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305”走私案庭审有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7-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栩境律师

笔者上周于中院参与了“305”走私案的庭审活动,该案件系海关总署部署、多个省市联合行动的专项行动,本案共有约30名被告人/被告单位,近40名辩护人参与了持续一周的庭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辩护人根据证据、事实等不同的情况发表了精彩的质证、辩护意见,但遗憾的是,少数辩护人在发表意见时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完全利用机会,说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在此,笔者根据庭审时的情况,总结并引以为鉴。

一、庭审活动中发言并未使用法言法语

在与客户沟通时,为了让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律师的意思,律师常会将部分法言法语言简意赅或者稍微变换地为客户进行解释。然而,与客户沟通时可以因为其并非专业人士而有所变换,但在庭审活动时,法官、检察官以及各辩护律师均是法律专业人士,故应用法言法语进行交谈。“305”走私案庭审时,少数律师发表意见时说出了如“人证”、“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被告公司”等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用词相悖的名词,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分类,“人证”应为证人证言,而“鉴定结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已改为鉴定意见,同时“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公司”亦应为被告单位。尽管我们均了解他们所希望表达的意思以及意图,但考虑到庭审系一个专业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的活动,上述错误实在不应存在。

二、在庭审中“跳跃性”的发表意见

对证据的质证以及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应分别在庭审时的质证环节以及辩论环节发表,而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按组或进行综合质证。由于“305”走私案中存在对偷逃税额进行计算的本案的关键证据《核定证明书》,同时《核定证明书》的计算依据又依赖于案件的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公诉人出具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后,部分辩护律师并未就书证以及电子证据进行质证,而是直接跳过两类证据,对《核定证明书》发表质证意见。证据的质证应是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而且公诉人尚未出具《核定证明书》,此时对证明书进行质证根本无从谈起。此时辩护律师应先就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关于上述两类证据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核定证明书》的计算纰漏,则应在辩论环节具体发表意见。

三、辩护律师所发表的意见并不到点

在庭审活动的第三天,公诉人以举证的形式出具了一份侦查机关在前一天应公诉机关要求所作出的《情况说明》。随后一位辩护律师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发表了冗长的质证意见,可惜的是,尽管该辩护律师所述的意见确实存在值得采纳之处,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点:由于该份“证据”系在庭审活动的第二天由侦查机关作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此时案件处于审判阶段,并未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无权补充移送新的证据,故该份证据并不具有证据资格。辩护律师只要发表了上述观点便足够了,无需再陈述其他的意见。与此类似的是,公诉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作出的《核定证明书》中的数据存在重复计算以及计算依据不足的情形,便自行根据相关数据重新计算偷逃税款的数额,并载于起诉书中。部分辩护律师得知上述情况后,仅就数额的大小问题发表意见,而没有考虑如下两点:1.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并非法定的具备计核资格的单位,无权就偷逃税款数额进行计算;2.公诉机关已承认《计核证明书》存在重大纰漏,而走私犯罪案件中《计核证明书》又是必要的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本案的证明书并不具备证据资格、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故本案根据不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在未听清公诉机关意见时便盲目发表观点

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就某一名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发表了如下意见:“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可证明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但由于其在庭审时对案件事实的作答与讯问笔录中所记载的有较大出入,本院认为其非‘如实供述’,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随后该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极为不满,并表示对该《到案经过》的三性均不予确认。然后,该辩护律师并未听清楚、理解公诉人的意思。公诉人系根据被告人庭审时与被讯问时的回答基本不相符认为其不构成自首,而非根据《到案经过》作出判断,《到案经过》已证明被告人系“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其中一个要件,是完全有利于被告人的,其实辩护律师对《到案经过》不予确认,反而弄巧成拙、可能对被告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幸好该辩护律师在其他辩护律师的提醒下及时纠正发言,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能够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分析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及辩护观点,同时亦应懂得倾听、能够在重要时刻表达到位。庭审时激昂的发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能够冷静地运筹帷幄,往往是决定案件结果好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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