黄坚明律师:《刑法修正案九》是根治毒品犯罪之“良方”吗?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2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 黄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通过,共五十个条文,与刑法修正案(八)条文数相同。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基调”基本相同,“明轻实重”,即:取消死刑的往往是极少实际适用死刑的罪名,新增入刑的、新修改刑期的条款,更多体现的是“重刑主义”思维根深蒂固。基于辩护人的视角和一贯的法治立场,笔者对“重刑主义”刑罚哲学观持根本性反对态度。就毒品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扩大毒品犯罪打击面,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密织法网,并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态势。作为长期致力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通过,有助于遏制毒品的蔓延,有助于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但从司法规律角度分析,过度迷信刑法,过度依赖重刑主义,绝非根治毒品犯罪之“良方”。

一、刑法修正案(九)扩大毒品犯罪打击面的背景和客观必要性

毒品日益泛滥,禁毒形势日益严峻,特大毒品犯罪案件频发,禁毒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现实社会的禁毒困境,反映在立法上,就是立法机关本能地倾向于进一步扩大毒品犯罪的打击面,进一步密织法网,意图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泛滥。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扩大毒品犯罪打击面的社会背景。

相关媒体也报道,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每年经济损失达5000亿。

笔者根据亲自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接受毒品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咨询的情况,以及所关注的办案机关破获毒品犯罪的相关新闻报道,推导出目前社会确实存在毒品在蔓延、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窘境。更能直接反应此现实窘境的“证据”是:业内人士根据公开的相关司法文书资料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是毒品犯罪案件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仅次于故意杀人案件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位居第二位。

基于现实国情,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扩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打击面,进一步密织法网,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也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绝非“任性”立法的产物。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规定本质上就是扩大毒品犯罪打击面,形成严密法网,意图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蔓延,并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比上述两个条款,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核心 “修改”之处包括:一是行为由“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境内非法买卖”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进出境”,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两行为;二是最高“刑期”方面,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刑格”方面,由“两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三个”量刑幅度;四是在量刑幅度方面,表述由“数量大”修改“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是关于共犯问题的《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由“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修改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按照打击“全环节”犯罪的立法思维,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打击面。

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由此可见,鉴于现代网络的发达,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销售毒品,或者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制作毒品的信息,已日益呈现出常态化的态势。刑法修正案(九)也将“网络”视为禁毒的“重要战场”。

显然,立法机关已将毒品犯罪活动视为“全环节”犯罪的典型案件,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通过,表明立法机关进一步密织法网,意图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蔓延,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且在立法技术上摒弃“唯数量论”的立法理念,侧重从“犯罪情节”来认定适用的相应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方面也更加细化,体现出立法技术上、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进步。纵观整个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部条文,纵观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立法机关在立法理念上仍寄希望于通过“严刑峻法”的方式根治毒品犯罪活动。但笔者始终认为:遏制毒品犯罪活动有赖于社会综合治理,过度迷信刑法和重刑主义,有时反而是本末倒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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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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