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转为证人后所作口供的定性与质证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7-31


笔者最近承办了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乐某坚列为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并制作讯问笔录,后因各种原因,乐某坚没有被提请批准逮捕,同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未将乐某坚列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却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告知乐某坚及本案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并出具了《起诉告知书》让乐某坚等人签收。检察机关审查后,未将乐某坚列为被告人提起公诉,而是将其列为本案证人。

现在的问题是,乐某坚的口供到底是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乐某坚口供的定性会影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如对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的审查,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文即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一、乐某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同阶段的被追诉者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以“犯罪嫌疑人”来指称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公诉的人, 而以“被告人”指称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要求审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一定全部犯罪嫌疑人都要移送审查起诉,对案件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终止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184条的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上级批准,同时需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并解除强制措施;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该案的程序疑点在于,公安机关既没有将乐某坚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也没有对其撤案,而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在移送起诉时又告知其案件移送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乐某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随着诉讼进程的变化而变化,侦查阶段因乐某坚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乐某坚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应属于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没有对其提起公诉,而是将其列为证人,乐某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身份应属于证人。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的质证区别

第一,讯问地点的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二,讯问前的告知义务不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证据收集适用规则不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适用“不得自证其罪”规则,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收集证人证言适用“强制作证”规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不同。审判阶段,法院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三种,一是口供排除规则,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强制性排除;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的,强制性排除;二是口供印证规则,即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使用该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三是口供补强规则,即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两种,一是传闻证据规则,即要求证人就直接感知的案件信息且当庭作证陈述,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意见证据规则,对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并非证人亲自感知,无法确保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乐某坚口供证明力的大小

前述分析,侦查阶段乐某坚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为避免对自己产生不利的结果,其可能会趋利避害向侦查机关供述虚假信息,因此,该阶段的讯问笔录应结合该案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乐某坚的身份转化为证人,该阶段所作的询问笔录较为客观,若与该案其他证据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实务当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的角色是可以发生转换的,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应对,例如本案,公诉人已经在庭前明确将乐某坚列为证人,我们一般就按照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但是,如果乐某坚的证言对我方当事人是不利的,而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能对辩护效果产生较好的影响,我们就需要坚持将乐某坚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认为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宜作证人证言使用。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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