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民事判决如何通过检察抗诉扭转乾坤 ——最高检民事抗诉典型案例解读

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0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北元

导读: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采取什么救济渠道?根据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启动再审程序;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本文将着重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谈谈这两种救济渠道的优劣;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条件;重点结合最高检公布的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谈谈如何选择合适的申诉事由;最后谈谈向检察院申诉的具体程序。以此为实务中民事终审案件的检察抗诉救济渠道做一次简要梳理。

一、审判监督程序中向检察院申诉的优势

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根据我国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方式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即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和向法院申请再审相比较,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有以下优势:一是比较容易启动再审程序;实务中依靠法院自我纠正错误判决的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成功率比较低。目前我省处于司法改革的攻坚时期,暂且不论法院系统内部是否存在微妙的人事关系,单单人事冻结就导致法院内部人员人手欠缺,法院承受的办案压力大,审判任务繁重。法官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是否会花更多时间精力去审查生效判决成为一个问题。相反,检察院作为我国审判监督机关,审查判决的正确性是其主要职能,而只要能够通过申诉成功让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就能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二是能获得检察院监督,案件审理更加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的监督能让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二、向检察院申诉的条件

从总体上看,向检察院申诉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其中,第三款和前两款并没有先后顺序,即只要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向检察院申诉前并不需要先经过法院申诉的程序;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可见,检察院受理申诉的门槛并不高,体现了国家审判监督机关的惯有职能。

然而,也需要注意一下,检察院对部分案件的申诉不予受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此外,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结合最高检公布的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谈谈如何选择合适的申诉事由

如何选择合适的申诉是由是律师能否为当事人提高申诉成功率的关键,这也是彰显律师民法学基础和实践经验的重要环节。只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抓住生效判决中的错误的地方,并且通过充分详实的论证和严谨的法律思维逻辑去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接下来本文将先列举《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对申诉事由的法律规定,继而结合最高检公布的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谈谈如何选择合适的申诉事由和把握申诉的关键点。

(一)提出“新证据”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例】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2008年5月20日,海南某天然保健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郭某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1月26日,天然保健品公司以投资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投资公司向天然保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1万元。投资公司不服二审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转让的股权实际是天然保健品公司用来抵偿其欠投资公司的债务,投资公司并不负有支付股价款的义务,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投资公司并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301万元违约金。2013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二审判决。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案例分析】本案抗诉的主要理由是生效判决作出后发现新的证据。本案一方当事人在审判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认定。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发现了可以证明其不构成违约的新证据,这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实务中,当事人在原审的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基本知识或者其他难言之隐而没有提及甚至刻意隐瞒影响案件审判的重要事实。这就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互信和沟通方式,去挖掘这些被遗忘或者隐瞒的事实。倘若想要以“新证据”向检察院申诉,“新证据”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的规定,在再审过程中要有符合上述规定的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同时,律师也要有职业风险意识,去判断当事人所举的“新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以免陷入伪证风险或者因不能充分说明逾期举证理由而承担逾期举证的相关责任。

(二)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诉

【案例】湖北刘某与苏某、武汉某园林工程公司、湖北某置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抗诉案。2009年11月19日,湖北某置业公司将其一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武汉某园林工程公司,两公司约定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再转让工程,否则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后园林工程公司将一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地面钢结构上雨棚玻璃分包给有从事玻璃安装营业执照的苏某。2010年1月13日,刘某受苏某雇请安装雨棚玻璃。1月17日,刘某在施工中从钢结构上摔下受伤。经鉴定,刘某残疾程度属五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状态、智力状态属六级残疾。2010年12月,刘某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雇主苏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园林工程公司虽转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苏某,但疏于安全管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置业公司因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苏某虽有从事玻璃安装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具备承接雨棚玻璃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园林工程公司应与雇主苏某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二者对刘某承担按份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案情分析】适用法律错误也是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诉常见的理由之一。律师可以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出发,梳理清楚案件中主体之间的关系,案件的性质以及从法院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关于法律依据方面的内容,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法律性质与案件性质是否吻合、法律本身的效力问题和溯及力问题,最后一个突破口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以本案为例,法院判决在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梳理清楚,导致其责任性质和承担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诉,需要律师对法律整体框架有完整的认识,对关键的事实有敏锐的察觉能力,这往往需要经验的积累。

(三)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抗诉

【案例】陕西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杨某以刘某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为由提起离婚民事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杨某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及住房六间全部归杨某所有,共同债务3万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并公告送达判决书。后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外出打工期间,杨某曾与其子在刘某打工处相处一周,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两次给儿子邮寄学费,由此证明刘某并非下落不明。原判决以刘某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刘某的诉讼权利;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归杨某,家庭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显失公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纠正。2013年5月,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三项判决内容并作出改判。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案情分析】本案是法院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识错误和程序错误相糅合的再审案件。原审法院以为刘某下落不明而缺席审判,程序错误,导致再审。而在实践中,程序错误是向检察院申诉最为直观的申诉理由,法院可能出现的程序错误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不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回避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等等。如今各法院都基本上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的录像,这也使得律师在程序错误的举证方面变得更加容易了,程序错误这个申诉理由是律师争取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法宝,不容小觑。

(四)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为由申诉

【案例】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某等人违法行为监督案。2013年4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甘某和某保险索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等人,利用所谓“包案”的方式,与车祸受害人签订所谓保险索赔权转让合同,赚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实际赔偿款之间的差价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此,甘某、万某等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刘某等人行贿,获得了刘某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主要包括:1、在案件受理条件的掌握、审理过程、文书送达上违反法定程序,帮助甘某等人防止车祸受害人获得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2、对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然予以采信,以提高赔偿数额;3、在执行款项的支付上给予方便等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办理的诸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反渎职侵权部门。目前,刘某已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法律工作者万某、甘某也因涉嫌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情分析】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向检察院申诉相对其他申诉理由是比较难的,主要问题是举证困难,以此理由申诉需要向检察院提供较为清晰的线索,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然而,倘若有确切线索证明审判人员具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该果断向检察院申诉,还案件真相,还当事人以公平正义。

(五)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案例】贵州黔西南州某市检察院追收土地出让金督促起诉案。2004年6月10日,贵州黔西南州某市国土局与张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该市某街道办事处80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2008年4月28日,张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置业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市规划局等部门要求置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前缴清238.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于9月26日缴纳了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一直未缴纳剩余的208.8万元。检察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后,督促某市国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诉置业公司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市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于2013年6月判决被告向原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情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和财政信贷资金发放等领域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致使受损的国家利益难以及时得到挽回。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职责的履行,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般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会通过初查去确定基本情况,再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实并不会太大。

因此,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检察院申诉不仅仅事关案件的公平,而且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四、小结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当一个判决生效之后,律师倘若想要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需要在案件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些突破口包括了原审判决书中认定基本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有当事人隐瞒的重要事实、原审的证据方面是否存在缺陷、程序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精确、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以及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从这些突破口中挑选出最容易举证、最清晰明了的突破口,寻找充分的理由进行严谨的论证,运用好检察抗诉这个法宝扭转乾坤,为当事人还案件真相,维护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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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

商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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