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虚假新闻 维护企业商誉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4-29


【导读】还记得《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吗?2013年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从2012年9月起,《新快报》刊发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联重科,10月26日,陈永洲向民警坦诚,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当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造成企业商誉严重损害的时候,企业如何拿起刑事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誉呢?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2007年6月,被告人訾北佳在担任北京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心《透明度》栏目临时工作人员期间,通过查访,在未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的情况下,为显示工作业绩,化名“胡月”,纠集本市无业人员张沄江(另行处理),冒充工地负责人,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13号院内,对制作早餐的陕西省来京人员卫全峰等四人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卫全峰等人为其加工制作。后訾北佳伙同张沄江携带密拍设备、纸箱及购买的面粉、肉馅等再次来到13号院,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密拍了卫全峰等人制作“纸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该虚假电视节目于同年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播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訾北佳具有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经历,在明知没有制作、出售纸馅包子的情况下,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因而对其行为及会造成损害相关行业商品声誉的后果具有故意心理,且情节严重。訾北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訾北佳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损害企业商誉达到什么标准可立案追诉?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律师支招 遭遇虚假新闻报道时,企业首先需要采取危机公关,维护企业形象,并着手收集损失证据,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因虚假新闻造成企业销售额的减少、退货损失,若属上市公司的,因虚假新闻导致股价波动,造成的股民损失,对互联网上涉及虚假新闻的网页内容进行公证保存等等。

常见诽谤商誉权行为有哪些?

实践中,商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假冒他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侵犯商誉主体因商誉而应获得的超额收益;二是诽谤竞争对手,损害其商誉。本文所涉虚假新闻即为后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I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诽谤竞争对手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所谓捏造虚伪事实,指编造抑或杜撰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情况,用于散布,以诋毁或贬低对手。所谓散布,既包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也包括向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散布。至于是以文件书信方式,或利用新闻传媒、广告宣传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散布行为的成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诽谤竞争对手的常见形式有:用比较广告的形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比较,贬损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夸大了的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夸大了的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从而给消费者或同行经营者造成竞争对手的商品质最低劣、性能差、服务水平低等印象;故意给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制造质量问题.然后制造“轰动效应”,瓦解对手的竞争实力。

律师支招 企业面对商誉遭诽谤如何全面反击?笔者建议,企业的反击可以从两方面展开:第一招——民事索赔,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招——刑事控告,依照我同《刑法》第221条的规定追究其损害商誉罪的刑事责任。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主体是否限定竞争对手?

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而且还体现为对所有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良好商品声誉的保护。凡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毁损他人所拥有某种商品的良好商誉的行为人,不管其动机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还是出于泄私愤的需要或者其他动机,不管行为人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类营业者,还是普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属于商业竞争关系,皆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

律师支招 这里需要提醒上市公司对“做空机构”发布的所谓“研究报告”一定要引起重视。例如浑水公司、香橼研究等,将中国多家海外上市公司视为“猎杀”的目标,针对目标公司披露的业绩或财务报告提出质疑,做空目标公司股票获利。香橼研究成立已经十几年,它从2006年起就关注中国公司,5年间它“猎杀”的18家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有15家股价跌幅超过66%,其中有7家已经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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