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身份”存疑案不得入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06


事件回顾:在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确定尸体的“身份”,进而确定被害人的身份。若尸体“身份”存疑,无法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无法得出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法院应依法宣告相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身份。每个人死后,其尸体也相应地拥有唯一 “身份”。当然,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经常遇到无名尸首的问题。在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确定尸体的“身份”,进而确定被害人的身份。若尸体“身份”存疑,无法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无法得出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法院应依法宣告相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

韦二妹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重要原因之一是尸体“身份”存疑

在韦二妹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韦二妹无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尸体“身份”存疑。该案法院认定涉案尸体“身份”存疑的理由包括:

第一,侦查机关对尸体进行现场勘验时,未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侦查机关组织“被害人”家属进行辨尸的程序不规范,未制作辨认笔录;

第三,侦查机关未做相关科学技术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

第四,无名尸体面部已经腐烂,“被害人”家属仅能根据尸体体态、衣着、佩戴饰物等进行辨认,进而认为该尸体即系被害人龙斌,但衣着饰物均系可购买的普通商品,仅凭衣着饰物、体态上的一致或相似即确认该尸体系龙斌,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第五,尸体身上发现的钥匙物证,用来开龙斌的办公室和家里的门,均能打开,但侦查对该串钥匙未做提取、辨认笔录,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也未记载提取到钥匙,实验开门的经过亦未按刑事取证的程序要求进行并做相应记录,该串钥匙现实物亦无法找到,无法证实该串钥匙确系龙斌所有;即便确定上述钥匙是龙斌的,该证据也只能对尸体身份确认起佐证作用,不具有惟一确定性;

第六,韦二妹在庭审中否认发现尸体的山洞是其作案现场。

综上所述,因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行为不规范,因尸体“身份”问题疑点重重,无法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性的结论。基于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单凭这一点,法院就应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在该案中,尽管韦二妹是自动投案的,尽管其在陈述中承认其杀害了龙斌,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被控故意杀人的韦二妹无罪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也是正确的。

曹红兵被控故意杀害张永群一案改判 重要原因之一同样是尸体“身份”存疑

在曹红兵被控故意杀害张永群一案(相关报道见2006年3月2日《法制日报》第005版《司法·刑事》)中,2004年3月1日,重庆市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曹红兵死刑;2004年12月7日,重庆市高院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曹红兵杀害张永群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一中院宣判曹红兵无罪。该案之所以改判,重要原因之一同样是尸体“身份”存疑,无法得出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结论。

在该案中,1999年9月,公安人员出现在现场时,涉案尸体全身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颅已白骨化,从面容上已无法进行辨认,在女尸身份确认上没有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公安人员通过将尸体旁散落的钥匙、通讯记录本等物品交张永群家属辨认和进行开启测试,确认系张永群所有,将女尸所穿着的连衣裙及鞋的照片交张永群家属辨认,确认系张永群在 1999年9月4日所穿着的衣物,从而推断出死者就是张永群。但通过此种途径确认的其实是女尸穿着及身边散落的物品系张永群所有,只能对尸体身份确认起佐证作用,不具有惟一确定性。

尸体“身份”存疑的有罪判决 应让冤假错案被告人“含冤昭雪”

以上两个案件,均是基于尸体“身份”存疑的因素,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相反的是:在佘祥林、赵作海被控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均面临无名尸体高度腐烂、无法确定被害人确切身份的问题。但在尸体“身份”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却对佘祥林、赵作海作出有罪判决。“幸运”的是,佘祥林、赵作海均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幸运的是,很多年后,两个案件的“被害人”最后都活着回来,使得案件最终“含冤昭雪”。但遗憾的是,在佘祥林、赵作海等类似的冤案中,司法公信力遭受重挫,已在中国法治历留下无法抹掉的耻辱烙印。更关键的是,我们不能祈求每个冤假错案中“本已死亡”的“被害人”最终都活着回来,进而为饱受牢狱之灾的被告人“含冤昭雪”。

结语:综上,笔者认为:尸体“身份”存疑案件不得入被告人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最核心的原因是此类案件不符合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本文转载中顾法律网《名律时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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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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