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钱列阳律师关于刑辩律师的克己复礼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2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律师

钱列阳律师是全国著名的刑辩律师,是“京城四少”之一,曾多次听过钱律师的讲座,个人得出的结论是:钱律师口才一流、见识不凡!关于《刑辩律师的克己复礼》这个讲座,最早是钱律师因杨金柱律师之邀请,在杨金柱律师的岳林刑辩较真微信群里给律师演讲。

钱列阳律师在克己复礼演讲中有些观点与理由我是赞成的,比如做律师不能以偏概全、过早下结论,以及以经验主义来判断是非曲直。有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视而不见。只看到案件事实有利的一面,而忽略案件事实对辩护不利的地方,以偏概全,以点代面。解读事实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客观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只有在这个基础寻找对事实不同的解读方法,才能够找到最佳的辩护方案而不失去偏颇。至于经验主义,不同律师通过不同的办案方法、办案风格(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同样成功的目标,“条条大道通罗马”,因此成功的经验可能是不同的,不能以自身的经验去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是,钱律师在这次演讲中有以下两个观点与理由个人是不赞成的:

一、钱律师认为律师抠法条、对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较真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这个观点值得质疑,作为律师,无论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事律师,律师的武器无非是事实、证据与法律,法律无疑是律师依法办案的最强武器,对于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律师的职责当然要求就是据理力争、据法力争,要求有关部门和法官依法办事,不能降低法律、曲解法律、践踏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如果连司法人员、律师都不遵守法律、以现实复杂为由不依法办事,不对法律较真,以潜规则架空法律,那法治社会永难实现。

二、钱律师也承认律师行业里有不同类型的律师,有较真的、死磕的、勾兑的、协调的,方方面面,钱律师认为这是百花齐放,要相互欣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这一点,我是无法苟同的。律师行业确实需要百花齐发、百家争鸣,但是有一个前提,《律师法》也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这个前提下,律师才能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勾兑律师、腐败律师、忽悠律师,其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种律师无疑是法治的极大破坏者,是不配称为律师的。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执业人员。

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个人针对钱律师关于《刑辩律师的克己复礼》所发表的上述浅见,供大家批评指点,谢谢!

附《钱列阳律师:刑辩律师的克己复礼》讲座文字版

各位朋友大家好,受杨大律师邀请来讲课,其实也说不上是讲课,我只是把近期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与大家分享。今天讲课的题目是《刑辩律师的克己复礼》,以前没讲过这个主题,今天算是第一次即处女作吧。

克己复礼对于50、60年代的人比较熟悉,90年代的比较陌生了,这个词源于70年代,意思是克制自己,恢复周礼。当然,这里不是说要恢复周礼,而是恢复礼仪、礼节、礼貌。之所以想到这个词,是对近期律师江湖发生很多事情的不成熟看法,看到这些年律师行业一方面蓬勃发展,一方面与公权力死磕较真,与此同时,各种门派发生各种冲突,既混乱又充满活力,又感觉江湖火药味的复杂。那么,我在想,这些现象存在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是这种现象能不能有所减少、缓解,至少律师内部的内斗、内耗、贬损能够少一点,还是说律师就是好斗、相互倾轧、相互指责,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所以,我在很多群里潜水,很少说话,我静下来思考,今天被杨大律师逼得浮出水面、换一口气聊聊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首先克己,是指克制自己内心的冲动、本能、亢奋,这是人有活力的表现,是天性的东西,但是能不能克制、能不能战胜自己的本能,作为律师这样一个理性的行业、法律这样理性的专业显得尤为重要。复礼,这里当然不是指周礼,是指礼节、礼仪、礼貌,对规则的遵守,这里的规则不管是明规则还是其他规则,对规则的遵守是底线。

我们律师特别刑辩律师的性格特点,比如比较自信、比较自立、比较自主、比较自强,这些都是明显的优点,与此同时,也表现出比较自我、比较自负、比较自尊、比较自以为是,这些特点在某些工作场合是优点,但在生活场合的另一面表现为缺点。

