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立法建议

作者:​陈克靖 日期 : 2015-08-26


如果评价中国的法治水平,就司法公正而言,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但就立法规划而言,可以说已经跨进了‘发达国家行列’。这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这么西化的法律也提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事日程。不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那样存在公检法和律师群体、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冲突,《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似乎只为你家好。就如天津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反映出政府的管理水平不足一样,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也要努力提升,方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本人不才,但籍着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热忱,特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立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建议,亦算是尽了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一、反家庭暴力应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为何家和万事兴?是因为和睦能使家庭成员同心协力,发家致富。力到为财,合力大财自然就大。家庭不睦,合力小,财当然就小。每个家庭都富,国家焉能不富。可见,《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不但关系家庭幸福,亦关系着国家富强啊。

但是,古语有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毕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司法机关不能也不宜过度介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应着重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如党政工团、妇联、居委、村委等开展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给予经费保障。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

按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普遍认识,姑且把家暴行为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法律适宜把热暴力纳入调整范围。冷暴力外人实在难以认定,更适宜交由道德去调整。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方式,概括即把家暴行为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范围以排除冷暴力。

列举即列举一些常见的暴力行为类型,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三、关于家庭暴力案的报案主体。

鉴于家庭系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特殊感情的人之间的封闭空间,应把家庭暴力案的报案主体限定在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如果赋予之外的人报案权利往往会发生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可能更不利于家庭和睦。但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学校等也应赋予报案权利。由于学校是以教育为主的机构,如何厘定其报案的权利责任则需充分考虑实践中的操作性。

四、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处以治安拘留的情形下,如果其取得受害人充分谅解并同意不予拘留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这样既能使加害人认识到加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又利于其照顾家庭,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取得加害人之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和刑法的衔接。

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及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赋予学校等机构对家暴行为的报案权利,那么是否赋予其刑事告诉权利,如何行使等,应作配套规定。

总而言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应以预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为目标。立法应以家庭成员具有特殊身份、特殊感情的关系为基础,条文规定应便于实践操作。


阅读量:82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