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富:善良的心才是最好的法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11-06


龙元富:善良的心才是最好的法律!

-接受【法邦网】的访谈邀请,就“男男强奸该当何罪”发表个人意见

栏目名称:《律师访谈》

主 题:男男强奸该当何罪?

嘉宾律师:龙元富律师

本期策划: 周文政

本期介绍:

2010年11月,陕西渭南两男童遭性侵害,其中一人死亡,涉嫌性侵害诸多男童的犯罪嫌疑人被千夫所指,而对其如何定罪量刑也成为难题,人们不得不面对着法律空白造成的尴尬。因为《刑法》对男性被强奸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是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强奸,罪犯只能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的龙元富律师。

访谈内容:

【法邦网】龙元富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龙元富律师】各位朋友大家好!提前向大家致以节日问候,向大家拜个早年!!衷心祝愿各位朋友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工作顺利!万事胜意!

春节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最最重要的节日!春节的重要性主要就体现在春节是一个大团圆的节日!团圆的最根本价值和意义就是其人际关系学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人际关系和谐是人世间一切美和善的基础。一切犯罪行为最基本的危害性最终就在于所有犯罪行为均不同程度破坏了对于人类幸福而言不可或缺的人际关系和谐。

【法邦网】男性遭遇性暴力事件已经不再是新闻了。前不久北京朝阳区法院的一起强奸案件中,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法院最后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男男强奸为什么不能按照“强奸罪”定罪?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

【龙元富律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强奸罪的定义是这样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强奸罪所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俗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类型化、特定化了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 男男强奸之所以不能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其直接理由与原因是“法无明文规定”。法律人都知道刑事诉讼领域有一句法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邦网】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您认为应该如何定性?

【龙元富律师】就目前人们的普遍观念与现行司法体制来看,“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果只是“强行发生性行为”并没有造成其它达到犯罪标准的伤害的话,那就不能够定罪,当然就不存在在法律或者司法领域内定性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定性,那就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是一个关于人的社会化的问题,是一个性社会学应该予以研究的新的学术问题;最直接的可以说比较现成的定性,----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道德问题,性道德问题!还可能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

【法邦网】 我国刑法对男性遭遇性侵害存在法律空白,您认为其原因在哪里?案件中的受害人面对法律空白应当如何维权?

【龙元富律师】我国刑法对男性遭遇性侵害存在法律空白,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客观事实。其原因在哪里?一时之间难以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回答。个人的初步看法是,这是由目前人们普遍持有的一般观念决定的;说得理论化一些,是由迄今人们所普遍持有的关于人性、人权等等一般观念所决定了的。迄今人们所普遍持有的关于人性、人权等等普遍观念决定我们的法律体系,我们的法律体系决定我们的司法模式;就刑事诉讼而言,迄今人们所普遍持有的关于人性、人权等等一般观念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刑事司法追究的对象与定罪量刑模式。

谈到案件中的受害人面对法律空白应当如何维权,倒并不是特别难,维权完全可以借助一切可以而且允许借助的力量!诸如形形色色媒体的力量等等,----舆论的力量我们千万不可以小瞧啦。法律心理学有一句非常经典但是鲜为人知的法律谚语:“一切痛苦皆惩罚。”当然最直接最具强制性的维权路径是拨打110报警,即使不能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科以“治安处罚”嘛。

【法邦网】据调查,中国的男同性恋者可能有两三千万,而且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者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他们之间的性暴力行为您认为应当如何加以规范?

【龙元富律师】社会发展到今天,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更加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所以,他们之间的性暴力行为肯定谈不上在法律或者司法范畴如何加以规范的问题。如果一定要讨论如何对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加以规范的问题,那么这种规范只能是法律规范之外的其它规范,诸如“乡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主要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惯例”之类的行为规范。迄今而未止,对男同性恋者性行为只能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范畴之内加以规范。

【法邦网】男男强奸案件频发,国内很多法律专家呼吁尽快完善目前的立法。在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对男男强奸有没有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龙元富律师】请恕我孤陋寡闻!国外对男男强奸所做出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本律师迄今而未得见 ,遑论借鉴。本律师利用曾经学习过的“文献检索”知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检索,终于一无所获。非常抱歉!非常遗憾!

【法邦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龙元富律师】想提醒大家留点心,请务必注意以下两点。

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也不应该使用法律模式来解决人世间的所有问题,这就是法理学里面所谓“法律的有限性和保守性与法律和司法的局限性”问题,此其一;

其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就中国而言,物质生活已经获得基本满足,“人闲易有芳时恨”。古谚云:“饱暖生淫欲”,更何况人与人之间,人与自我之间、灵与肉之间的矛盾和纠缠、纠结原本就是一个永恒的心理学课题,所以,我们法律人有一句这样的话,叫做“善良的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身心健康、心灵和谐、人际和谐才是人世间的最高追求!!

【法邦网】再次感谢龙元富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龙元富律师】衷心感谢法邦网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真诚希望你们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切实便利更加有效的网络法律服务!衷心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越来越红火!谈不上任何具体意见或者建议,对于网络,我完全是外行,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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