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检验社会法治程度的客观尺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4


什么是检验社会法治程度的客观尺度

王思鲁

【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关键词】法治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法律发展史。随着历史车轮的滚动,饱受了野蛮社会的压制和磨难,历尽了人格和尊严被任意践踏,人类终于迎来了现代文明的曙光,高举着“法治”的鲜艳旗帜,迈上了向法治社会进军的征途。

在人治国家,权力肆无忌惮,不受任何限制;公众法治意识淡薄,民主观念缺乏,认为诉讼是一件可耻的事,更没有“民告官”的意识,人民不愿告也不敢告。而在法治国家,公众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抛弃了“官贵民贱”、“官治民”的旧观念,重新树立和培植起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

在人治国家,法制大都不够完善,人治倾向非常明显,总统的权力至高无上,统治层的更替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政策变动,甚至是社会动荡。而在法治国家,总统是任期制,下台以后只是一个普通的平凡人,并且大都出身于律师等对社会了解透彻的行业,而非政府官员。

在人治国家,政府假借是人民的政党而大肆收取费用和赋税,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发言权,权力义务严重失衡。而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财政收支公开、透明,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以弘扬权利本位为信念,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使广大公民真正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贯彻了“天生我财自己用”的观念。

在人治国家,新闻是“政府的口舌”。 看不到新闻媒体任何关于动乱的负面报道,充斥着的都只是些“遗憾”、“谴责”、“声明”等外交辞令,舆论监督举步维艰。很多时候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无端刁难,用种种诸如“影响团结”、“伤害同志”、“给党抹黑”、“给政府添乱”的借口和理由,来限制和阻挠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而那些做贼心虚的官员,更是对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行千方百计地阻挠和压制,甚至是打击报复和不择手段的政治迫害。而在法治国家,新闻是“民众的口舌”,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集中体现。将新闻舆论监督摆脱个人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置于法制范围之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中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对阻挠和压制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制裁,对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保护,这些措施都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在人治国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游行示威需要经过层层审批,重重限制,甚至静坐示威也要冒极大风险。而在法治国家,不同政见者可以去焚烧总统头像,去游行示威,去公开声讨,这类行为都被宪法充分尊重和保护。因此,即使民众有多么激烈的仇视和敌对情绪,由于得到了合理发泄和即时疏浚,往往不会延伸出更极端的灾难性后果。

在人治国家,统治阶级寸土必争,为了政治上的利益不惜发动战争,牺牲民众宝贵的生命,正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而在法治国家,人的生命价值得到最大的尊重,政治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统治阶级会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总统干涉法治, 践踏人权,绝对会被弹劾下台。

在人治国家,基本的社会特征是专制,对统治阶级来说其一切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而由于权力的随意性,死刑就成了其维护统治的手段,被大肆滥用。而在法治国家,基本社会特征是法律的至上性,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其目的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正义,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护政权,因此死刑是被限制甚至是被废除的。

在人治国家,律师这一角色并未受到民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同。一部分人,尤其是某些司法人员对律师还存在着深刻的歧视和偏见。因为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甚至是作为辩护人,站在检察院的对立面说话。由于官本位思想和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相比,律师地位的法律确认远远低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从业人员,律师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无不说明了律师处境的尴尬与悲哀。而在法治国家,律师地位显赫,受到社会极大的尊重。众所周知 ,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大多是律师出身,甚至大多数总统也是律师过渡而来的,法治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的潮流浩浩荡荡。独裁专制的阴霾并不能永远遮蔽人性的天空。乌云可以遮住太阳,却不能遮住阳光的普照,万物总是要茁壮成长,历史上还没有一个魔鬼能把阳光哺育的万物斩尽杀绝。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法治的光芒一再闪现,无数仁人志士为了维护和捍卫法治的尊严,揭穿人治的阴谋,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但在他们的感召和启迪下,一代又一代的有识之士将会继续高举“法治”大旗,摒弃人治这颗恶瘤,走出人治的阴影,真正建立一个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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