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杀人案再次拷问我国司法鉴定之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4


南海杀人案再次拷问我国司法鉴定之弊

王思鲁 杨丹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司法鉴定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2006年12月28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某餐馆老板娘一家5口遇害,疑凶为遇害餐馆老板娘的34岁上门女婿黄文义。据有关报道,死者家属已向侦查机关提起了对黄文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继邱兴华杀人案引之后,再次将民众的视线推向了被称作“证据之王”的司法鉴定。如果说前者是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反思,那么后者更是对这个“证据之王”证明力和公信力的审视。

司法鉴定结论之所以被为“证据之王”,成为法官“敲槌定案”的依据,主要是建立在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等特点的前提上。但是,长期以来满天飞舞、各色明目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使人们对司法鉴定逐渐失去了信心。2003年小学教师黄静之死案中,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5次尸检,出具6次死亡鉴定,但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从而引发了公众和法律界对司法鉴定的诘问,也充分暴露了司法鉴定的尴尬处境。“证据之王”再无王者风范,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实际上,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一直就存在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并因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又牵涉到多方的既得利益,加之多种因素的干扰,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勇气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黄静案、邱兴华案、黄文义案等正好给了我们契机来审视中国司法鉴定的弊端,以活生生的形态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司法鉴定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以南海杀人案为例,黄文义的亲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提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能否采纳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我们暂且不论,关于这一点,邱兴华一案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太多太多,那么即使法院这次能够“深明大义”地决定予以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就值得信赖呢?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一方面,我国司法鉴定的过程相当封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虽然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由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旁人无法参与,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程序上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难免会有漏洞,使鉴定人员有机会滥用权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也就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的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存在着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人民法院“自审自鉴”的普遍现象。也正是这样一种体制,使得鉴定过程常常会受到行政因素和“部门本位”意识的干涉,从而作出倾向于自己所属机关的鉴定结论。特别是法院以既是审判者又是证人的双重身份出现并参与诉讼活动,使得本来公信力就下降的法院,其审判的公正性更加受到质疑。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头号问题是高度垄断化。刑诉中,控辩双方势力悬殊,辩方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法律本身就应该赋予被告人以更多的权利,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在法庭上只有控方的声音,没有对抗性的鉴定结论,辩护人没有办法独立委托鉴定人,对发生争议的同一个行为作出鉴定结论,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法定权利。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应该是控辩双方可以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开庭的时候,双方的鉴定专家都到场,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而至于采纳哪方的鉴定结论,应该由法官根据证据的关联度、证明力等标准予以认定,即使双方提供了相反的鉴定结论,法官也不能够想当然的就排除辩方的鉴定结论,应该给公众提供这样一种场景:鉴定结论的竞争化、自由化、对抗化。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流于形式,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一项义务,2005年10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将鉴定人出庭作为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赋予了鉴定结论的宣读与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以同等的效力,更没有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规定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因此鉴定人员真正出庭参与法庭质证的数量少之又少。由于鉴定结论具有浓厚的专业色彩,如果没有鉴定人员的说明,当事人双方一般无法自行对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争论,加之法官对鉴定质证也不够重视,又没有统一的采信标准,往往就把鉴定证据作为理所当然的定案证据,这样难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鉴定失去本来意义,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据有关报道称,在黄文义杀人案中,死者家属表示,他们相信杀人并非黄文义本意,因此希望通过精神司法鉴定来还原杀人真相。相比邱兴华案件而言,家属和舆论所表现出的这种理智和宽容实在让人欣慰,毕竟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群体性阵痛和反思之后,法治的理念已经在公众内心世界中初露端倪。然而如何维系和强化这种法律意识,还有待我们的继续努力。在司法鉴定这一领域中,切实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也许就是最有效的途径。这样一个“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避免让“证据之王”沦为司法公正的“破坏之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道路虽然漫长,但我们有耐心,也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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