当刑辩律师做了若干年之后,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价值观、是非标准,比如言论自由的标准、法治的标准、江湖情义的标准、人与人之间规则的标准,其实这些标准没有全行业统一的标准,而是每个人从人生经历、性格、履历出发,逐渐、自觉不自觉地形成的每个人差异的价值评判标准。如每个人都会写字,写出来的字融进了每个人的性格,恰恰是刑辩律师不一样的性格标准形成了冲突的根源。这种标准的评判不在同一个坐标系,而有自己的坐标系。我观察到,很多律师在争论在讨论,他本身的观点和所依据的理由独立地孤立地看都是对的,二加三谁也不会加出八来,但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所有观点与本案事实的嫁接点是错的,有时候是舍本求末的,有时候是自己想当然的,就如房子建立在虚幻的或者不真实的地基上,于是相互之间形成了冲突。

别人驳他观点,他在那里反驳,双方都没有咬到契合点,那就是双方争论基础的嫁接点是否合理。如捍卫公民权利、捍卫当事人权利,这些捍卫没有一个是错的,但是在什么环境下,捍卫到什么程度,双方对这个环境基础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各自想当然的在那里争论,所以形成不可调和性。这说明,刑辩律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长于思考,长于述说,弱于包容,弱于反思,弱于倾听。我认为,有时候我们要把鼓出来的凹进去,听一听别人的观点,听完整别人的意见,看完整这件事本身的前因后果,再发表观点不迟,而刑辩律师反应太快了,别人给出一二三,他就知道四五六,但是恰恰七八九十还没说到。

所以,我在想,这些刑辩律师的特点,给我们带来的职业本能会是表现为什么样的普遍性呢,我归纳了几条。

一、天理正义的天然拥有者的道德优越感。我注意到很多刑辩律师,他们自认为无私,他们确实是无私的,以至于他们就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用道德制高点的大棒敲击所有比他矮的人,把自己看成是天理正义的天然拥有者,自认为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其实无私不是做事正确的必要前提,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二、实体正确忽略了程序正义。如我发现你办案过程中,有不周到的有错误的,的确那个人不如你好不如你对,这种情况下就把自己定位在可以居高临下教导别人的位置,而忽略了沟通的方式方法程序,直接就告诉别人、指责别人,引起对方心理上的反感冲突,面子上的过不去,从而发生冲突。这种实体正确忽略程序正义,在很多律师发生冲突时是常见的。

三、目标正义忽略了方法和途径。有很多律师给自己的定位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化,这些目标非常崇高,也是发自内心的尊崇,以至于自认为有一颗善良火热的心,以为别人自然能够理解、接受、宽容,忽略了别人真的能够做到与否,这种方式方法过于粗糙了。

四、思维敏捷带来了以偏概全,过早地下结论。刑辩律师比普通人思维更加敏捷、语言反应更快,这时候往往聪明敏捷代替了完整地细节,往往会以偏概全。这里就不举例了,我相信很多律师会有同感。

五、以自己的喜好善恶代替对客观事实判断的是非曲直。如有些人关系比较近,有些人会有过各种各样冲突互相看不上,于是乎,在对同一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时候,这个人是我哥们,他说的话我必然支持,那个人很讨厌、以前还骂过我,他一张嘴我就讨厌、反对,不管他讲的观点是不是正确。这种带着感情眼镜的判断我认为是致命的。这种感情的有色眼镜,使得他在看待每一件事情的时候,本能地把喜好放在第一位,把客观的是非曲直放在第二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刑辩律师这五个职业特点、容易犯的错误,我只是粗粗一想,还没有完整归纳出来。这些确实不是人品问题,也不是其他问题,而是本能冲动的不加雕饰的自然错误。如一根原木,没有经过去皮去杈,未经加工打磨抛光,就是一根主干,这不是什么大的错误。由于没经过加工的粗糙,致使相互之间发生抵触排斥是客观存在的。

今天,我们生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打败国民党,是赢在方法论上,就是群众路线战胜精英力量。那么律师在方法论上,就不能过于忽视,过于只注意良心而不注意方式方法。我在想,刑辩律师是不是在方法论上犯了错误呢。

一、主观主义:没有换位思考,只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没有站在对方角度想问题。一个案件,能不能判当事人无罪或者减免某些罪行,我们在考虑辩护意见的同时,还要考虑法官是怎么考虑的,如果你是法官,在现有司法体制下,现有环境下,能做到极致做到最大能做到什么。我们给法官一个裁量的空间,又要理解其局限性,不能提出超越局限性的东西,但是能做到极致当然要做到极致。但是,我们的考虑不能主观主义想当然。

