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护法回天问 陈兵无罪案办结感记-七律新韵

作者:刘浩 日期 : 2012-10-31


文/刘浩律师

条款朦胧忆且猜

少年考有律师牌

东西南北追风去

春夏秋冬引雨来

冯姐获赔珠泪落

陈兄无罪铁门开

以身护法回天问

窗外遥听海浪拍

三寸不烂舌救出当事人杂记

文/刘浩律师

舌战公检法,三寸不烂舌救出当事人,我终于感到律师刑事辩护生涯的成就感!终于对得起自己辛辛苦苦考的律师牌了!

2012年10月22日,陈某抢劫案,法院裁定准许公诉人撤诉,公诉人当即到看守所送达不起诉裁定,安排放人。看守所管教对当事人说:“我在看守所工作二十多年来,从未碰到过,开庭审理却又放人的蹊跷事。”

2010年1月1日,陈某,刚过22岁生日一周,即遭牢狱之灾,被广州市某区公安以涉嫌抢劫为由拘留,继而逮捕。直到2012年10月22日被释放,陈某已经失去自由296日。陈某23岁的春天、夏天与秋天,注定封存在广州某区看守所的高墙之内。

还好,老天有眼,陈某的23岁生日,2012年12月23日,南中国高远的天空必将自由的呼吸重新赐予一个迷茫的灵魂,一个迷茫在在高墙之内、四处碰壁而不得出的灵魂!

陈某,湖南衡阳人,初中,1米68左右,农村青年,来广州谋生不久,傍晚、晚上与一帮朋友在广州某区繁华街头摆摊,以抽奖方式销售家电。2012年1月1日,被一位消费者以欺诈销售为由举报到当地派出所,公安传唤后认定:陈某与肖某暴力威胁消费者,拒不退款,涉嫌构成抢劫罪。

肖某,湖南衡阳人,高中,1米62左右,农村青年,辍学即来广州谋生,参加本案所谓抽奖销售第三日,即陷囹圄。

在侦查阶段,我第一次会见陈某,陈某即强调自己与肖某都没有参与本案抢劫事件,而是在广州另外某区摆摊进行抽奖销售,并说明自己被警察多次要求在一份视频截图上签名,确认该视频截图上持棍者就是自己,但该视频截图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辨认,自己坚决拒绝,最终没签。

第一次会见后,我即抵达本案案发现场,广州另外某区陈某摆摊处,走访调查,试图找到本案案发时陈某与肖某在广州另外某区摆摊的街头监控录像,但当地派出所警察强调街头监控录像仅仅保存两周左右,自动删除、更新。

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时,我即向检察官申请提供本案视听资料,遭到拒绝;阅卷之后,我又向检察官递交《关于陈某不构成抢劫罪法律意见书》,未被采纳。

在审理阶段,我复制本案视资听料,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播放,陈某哥哥的朋友一眼看出,其中的两位所谓抢劫者应是他认识的另外两个人。次日,陈某哥哥与肖某父亲带着家人赶去报警,遭到拒绝。接着,信访,肖某八十岁左右的奶奶,白发苍苍,从湖南衡阳老家赶到广州,向公安下跪,接待人员无动于衷。继续报警,警察搪塞不成,遂做笔录,写明是刘浩律师组织他们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观看视听资料,是在刘浩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指出本案涉嫌抢劫者另有其人,甚至还写明本案律师代理费多少元,云云,但最终还是不予立案,连报警回执都没给。

随后,我即向法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强调本案视听资料中的两位所谓抢劫者另有其人。法官声称尚未研究本案卷宗,开庭再说。为了早点放人,满足当事人亲属意愿,我不得不再向检察官当面强调早在《关于陈某不构成抢劫罪法律意见书》中已经强调的问题,但公诉人也是坚持开庭再说。

本案开庭日期定于2012年6月6日9时15分。2012年6月5日上午9时左右,却接到法院电话,声称法官临时出差,明日开庭取消,开庭日期待定,本人虽有预感,但开庭事涉法治威严,开庭前一日取消开庭,毕竟显得太过随意,太过草率,真是匪夷所思。(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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