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作者:​周静 日期 : 2014-11-28


风险代理,有人称是“不成功、不收费”、“胜诉后再付律师费”、“赢了官司再给钱”等。

简单说就是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当事人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比例,等律师成功办理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完成情况、当事人的收益情况收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当事人收益越大,律师费也就越多,如果败诉,律师也收不到费用。

律师在风险代理中,本身就存在着诸多风险,比如本身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做了风险代理。对风险代理缺少了解的律师也比较容易犯的错误。这就要求律师首先要清楚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进行风险代理。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风险代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5、刑事诉讼案件;6、行政诉讼案件;7、群体性诉讼案件。

以上这些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如果进行了风险代理,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风险代理合同或者条款无效。

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出现“风险”或“风险代理”表述,但约定内容实系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这种是按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风险代理的范围、案件类型、方式和幅度均作出了严格限定,即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且排除了婚姻、继承、劳动报酬等四类案件),在订立风险代理条款前应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等。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于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如果采用了风险代理收费的方法,显然违背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政府指导价的计费方式,因此造成风险代理合同或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些都是在风险代理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做风险代理首先自己要有风险意识,这种风险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并且有些风险是律师难以掌控的。律师一定要在适用的范围内才进行风险代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收费,在进行风险代理办案过程中要完善办案手续等方法。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比如说代签法律文书,特别是承认或和解,撤诉之类的事关案件关键性的文书一定要当事人自己签字确认,保存好办案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手续等。尽可能地防范风险代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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