二、经验主义:就是有一二三我就知道四五六、七八九,这时候我们是不是会忽略十十一十二可能是一些细节问题,但是细节决定成败,我们的经验主义使我们忽略了细节的作用。当我们听取委托人、被告人、证人的叙述,往往抓住了大的主要问题,而不耐烦去听细节的描述,很可能就会漏掉最关键的东西。这种经验主义想当然,使我们漏掉的细节,使我们说出的话,建立在不完整的事实基础上,一定会有瑕疵漏洞,而我们自己却感觉不到。

三、本位主义:只从自己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他人的尊严、别人的面子。你的话也许都是对的,但是你忽略了别人的自尊心,忽略了别人也是独立的有血有肉的人,特别是你的助理、下属、比你资历浅的人,容易很本位的以天然拥有真理的方式去换位思考,也是一种伤害,自己却不知道。

四、教条主义:律师最喜欢抠法条,对条文对司法解释很清楚,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类案件纷繁复杂。有很多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是超越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条文以外的夹缝里,是防不胜防的,法律条文尽可能规避防止大的漏洞,但小的漏洞无法防止,但是我们过于局限在对法条的熟悉,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忽略了法条的局限性。我们无论对一个案件有多大的掌握能力,条文是如何的有效,但是当法条网罗事实得时候,总有边界,而我们常常忽略这种局限性。

由于这些特点,律师容易强加于人,互相之间不是很尊重,不是很理解对方。我是正确的,我已经反复试验了,我的方法是对的,你们就要按着我的方法做。其实条条大路通罗马,不一定要遵从你的方法。成与败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个案子都有复杂性多变性,司法环境以及我们永远看不到一座山的背面(拿破仑)。我们看媒体报道的案件,很容易做出评判、指责律师错误,但是我们是案外人,不是承办人,未必知道案件的细节、不得己、无奈的特殊性,这往往是细节层面的东西,我们仅就掌握的东西作出判断是相对的,具有局限性,无法取代整个案子的全部细节。

我经常说到,每一个案件就如海面上飘着的冰山,外人能看到的只是那个白色的尖,冰山90%沉在海面下,海面下到底有多大,我们不潜水下去是看不到的,你站在沙滩上或者就算游近了也不能看到全部的冰山。媒体报道的案件,有很多政治、经济、社会的其他因素支撑着海面上的白尖。很多不为人知的,或者我们认为应当如何而其实不这样的一些未知领域是客观存在的,换句话说,律师要知道我们所掌握的全部东西,同时要理解,无论如何掌握,我们的思维都具有局限性,很多不知道的东西在背后深深地隐藏着,表现为我们无法理解的现象,而这些现象一定有它的道理。律师要承认每一个案件都有未知领域,才会多了一点谦虚、多了一点谨慎,少一点自大、少一点自以为是。

律师行业里有较真的、死磕的、勾兑的、协调的,方方面面,这个就如花园里的鲜花,你是菊花他是兰花他是茉莉花,争奇斗艳,但不能都是一种花。每一种鲜花都有自己的美,要相互欣赏,相互理解,不能强加于人,不能自己是牡丹也要求别人都是牡丹。个人始终觉得,同行之间,即使他失败了我成功了,他的失败我们也要宽容、理解,有他力不能及的地方,有经验不到的地方,即使我们提醒了但是不听忠告,就算发生了假如听取忠告就不会失败这样典型的案例,我们仍然要表示理解、不能指责。

因此,我觉得刑辩律师要有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不一定是很明白的法律条文,但是可以是一种距离、相互欣赏的定位,我归纳了五条。

一、相互尊重是做律师的修养,这个就不用解释了,同行必须具备。

二、戒急用忍是做人的素养,律师很容易着急,很容易拍案而起,是很有激情的一群人,这时候,更要懂得戒急用忍。隐忍是做人做事的优良品德。忍字就是心字上面一把带血的刀,忍是自我修炼、自我克制形成的素养,无论是办案做人、同事之间相处都是很重要的品德。

三、耐心倾听是做律师的涵养。我们常常太急了,感觉对方很啰嗦,讲的都是废话,很多事情要做,没时间听废话,在公检法表现尤其突出,他们是公职人员,认为不需要很多倾听。为什么有人说我是好律师,我听人家絮絮叨叨讲了两个小时,只是频频点头,当事人后来说我是好律师。为什么,我这么做,实际上是满足了当事人倾听的需求,所以耐心倾听是我们做律师的涵养。

