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决定由村长埋单的警示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7-18


参考案例(来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律师经典案例)

1999年9月,封开县某村村民向村护林员反映,村委会所属集体山场有很多风折松、干松。当时任村主任的曾某得知此事后,在一次村委会议上提出让村民到山场采伐风折松、干松,由村委统一回收,得到了参会村干部的一致同意。事后,当村委将收回公木销售给木贩时,有人向林业有关部门举报,曾某因此到镇林业站找站长罗某帮忙办理运输林木的有关手续。1999年10月6日,在当地森林派出所、镇林业站、村委会均派人到山场进行勘查,证实曾某所言属实,罗某便通知曾某可以组织村民到其村委所属山场将风折松、干松砍伐出来,这样,村委会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10月间,组织村民到本村所属山场砍伐林木,村委会以正材每立方米150元、纸材每立方米80元的砍伐人工回收林木,共回收林木193.707立方,顺收的林木中混杂有部分生松,销售后共得款40059元。事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获得轻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作为封开县河儿口镇庙边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在没有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上山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曾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裁判观点

依照法律规定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身处山区及作为村委会主任的上诉人曾某对此理应知道。曾某在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滥伐林木,并以村委会的名义组织收购、贩卖、收入归村委会所有,数量大,属于单位犯罪,其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未经批准就可以采伐风折松、干松,本案所采伐的林木均是以出售、收缴的数量来认定,比实际上所采伐的林木数量少,同时也客观上证实了所采伐的林木是有用之材。

康律观点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针对本案被告人曾某,从其职务上看,作为一名村委会主任对采伐林木应当事先办理许可证的基本法律常识应当是知道的;从其行为上看,曾某遭举报后即找林业站站长罗某补办运输林木的运输手续,可见,曾某对于采伐林木未办理许可证的行为违法性在主观上是有一定认识的。至于在意志因素上,曾某处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二审法院对曾某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评述客观合理。

总结上述教训,提醒诸位村长,您前任历届领导的惯例(例如先采后补证、边采边办证)不是您的惯例,轮到您坐庄时,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不要以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您就可以推得一干二净,最后还是得由您埋单。

来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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