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6-12
事件回顾:当事人打赢官司却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民众对法治的信赖。本期栏目将探讨如何运用刑事手段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提示:本文所提及债务均是指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下面针对“老赖”惯用“招式”进行逐一破解
招式一:夫妻双方用协议离婚方式逃避债务
马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在广州市某区开办了生产不锈钢的“锋迪”五金制品厂,经营者为杨某,但由马某负责具体经营。2008年6—7月,马某、杨某与陈某相识并建立了业务关系,至2010年4月,马某、杨某共欠陈某货款人民币37.83万元。因多次索要货款未成,陈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2011年8月21日,法院判决马某给付陈某货款共计人民币37.83万元。马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杨某为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于2011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某所有外,其余财产(包括“锋迪”五金厂)归杨某所有,债务30万元由马某偿还。2012年1月16日,人民法院向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但其仍不履行。同年2月28日,因马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马某司法拘留15日。后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某、杨某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同年3月,杨某参加法院召开的听证会后,认为法院也要让其承担债务,遂将此情况告知马某。马某即关闭“锋迪”五金厂,将该厂的机器设备变卖给他人,而后与杨某共同躲藏到其他居住。2012年4月6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马某、杨某负责清偿债务。因马某、杨某外出藏匿,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后二人被查获归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招式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他人
2010年3月22日,王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103.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广州市某区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因王某一直未给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2011年8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刘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继续履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刘某某办理产权过户。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下达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13年5月13日,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6月17日,王某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以5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某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32.8万元。2013年7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贝某于2013年6月16日就本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12月10日,法院将该案移送侦查机关。2014年3月1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破解方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只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广东地区,下列情形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
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标准:
财产灭失是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原因,那么财产灭失从狭义上讲仅指财产的物理灭失,即特定财产损毁或失去应有功能;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法律灭失,即特定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例如招式二)。上述被抓获的被告人均辩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在财产发生物理灭失并由此导致判决、裁定绝对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做有限的扩张性解释,即采取广义的财产灭失概念,将法律灭失导致财产不能执行作为构成犯罪的衡量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只要被告人的行为对司法权威和司法权运行秩序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性质上属于情节犯,如果作狭义解释,即“财产损毁了才构成本罪”,那么转移、隐匿等行为因未造成财产物理灭失的危害结果而不能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认定,其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不能对规避执行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聘请律师专业介入让“法律白条”“变现”
在与企业家接触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家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只需要靠关系摸清对方的财产线索,上网下载申请执行书之类的格式版本,然后直接套用即可,当靠关系无法调查出对方财产线索的时候,该执行案件即变成“烂尾案”,停滞不前。其实,对执行案件是否属于“烂尾”,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后才能作出判断。例如,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无固定住所或无实际办公地,律师会调查是否应追加投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被诉方有履行能力,通过诉讼拖延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给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待判决、裁定生效时变为无履行能力人,律师会分析判断是否可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确认其行为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执行法官消极不履行职责的,律师会要求监督部门追究其渎职责任。
结语:所谓术业有专攻,企业家应把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和销售上,把法律问题留给专业人士解决,会取得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