四、宽容平和是人生健康的滋养。律师是激烈的,是敏锐的,是需要激情的,这些都是我们具备的。假如除此之外你还宽容平和,那么对健康是有益的。

五、求同存异是行业团结的底线。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锋芒有自己的棱角,很多时候观点不同,一样的案件,每个律师有不同的切入点,有完全对立的方法,未必谁对谁错而进行无谓的争论。如爬坡,有人从南坡开始爬,有人从北坡爬,都是为了到达山顶,没有哪个坡最好,你非得让别人也到北坡爬,还说是为了你好,这样强人所难有什么意思呢?我们都是为了爬到山顶,要相互理解支持,即使你在南坡掉下来了,我从北坡爬到山顶也要救你而不能嘲笑你。所以,求同存异是我们行业团结的底线。讲到这里,就讲到行业的团结,群里很多人说要团结,为什么不团结,有这样那样的冲突,其实我觉得团结的标准是什么,是铁板一块吗?是大家利益绑在一起吗?不可能。

律师行业是自立自强,就跟一颗颗鹅卵石一样,可以有接触但不可能贴在一起。但方砖不一样,每个砖都一样,是可以贴在一起的,这就是机关干部和自由职业的差别。每个律师离开别人也能活,有自己的案源、自己办案、有自己的收入,我们的团结概念就不一样,不是利益的紧紧捆绑,而应该是半松散型的。大家看到,每一块砖和砖之间抹上泥形成一堵墙、一座房,这是红砖的力量。但鹅卵石很难搭起一堵墙、一座房,但也有可以搭起来,就是要大量的混合物而不是像红砖那样细细薄薄的一层水泥。这种大量的填充物,鹅卵石之间既要结合又要分开,这种距离远远大于砖与砖之间的距离,我认为这种距离就是四条:1、相敬如宾,2、相互欣赏,3、相互理解,4、相互帮助。

只有大家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生存方式,各有各的办案方式,每个人都理解每个人有一定独立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距离下,才有相敬如宾的握手关系。其次等握完手之后,这个人有这个人的优点,那个人有那个人的长处,才会学会相互欣赏,而不是以长处比短处,把自己搞的天下第一。有相互欣赏之后懂得了换位思考有了相互理解。有了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他的优缺点在你眼里变成了特点,不再有好坏之分,这个优缺点是由当时发生的特定环境决定,一个人的特点在A面表现为优点、B面表现是缺点。比如急脾气的人,在工作量大、要求迅速做事的时候,使得他高效率、快节奏、没有拖泥带水、没有丢三落四,但这种急脾气在与人相处时,容易给人伤害。在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事缓则圆,急脾气使得刺过多,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伤害,这是缺点。作为朋友要相互帮助,要发挥他的优点,当他太急的时候帮他圆,起到补台的作用。当那个人发现你默默帮他补台的时候,一定会心存感激的一笑,一定会深深觉得你才是知己,你为他补足了他没有的东西。比如两个好朋友拿很多东西,其中一朋友手套掉了,另一个朋友捡起来,一种是立即还给他,那个拿了很多东西的人会立即说谢谢;还有一种是默默不说话,等他发现手套丢了,再慢慢地从口袋里拿出来跟他说刚掉了,我捡起来,看你手上东西很多,等你需要的时候再给你。这个时候,那个朋友一定会心存感激。我在想,律师给别人补台给别人帮助的时候,不需要急于表白,做事情的时间点A,结果产生点在B,在A做事的时候,我们不急着结果出来,我们等自然规律,等他的手冷了,发现手套丢了需要手套的时候再给他,这种效果会更好,要受用的多,要好的多。

同行之间相互帮助理解能不能打一个时间差,不急于看结果,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包容、宽容的基础上。个人觉得,刑辩律师行业之间的矛盾、冲突、纠纷,说到根子上,涓涓细流,是职业特点带来的性格特点,职业和性格共同形成的本能。我们稍微克制下自己,恢复下自己的理性礼节,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到这个程度,反而会很简单,很高兴的去给人家补台,人家摔到了去给人家扶起来,人家有危险第一句话点到,人家听就听,不听我也拿他没办法,但是等到他遇到伤害的时候,我们立即给予救出来,这种靠事实说话,靠行动说话,而不是单纯的靠嘴说话,我们靠嘴吃饭的律师行业是不是有时候比较或缺,我们是不是要有更高的思想层次和深度来驾驭我们的嘴,来驾驭我们的心理。

律师行业,无论面对办案,面对公权力会有怎样的风浪,对内都要懂得一点克己复礼。

今天我还是第一次尝试着讲这个话题,还很不成熟,也可能太抽象了点,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满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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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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