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生死一辩间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李文

1998年,广州警方经过几个月的布控,成功抓获了涉嫌

2001年初,马X明涉嫌共同贩卖巨额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此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涉嫌共同巨额贩毒犯罪案件中被判无罪的第一案”。当时的《广州日报》刊发了“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的专题采访报道,马X明的代理律师王思鲁也因此享誉业内,并获封“金牙大状”的美誉。在此后的十年间,王思鲁律师代理过一批制毒、运毒、贩毒的案件,已经成为毒品犯罪辩护领域不折不扣的专家。接下来要讲述的,也是王律师代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

陈某涉嫌贩卖近高纯度海洛因,在“买进毒品”过程中被民警伏击,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的袋子查获高纯度海洛因近以及有巨额款项进出记录的银行卡、手机等证据。陈某在被捕后还供述当晚“高佬”给了他钱从“黑鬼”购买海洛因,从而得到好处费,以前也做过多次这种毒品交易。且其身上的银行卡有多次巨款进出记录、手机有几个号码联系频繁等等。综合所有证据,对陈某非常不利,且如此巨额的高纯度海洛因将让陈某面临极刑。

由于毒品对人身和社会的危害极大,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都很大,甚至会处以死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此法条涉及到贩卖毒品数量与量刑之间的直接关系,但很多人在解读上存有误解。拿本案的贩卖海洛因来说,很多不专业甚至是专业的人士都会认为,贩卖高纯度海洛因达到就可以判处死刑。这在法条的字面解读上似乎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有规定:“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广东省2003年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中,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以上。

本案发生在广州,将近高纯度海洛因已远远超出了死刑的数量标准,如果陈某贩卖毒品的罪名成立,加之并无任何从轻情节,则必死无疑。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辩护的策略尤为重要。如作无罪辩护,因“铁证如山”且抗拒从严,必死无疑;如作贩毒罪的从轻辩护,因自入己罪且罪大恶极,也必死无疑。随着对案情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分析,王律师发现证据中警方伏击的公安人员陈述的证词存有“钓鱼执法”之嫌疑:首先,材料反映他们发现陈某从“高佬”手中取得袋子并没有实施抓捕,也没有对“高佬”进行跟踪;其次,陈某进入小区,伏击人员也没有跟踪进去,这段时间案情完全是空白的;第三,陈某是在出小区后被抓捕的,而伏击人员却没有去抓捕任何交易人,现场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基于此,王律师另辟蹊径,运用专业的辩护技巧,从证据入手,针对所谓“毒品交易”证据的重重疑点选择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思路,并重点抨击警方“钓鱼执法”并深入司法现状阐述“钓鱼执法”之丑陋、危害,目的动摇控方指控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寻求侥幸免死。

死刑辩护在中国,是一个技巧性很强的专业活,也是一个很有难度的技术活。文章开头的马某涉嫌共同贩卖巨额毒品案被冠以“第一案”,恰恰是对其中少见个例的极力推崇。这与我国现实司法的特殊国情是有密切关联的。实务中更多的死刑辩护,是在死刑与死缓之间寻求回转,能够保住一条命,对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来说,就是一场胜利。而胜利的到来与否,则几乎完全取决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

而在本案中,王律师的专业水准展露无遗。以“钓鱼执法”的质疑来切入案情分析,无疑是正确而专业的选择。“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2009年末的上海浦东“钓鱼执法”案,闹得满城风雨,最终以行政机关主动问责相关执法人员、向公众赔礼道歉才得以平息。事件虽平息,但执法者的“钓鱼执法”行为对法律形象的践踏及民众法治信心的动摇却影响深远。本案正是发生在这起风波之后,重点抨击警方“钓鱼执法”并深入司法现状阐述“钓鱼执法”之丑陋、危害,无论是从法律论证方面,还是从社会导向方面,都切合了问题的要害。一旦本案被告被处以极刑,势必引发新一轮的“钓鱼执法”大争论,本案的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会被推至媒体的风口浪尖。这些当然不是法院愿意看到的。

本案经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尽管律师观点没有在判决书中被采纳,却奇迹般地成功保住陈某的人头,这量刑之中包含的深刻“内涵”不言自明。很多时候,律师并不能让法院完全呆板地采纳自己的意见,此时需要用一些迂回的辩护技巧,来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死刑辩护,生死或在一辩间。当交付生死时,一定要选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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