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应发表对当事人不利的言辞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15


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暴力环境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暴力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中午,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张扣扣案辩护律师邓学平先生的一篇文章《张扣扣案辩护律师: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oavc6Cb778d0s93Da9RhcQ),文章对陕西司法机关违背事实,将张扣扣的复仇行为动机说成是报复社会,给予了批评。文中数次出现这样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这是对张扣扣最大的不尊重。张扣扣委托我一定要帮他澄清这一点,他非常在意这个世界对他的看法。”笔者理解,文章的本意是对司法机关认定张扣扣报复社会而杀人的动机给予批评,其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张扣扣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邓律师文中却数次出现“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之类的语言,着实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邓律师此言给司法机关判处张扣扣死刑提供了新的借口和理由。由邓律师在一审、二审中所发表的辩护词看,邓律师作的是罪轻辩护,他认为张扣扣故意杀人事出有因,虽有罪但不至于死,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中,他一直强烈呼吁法院刀下留人,保全张扣扣的生命,他在一审、二审中所做的辩护也是围绕这个中心展开的。然而,张扣扣案二审刚刚结束,邓律师所做的慷慨激昂的辩护硝烟尚未散去,正当大家都在回味邓律师的精采辩护,都在抨击法院的错误判决时,邓律师却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声称“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与其之前所做的呼吁法院刀下留人的辩护截然相反。身为张扣扣的辩护人的邓学平律师,这不是在认同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吗?作为张扣扣的辩护人,公开认可法院对当事人的死刑判决,会让司法机关及社会大众认为邓律师认可法院判处张扣扣死刑,给司法机关判处张扣扣死刑提供了新的借口和理由,也给他们应对汹涌的社会舆论提供了借口和理由。不是吗?张扣扣的辩护人都认为“可以判处张扣扣死刑”,更加说明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既然如此,之前邓律师所做的辩护如何精彩、如何地掷地有声,也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在作秀、演戏。尽管张扣扣已被判处死刑,但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试问邓律师在接下来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还如何辩护?即便邓律师退出辩护,因为邓律师“可以判处张扣扣死刑”的表态,也会给后续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带来障碍,严重影响辩护的效果。

邓律师公开发表“可以判处张扣扣死刑”的言辞不符合其辩护人的身份。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邓律师作为张扣扣的辩护人,其法定职责是为张扣扣提供辩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指控、指责张扣扣的义务,也无权指控、指责张扣扣,也无权发表任何对张扣扣不利的信息,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得如此。类似的话,法官可以说,检察官可以说,办案警官可以说,社会大众可以这样说,唯独作为张扣扣辩护人的邓律师决不可以这样说。张扣扣及其家人出于对邓律师的高度信任,聘请他担任张扣扣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可以说是将身家性命都交给了邓律师,其目的是让邓律师为张扣扣辩护,保住其性命,绝非让邓律师作出“可以判处张扣扣死刑”的表态。

不可否认,邓律师在张扣扣案一审、二审中也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也为张扣扣提供了辩护,邓律师在一审、二审的辩护词本律师也拜读过,真真是文采斐然,卓然不群,令笔者佩服。对邓律师为张扣扣案所做的辩护工作应当充分肯定。尽管辩护失败,张扣扣被判死刑,也不可归咎于邓律师。必经邓律师只是辩护人,不是法官,无权决定案件结果。如此重大的案件,即便是审理法官,恐怕也作不了主,也要向上级汇报。问题是,陕西省高院刚刚维持张扣扣的死刑判决,邓律师便公开发文,作出“可以判处张扣扣死刑”的表态,尽管其目的是批评法院错误认定张扣扣的作案动机,是特殊情形下的表态,但也是不妥的,有违其辩护人的身份。

 此事也给业界同仁以提醒。刑事律师在执业办案过程中,在对外发声时,一定要谨慎,切忌发表对自已当事人不利的言辞,以免给当事人及案件带来消极影响。也希望业界同仁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越走越好,越走越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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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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