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02
从李东卫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看律师辩护智慧
按语:一个并不拉风的“律师团”在面对重大敏感案件时所表现的审慎和智慧。
2005年初国营龙宇水泥厂(以下简称“龙宇厂”)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面临即刻停产倒闭,
龙宇水泥公司和龙宇水泥厂,由于各种权利集团之间的利益纷争,引发严重冲突,导致了这场本不应该发生的官司。龙宇水泥公司老板缺乏正确应对政治力量的经验,聘请了国内某名牌政法大学教授、知名刑辩大律师作辩护人。该大律师告知当事人:“被告无罪,但情况严重”,同时采取弱势群体普遍使用的“媒体披露”方式,试图引起社会关注和同情,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结果导致高层领导恼羞成怒,欲扩大打压范围、加重打压力度,并且试图将“黑社会”头衔加在龙宇水泥公司以及公司老板头上,欲致其永无翻身之势。其结果必然是“无人有清白,无人能脱身”。
龙宇公司老板的法律顾问在重重压力之下,向 “金牙大状律师网”紧急求援。“金牙大状律师网”从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政治、法律、社会,甚至个人势力等因素,经过严密论证,作出了按有罪辩护但争取定罪免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思路,同时向司法机关请求变更罪名,并从证据和法律等各方面做了严密的论证。
尽管律师极力论证变更公诉机关起诉意见中指控的罪名,但该法院考虑到自身在办理与此案相关的另一案件(执行另一民事判决)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若按律师提出的罪名作判虽然合情、合理、合法,但是有可能将法院的某些行为牵扯出来,无奈法院不愿采纳律师关于变更罪名的意见。于是采取折中办法,不改变起诉罪名,但是最终判决结果与律师提出的罪名量刑基本一致,除一累犯外其余被告均予以缓刑处理。
在量刑这一结果可以看出当事人、律师和司法机关在判决结果上保持了某种和谐一致。
作为律师应该追求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但更应该注重通过法院判决结果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相关链接:
李东卫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辩护词(之一)
李东卫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辩护词(之二)
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被告人李东卫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张富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