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李文
一直以来,民众都有着一种过于爱憎分明的情绪与情怀,好人就应该长命百岁,坏人都罪该万死。尤其是面对刑法评价中的重罪犯,民众往往会有刑罚越重越好甚至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振民心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存在,对于律师的本职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很多民众认为,律师应该代表公平正义,不应该帮助坏人辩护。这既是对律师职责的误解,也是对律师操守的苛刻。在法治社会,律师的天职就是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通过平衡司法,来寻求程序基础之上的正义。
律师行业发展至今,依然是最饱受争议的行业之一。那么,在现时环境之下,到底该如何去评判一个律师呢?或许从王思鲁律师成功代理的这起上诉案件中,我们可以略窥一二。
李某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运送的假烟,在持枪抢劫的过程中,因为枪械走火(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开枪),而致被害人死亡。由于系累犯,且在一审期间并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白头人送黑头人”的结果,为此,经多方了解,通过朋友找到了王律师,并非常希望王律师能接受委托为李某在二审阶段提供辩护。
以民众质朴的善恶观来审视,李某绝对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至于是否真的罪该至死,则需要从法律的视角来定论。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近年来,由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亦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死刑的判罚也是慎之又慎。生死一线,据理力争,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对生命的负责。坏人再坏,也是人;是人,就该享有为人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恰恰是激愤中的民众容易忽视的。
王律师曾在演讲中说过,作为一名律师,你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可以选择接或不接某个案子;但一旦你接了,无论当事人多么罪大恶极,你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竭尽全力帮助他,维护他应有的权益。
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并详阅案卷材料后,王律师作出的总的辩护策略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据理力争;在立功问题上,到底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极力辩护;在情感方面,争取以被告人家中有限财力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求得被害人谅解。
第一点是法律认定上最大的存疑点,且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是想要法院采纳的难度较大。第二点,李某检举彭某等人抢劫汽车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为30,000余元,在法院还未作出判决前,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还有待认定;在一审法院已认定为一般立功的情况下,再次以此来辩论,即便不能如愿,一般立功情节也会起到作用。第三点则是情理上的弥补与悔过,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法定量刑情节不易被采纳之时,将是本案扭转生死的关键点。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死刑判罚的审慎之下,虔心的悔罪态度和积极的民事赔偿在司法实务中不失为一个极好的突破口。在本案中,王律师极力做李某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李某虔心悔过,在已经家徒四壁的情况下,李某及其家属由一审时的无法赔偿到二审时的积极筹款借钱赔偿,在被害人家属不愿接受赔偿款时,转而通过法院递交赔偿款,真诚的悔罪态度终打动被害人家属。
二审法院在判词中写道:“本案不排除...枪支走火的可能性,但其持枪抢劫,主观上持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鉴于上诉人积极检举他人构成立功,且其家属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视为有悔罪表现,故...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予以采纳。”最终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充分印证了辩护思路的正确性,生死之战胜利也是自然。
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王律师发出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由衷感慨。这不是官司胜利后的肤浅炫耀,而是一个律师为人的深刻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