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烟袅袅的法院

作者:杨俊峰 日期 : 2014-04-25


与多数人的印象不合,居庙堂、享大名的人,其实脑子不一定就清爽,鲁迅在《南腔北调。谚语》中就蛰了这么一位才子——“南海圣人康有为,佼佼者也。他周游十一国,一直到得巴尔干,这才悟出外国之所以常有‘弑君’之故来了,曰:因为宫墙太矮的缘故。”

啥意思呢?前提与结论不具有相关性,缺乏逻辑关系,简单地说,就是狗( )不( )的意思。

这是上个世纪的事儿,却没有过时,至少从某法院张姓院长最近的“做饭情操论”来看是这样。与“谋反多是因为城墙矮”的康才子相比,这位执掌一方司法的张姓才子显得更接近于周星驰的风格,他说啊:“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不会做饭的庭长就是失职,当庭长前提条件必须会做饭。”

这有没有道理呢?为什么这样?理由是响当当地——避免庭长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其实,院长的担心只是看到了庭长吃饭的嘴,忽略了他的多样性需要,比如手机、电脑、房子、汽车等等,为了避免当事人的馈赠,我们便很容易找到等值的逻辑结论:法庭庭长也必须学会制造手机、电脑。这似乎这还好办,庭长当然需要养家,也需要钞票,那咋整呢?翻了翻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惊出一身冷汗。

再者,什么是“会做饭”?其本身就是内涵含混,外延庞杂的概念,是会做番茄炒蛋、煮挂面、油炒饭还是红烧肉、粉蒸肉抑或佛跳墙、天厨八珍?

作为一个法院院长一个法律人,缺乏缜密的逻辑思维且不说,无非语无伦次而已,但不该也不能违背国家的强行法,翻烂《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不见有所谓“不会做饭,就是失职”的条款,其所谓的“失职论”兼有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之上,“创立”法律的意味,更有甚者,竟有其属下的基层法院院长高呼“圣明”,说是“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

有趣的是,院长不仅有兴趣管着庭长吃饭的嘴,还要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干预婚姻生活,当某位下属向其汇报一件离婚诉讼:“我判决丈夫补偿了妻子三万多元,双方都满意,都没怨言、没意见。”院长却怒了,那真是义愤填膺:“满意也不行,我说要把全部财产判给女方,有一百万要判给女方一百万,要让男的离不起婚,判得他倾家荡产,付出高昂的代价。”

看到这里,真的几乎无语,如果有机会一定要问问这位院长:法院是否有权主动适用带有经济惩罚性质的判决,干预他人的婚姻,让其“离不起婚”?法院是否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与分割原则?

当然,对于决心在法院燃起炊烟袅袅的院长,我是不敢抱有太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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