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要三思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06


实习律师要三思

——实习律师王某诈骗案有感

我们不能过分地期盼一些不良的甚至是违背法律的社会行为,会通过行业规范而得以消除;亦不能过分地依赖某些行业规范去调整该行业中出现的“擦边球”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案情简介

北京一名30岁的实习律师王某,在法院门口揽活,独立办案,代理了一起名誉权侵害纠纷,并收取了当事人姜某3000元的费用。而在与当事人的交涉中,当事人报警,王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2012年3月1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该实习律师被释放。

各方观点

王某在被抓获后,表示认罪。并认为退回3000元,认个罪就能出去了。

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王某经常在北京一些基层法院门口揽活。2009年3月,王某在法院门口接谈一笔业务,为姜某办理其名誉权被侵害事宜,并收费3000元。此后,王某写了相关材料,并去两个妇联机构为姜某投递材料,反映姜某被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后因姜某家里有事,没再要求王某继续办理。

2011年4月,姜某打电话给王某,想让他退一部分费用。双方见面后,姜某的儿子把王某抓住并报警。警方认为构成诈骗,4月18日对王某刑事拘留,后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提出:

1、在与姜某的交谈过程中,王某故意模糊自己实习律师的身份,令姜某认为其是正式律师,有权限独立办案,在未给姜某办理任何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收取相关费用。

2、王某在收取姜某3000元并答应为其代理官司后,仅同姜某到现场去看过一次或两次,在此之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王某没有与姜某联系过。在王某的口供中,他分别承认过不知道官司的被告是谁,以及其认为按姜某所说官司根本不可能打赢,就是觉得姜某年纪大、好骗。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王某至多是违规,并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在案发前后经常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没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和必要。王某代理姜某一案,只是他代理的多个民事案件中的一个,是正常的代理活动,不是诈骗。这些民事法律代理活动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他是以此为业谋生的。实习律师证上注明“持此证者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只是实习律师的纪律规定。王某违反了纪律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一、是协助工作还是独立工作,是个人行为还是职业行为?

本案中王某私自收费,且没有办理和出具正规手续,属于个人的私下行为而非律所的职业行为。王某并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律师身份进行上述行为,令姜某认为其是正式律师,有权限独立办案,王某所做的不是实习律师的协助工作,而是以律师名义的独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实习律师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不能独立办案。因此,王某作为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检察院正是凭以上几点将该王某的行为定性为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以入其诈骗罪。

至于本案究竟是违纪还是犯罪,考验的是证据和办案人员的智慧。

二、公民代理能否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职业垄断,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在实践中成了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的“法律依据”。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对照可知,两者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规定删除了,对公民未以律师名义进行的有偿代理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收取费用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三、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其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后续报道

王某出狱后,认为他收钱帮姜女士维权,既不是实习律师私自代理案件,也不是诈骗;并打算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检方对其从2011年4月份被羁押到2012年3月被释放近11个月的错误关押行为承担责任。

王某未受刑事处罚,可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结语

从本案看来,实习律师很受伤。而近两年打压律师的现象也层出不穷,难道真意味着国家在对律师赶尽杀绝?

我想不是的,首先我不认为此事件是一个律师的执业行为,然后上升为律师保护高度,并不是像宣称的“如判决有罪,将对律师和公民正常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其次发生打压律师的事件没有必要将整个律师行业捆绑起来,让人人以为律师业到了穷途末路的时代,事实上中国二十多万律师赞同此观点的亦会是少数;再次,不能排除是要起到震慑某个群体的作用,亦可能是律师业面临重新洗牌、或清理某种律师;最后,大量非律师作代理人、做付费法律服务,需清理法律服务市场,需准确定位。

回归本案,该实习律师有自己的苦衷和无奈,这亦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实习律师需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存在待遇差、无五险一金等等问题。此外,更有众多律师认为培养实习律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呼吁要少给或不给实习律师工资,这对于条件本就艰辛的实习律师而言就更加雪上加霜了。实习律师为生活所迫,有时亦不得不铤而走险。

但是,这也不应该成为本案的理由,毕竟法律是无情的。不管怎么说,王某由于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存在明显的硬伤。我们不能过分地期盼一些不良的甚至是违背法律的社会行为,会通过行业规范而得以消除;亦不能过分地依赖某些行业规范去调整该行业中出现的“擦边球”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关键是要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正己才能服人,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形象和素质,只有从自己做起。

此案过后,留下的,更多的是反思。

实习律师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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