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有西律师“517庭审”看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0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长沙市中院一段庭审直播视频在网上火起来,一篇名为《这律师火了,当庭训斥自己的当事人!》的文章也迅速在微信圈中传播,在“断章取义”截取的这段视频中,陈有西律师面对自己的当事人,说道:“你废话多不多”“你有毛病吧你这是”“你烦不烦啊?”被告人也不甘示弱,马上回击:“你为他辩护,还是为我辩护啊?”

当年,陈有西律师凭借着代理“李庄案”一案,在法律圈声名鹊起。在实习律师时期,我就开始关注陈有西律师的新浪微博,对陈律的风格有一定了解。陈有西律师在网上经常会对法律、时政以及民生等诸多问题作一些点评。在互联网上,陈律作风犀利,言语不留情面,经常会把他微博下面的一些评论作为“负面教材”挂出来,当众毫不留情地骂个狗血淋头。作为后学晚辈的我,一直非常钦佩陈律为推进中国法治所作出的贡献。更钦佩陈律在时政、民生方面发表的独到见解。今天所写的这篇文章,是就此次庭审,谈一下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就事论事,对陈有西律师本人无任何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

客观地讲,在当今的中国的律师,特别是大牌律师,在对待当事人方面,多多少少都会带有一些“家长制”的作风。法律的殿堂,博大精深。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都非常高的工作,一名合格的律师为此要下不少苦工,经过四年的专业教育,通过千军万马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律师时期,才可以说是初窥门径。当事人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求助于律师的时候,有些律师往往会代替当事人作决断。如果说民事案件,律师必须百分百服从当事人的意志,在刑事案件中,或多或少受到“独立辩护论”的影响,律师的意见往往和当事人相左,部分律师甚至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对着当事人大吼大叫,以至于让当事人产生自己是不是花钱请了个卧底的怀疑。

早年,全国律协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中有一句非常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不受限制的独立辩护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试问一名辩护律师如果在会见时,没有和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作好充分的庭前辅导工作,没有根据案情形成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辩护思路,有效辩护是无从谈起的。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没有人能比当事人更清楚案件事实,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应该具有说服委托人接受自己辩护思路的能力,更应该有将委托人变为自己最出色“助理”的能力。实务界在近年来对律师的定位,也逐渐发生变化,2017年新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第3款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预示着,我国的“独立辩护”论,正在被“忠诚于委托人”的理念所替代。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尊奉的理念是,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后,据此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可以对案件的走向进行预判,并告知当事人,但辩护律师在案件中只能充当画地图的角色,路怎么走,还得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

最后想谈谈陈有西律师对他质疑的回应,陈律也犯了一个多数人讨论问题时经常犯的错误。陈有西律师在微博中回应:“他们攻击我的目的,就是希望当事人以后能找他们这类的,不要找我,可是当事人不傻。”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不质疑动机是理性讨论问题的基本原则。质疑动机、习惯或偏好,最后只会沦为毫无道理的争吵,也就失去了辩论的意义。


阅读量:23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