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门惨案的再次警示——谣言需要止于公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4


灭门惨案的再次警示——谣言需要止于公开

王思鲁 杨丹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从邱兴华变态杀人案,到文建刚惨遭灭门案,再到刑庭庭长全家被杀案,短短一个月内,接二连三丧尽人性,惨绝人寰的血腥屠杀屡屡让我们震惊,我们恍惚着,仿佛置身于小说所虚构出的血雨腥风的世界,我们怎能相信,更不愿相信这就是我们生活着的真实社会。我们疑惑了,人性到底怎么了?

然而比惨剧本身更令人沮丧和心寒的是,公众在目睹生命被凶残而粗暴地剥夺时而表现出的冷漠姿态,将悲悯、责任和人道情怀弃之不见,人性的诡异与疏离让我们胆寒。文建刚灭门事件发生以后,我们听到的更多的居然是拍手称好的声音,与其说是对受害者的幸灾乐祸,还不如说是对自我仇恨情绪的肆意发泄。正如某权威媒体所言:“不少网友们对文建刚个人公职身份、及其符号指向进行了随意的猜度、图解和想象,更有人以各种冷嘲热讽的形式进行捕风捉影、无限上纲的情绪化表达。于是一幕沉的悲剧性事件,在网络空间里被片面扭曲和切割成某种时事生态喻象。”

文建刚事件或许存在太多敏感的字眼:“县长”、“千万资产”、“黑煤矿”……而案件的侦查工作也格外扑朔迷离,两者的盘错混杂的确造成了一定的想象空间,于是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也不是无端的臆测。一方面,有关犯罪动机就有各种版本,谋财?仇杀?分账不均的内讧?甚至是政治暗杀?而文建刚本人的形象在各种揣测中也愈发的模糊起来,他死了一次,又被“贪污腐败” 、“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言论杀了无数次。另一方面,对侦查工作可信度的质疑更是泛滥。公安机关破案的过于迅速,定案依据单薄,对公众质疑表现出的回避,所有似是而非回答和对信息的封锁,似乎都欲盖弥彰,让人不得不怀疑事件背后隐藏着的巨大阴谋。

所谓谣言杀人,舆论的盲目性和任意性有着无形的杀伤力,可以在瞬间颠倒黑白,失去了理性的人们经常在惯性力量的驱使下,朝着更加扭曲的境象行走。与其这样让各种各样的揣测在坊间和网络蜚短流长,还不如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让谣言止于公开。

然而,当我们试图将案件的原貌向大家呈现时,却受到了来自于行政和司法方面的阻碍。据相关报道,《广州日报》、《新闻晨报》、《成都商报》的三位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曹辉家属之后,即被当地警方扣留,而侦查机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竟也演变成一场“封口会”。如此情形,在追求司法公正、行政公开、制度透明的今天,我们不禁要追问: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何在?公民的知情权何在?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何在?

事实上,新闻自由和法治的实现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司法的独立和完善的法规为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而没有舆论监督,司法的进步也难以实现。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也许媒体报道的主观倾向性会使司法承受不能承受之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无形压力,部分媒体也有可能职能越位,超越职业道德的边界而过早披露秘密,危及案件侦查。然而这毕竟是少数情况,如果为了避免这种不可预测的可能性,而将司法权神秘化,不仅不能树立起司法公正的形象,反而会让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权产生更强烈的质疑,使我们的司法陷入专横强权的境地,这和法治所追求的公正精神背道而驰。

也许我们会有疑问,为什么同样是法治国家,欧洲一些国家的媒体却禁止介入到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事实上,媒体的介入必须建立在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上——司法机关本身具有足够的公信力。首先,司法人员需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他们接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 ,通过多年的法律研习具备了一个优秀法律人的素养;再者,司法制度完善、公开、透明,审判程序严格,就好像一个性能优良的机器,可以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正常运行;最重要的是,司法必须独立,不受行政和政治因素的干扰,不需要对政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作为“第三只眼”,一方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又必须追求新闻效应,这就与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冲突,丧失了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司法机关不仅不具备这些条件,这些条件还正好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判程序的空白点多……这些都需要通过媒体的揭露和群众的监督来弥补。将司法活动置于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也是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事实证明,一些都市报、日报等地方媒体,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确有不俗表现,如《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广东报业媒体,均在群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致已经出现了老百姓有冤 “不找政府找媒体”,“不找律师、找记者”的现象。一方面,它们的正面宣传报道能够起到较强的引导作用, 培养起公众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另一方面,对反面典型的剖析更是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治观念、促进我国司法的改革。不得不承认,广州报业媒体开放、求实、创新的风格,以及对社会生活鲜活深刻的报道,使得广州这个兼具传统和现代的城市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但也许正是媒体的揭露,牵扯到了太多关系人的既得利益,各种各样的阻止和封杀相继而来,导致媒体“失语”和“缺位”,群众听不到媒体的声音,看不到媒体的作为。

在对文建刚灭门案的采访过程中,记者被扣留的现象正是集中体现。我们暂且不论公安机关在记者并没有涉及到侦查秘密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力扣留,是否有正当的程序和合法的依据,仅仅是他们表现出的对信息公开的阻碍、推诿和限制 ,我们就不得不怀疑这当中是否真有隐情。因此,司法要有公信力,要博得公众的诚服,要让民众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恐怕不是一味的强制所能达到的。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对付舆论监督,结果将适得其反。

即使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一旦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就注定了它不再普通,如果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权威信息迟迟不能见光,接下来就是一连串的质疑、猜忌甚至谣言的四起。只有信息的公开才可以有效消除民众心中的种种想象。将谣言止于公开,也许是惟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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