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23
热点解读|订婚后发生关系,房本不加女方名字,怒告男方强奸?
案件背景信息梳理:
8月18日,男方家属提供的案件信息“男方订婚宴上给了女方10万彩礼,立字据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第二天婚房里他们发生了关系,准丈母娘找男方谈论并录音,要求必须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彩礼。结果因未及时办到,到了第4天女方报了强奸案。” 目前27岁的男方已经被拘留105天,案件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下周将开庭审理。 【注:婚已订,男方已给了10万彩礼。】
事情的发生经过大致如下:
男女双方经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订婚宴上,原来20万的彩礼,男方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订婚时男方家属先给一般,按照当地的风俗,正式迎娶时再支付剩余的彩礼。男女双方还委托了婚介所监督另一半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婚戒,如中途结婚前男方反悔,戒指和10万元彩礼女方不予返还。如女方反悔,订婚戒指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回男方。双方并签订了协议。
5月2日,女方举行回门宴,是当地的请女婿的风俗,下午男女发生完关系,女方开始闹情绪,女方母亲曾单独约谈男方,女方母亲要求“回去给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就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啊拿过来。”【注:女方家属要求男方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卖猪给剩余的彩礼。】
办案民警回应记者称:“男方父母写了保证书,但是不给过(加名),他们说第二天给过(加名)也没过,就是加个名字,他们没有做,所以说人家女方对他们忍耐度有限”
这位民警称这是男方父母空许愿,“只写了个保证书,说第二天(5月5日)12点之前把这个(加名)写了就完了。人家报案以后,我们也有立案的时间,算立案时间的,我就说你们就赶快给人家写上名字,争取在我们立案之前把这事解决了。是这样子的,结果他们家人没给人家弄。”警方称男子自己承认愿意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调解:女方家属要求男方家属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男女双方家属的态度:
女方母亲:“是啊,是他强迫的,他强奸了我女儿”后拒绝记者的采访。
男方母亲:“她肯定说我儿子把她强暴了,所谓证据就是女方的口供和一段她母亲跟我儿子通话的录音。”“从公安到检察院,我儿子从头到尾没有说强暴她,说她是自愿的,从始至终没有找到我儿子跟她发生关系时,比如撕破的衣服,造成的伤害等。”
男方母亲提供视频证据:“5月2号下午3:05,他们去婚房,有电梯的监控,可以看到他俩非常亲密,就是搂搂抱抱的样子。他俩发生关系应该是下午5点,我儿子后来回家是晚上9点。”
法律观点: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罪名一旦成立,法定量刑将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判断是否违背女性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背景环境、女性的年龄、性格和体质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疑点一:性关系发生的时间、背景环境的,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订婚当天,女方已经拿了男方10万元彩礼和两枚金戒指。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在订婚后的第二天下午,地点在双方的婚房,他们在电梯上有搂搂抱抱的亲密动作,这能否直接证明女方就一定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呢?不一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人之常情、世之常理,男女双方在订婚后,如果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发生关系是迟早的事情,更何况双方还处于订婚的蜜月期,实则不该发生报警强奸这么一幕。因为一旦报警,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逆转,这婚还怎么结,男女双方及家长又将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万一哪天闹离婚了,又可以分得男方一半的房产。如果是图财,发生关系后以在房本上加名字胁迫男方,男方不从就告强奸,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否则,无法解释这违背常理的一幕。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结婚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比如:丈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同样属于不正当,归于“强奸”范畴。
不管读者你支持哪一种观点,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探讨下面的疑点。
2.疑点二:事发后,女方母亲的态度。向男方转达“回去给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就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啊拿过来。”这番谈话意味深长,看似解决问题,实则铜臭味十足,因为女方母亲不怕丑事外扬,不怕败坏女儿名声,却执意要男方在房本上加名字,不得不让人怀疑5月2日下午发生的一幕的真实性。
3.疑点三:男女双方认识的背景信息:女方24岁,大专学历,在家待业。从年龄、性格和认知能力应属正常,男方今年27岁,中专学历,干合同工。双方都是阳高县人,2023年2月通过当地一家婚介所认识。双方并非自由恋爱,经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缺乏信任基础,但是双方心智正常,男婚女嫁,如果以婚姻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即使发生关系也在情理之中。
4. 疑点四:是否是事前与事中自愿发生关系?事前、事中自愿与否,是判断这起案件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如果事前、事中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女方要求在房本上加名字,男方不从,怒告强奸,该情形缺乏强奸的犯罪故意,强奸罪依法不成立。
如果很不幸,男方承认了不顾女方反对,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男方将面临强奸罪的牢狱之灾。
吴律师寄语:婚姻需要物质基础,但是谈婚论嫁过程中,缺乏基本的信任,却处处充斥着铜臭味,这样的婚姻不结也罢,因为这样的婚姻未必是幸福的开始,也可能是悲剧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