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杀人案引出精神病人监管之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8


南海杀人案引出精神病人监管之忧

王思鲁 杨丹

【学科分类】其他

【关键词】精神病人监管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12.28”南海特大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黄文义,日前经过警方组织的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为限制责任能力。”这样一来,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说,相对于邱兴华而言,黄文义无疑是幸运的。这当中,邱兴华案或许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警示作用,给司法人员乃至全体公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之课,如果一次血的教训可以换得以后的正义之光,至少还是可以慰藉的。但除此之外,佛山警方的开明、公正、认真负责恐怕更是功不可没。查明案件事实,严守法律程序本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但面对一起令世人群起愤然的案件,即使是一个普通的法律行为也常常会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象征性符号,因此,对法律的遵从此时已上升为对法治的宣扬。也正是这些司法人员秉持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尊崇,才使法治社会有朝一日能够得以实现。

然而,在我们为黄文义等精神病人能够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而感到欣慰之余,在我们为公安机关的开明公正之举表示赞赏之余,另一股潜藏暗伏的忧患也逐渐显露。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已有精神病患者1600多万人次,精神病患病率已高达13.47‰,就拿广东省来说,每年新增重度精神病患者多达3万余人,患病率高达千分之十五,其中1/3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其中的恶性杀人事件屡见不鲜,手段残暴,场面血腥。在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中,调查发现,杀人者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精神病暴力犯罪因其具有侵害目标随意、报复心理强、人身危险性大以及反复侵害等特点,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颗不定时炸弹,让人们沉痛于无辜死者的同时,也开始惶恐起自己的生存环境。

一方面,由于预防控制措施不够完善,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给社会治安埋下了严重的隐患。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一直受到周围群体的歧视,身心不断遭受到刺激,导致其仇世心态的加剧,做出犯罪行为。而社会有关部门对其犯罪预防工作的态度又十分消极、措施滞后。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受经济条件所限,精神病治疗机构和精神科从业人员严重不足,同时精神病人的生活缺乏保障和救济。国家财政无法对其进行救助,而患者家庭往往也无法支付起昂贵的治疗费用,导致患者就诊率不到50%,大多数只能由家人自行看管。一旦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职责,疏忽大意,甚至是将其抛弃,精神病患者只能流落街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另一方面,犯罪发生以后的事后监管措施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恶性事件重复上演。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何谓必要?由谁强制?由谁医疗?由谁出钱?法律均为做出规定,导致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得到落实,最后只能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了了之。这样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并且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如果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层面上,也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反而弱化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精神病人犯罪的事件频频发生,已经引起了群众的恐慌,唯恐自己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因此加速构建和完善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弥补法律规定上的空白。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精神病司法鉴定、收治及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律,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未作出针对性的保护。而有关犯罪后监管措施的规定也过于抽象,无可操作性,常常因无法执行而留于形式。精神病人犯罪应该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经鉴定为确实康复,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后,才能回归社会。因此对这一过程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并予以监督。

其次,政府切实履行职责,避免缺位。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精神病防治及违法犯罪防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卫生、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多方联合,对精神病人就行救助和管理,保障精神病人的生活,预防犯罪的发生。首先卫生系统负责进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其次由民政系统为经济上困难的精神病人提供救助;一旦精神病人犯罪,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而派出所和居委会则应负责日常的监管,把有暴力案底的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进行登记、核查,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另一方面,加大财政上的支持,成立强制医疗机构,由政府统一收治犯罪的精神病人。尽可能的扩大渠道,成立公益基金,救助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

再次,完善监护制度,加强家属的配合。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中只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职责进行了规定,但鉴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应该专门针对其进行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从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确定原则、监护人的职责、政府作为监护人的特殊职责以及对于流浪的精神病人监护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从而督促监护人进行日常监督。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改变社会群众和监护人的固有观念,减少误解和岐见的产生,赋予精神病患者以温情和关怀。这样才能让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让这群特殊的弱势群体拥有良好的康复环境;另一方面,还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使监护制度不要流于形式。

确实,如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任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2006年5月,卫生部已经表示,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已在30个省市自治区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实施。截止到今天,加强对精神病人监管的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我们有理由相信,还精神病人以公正的法律环境,给公民以稳定安宁的社会治安已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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