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易触犯的罪名之——消防责任事故罪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3-12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应包括三点:一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二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三是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本律师认为,本罪的主体应该是特殊主体,而不能是一般主体。发生火灾事故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涉及到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人,他们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才会因为他人在现场的直接危害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由于未履行其监督、主管的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当,致使下属人员实施不适当的危害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时,就会产生所谓的“监管过失”责任)。因此,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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