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还要以多少员工入狱为代价?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8


孙裕广: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呼唤金融创新近10年,P2P、众筹、基金等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拓宽了投资渠道,激发了投资热情,放任了投资风险。

于是乎,在近三年时间里,“爆雷”成为了热词,“非法集资”成为高发犯罪。不少平台的控制人借助金融创新的话语背景,让庞氏骗局披上互联网外衣,借助高新科技的行业前景,将蠢蠢欲动的有产者,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投资者,最后当资金链条断裂,又使他们彻彻底底沦为投资难民……这样的惨痛事件几乎天天发生。

公权机关为维护金融秩序,为维护社会安定,为推进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结,向投资者提供了追回资金的登记通道。但是有些群体,他们的利益在这些事件中被公权机关所忽略,甚至是被牺牲——他们就是平台的员工

A君是某平台的销售人员,自己投资的数百万元血本无归,被认定为参与非吸

A君重点大学毕业,有5年银行工作经验,5年财富公司理财工作经验,负责销售某理财产品。A君入职之前已谨慎评估该公司的持证持牌情况,才决定入职并向老客户推荐备案产品,自己也投资了数百万元。但该公司的控制人通过隐蔽方式,挪取监管账户下的项目资金,最后导致资金无法偿付,平台爆雷,经侦立案。A君因投资失败,倾家荡产,但A君不忘为老客户跑腿,到经侦登记投资信息,配合经侦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完毕后,经侦将A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一同被抓的还有十多名员工。 

B君负责某P2P平台的借贷资料收送工作,怀疑平台有非吸嫌疑后离职,仍被认定为参与非吸

B君在某P2P平台虽然有风控总监的头衔,但只负责收送借、贷款人的资料,不需要审核材料的真伪,资料审查的权力在实际控制人手上。案发的半年前,B君怀疑平台的合法性,选择离职,但依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以上并非个例。近三年以来,中晋系、e租宝、善林金融等平台非法集资,追究了大量员工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侦办非法集资案的过程中,更倾向于将销售人员、参与平台运作的普通员工也纳入到刑事追责范围。而对于法律的适用,司法机关忽略主观证据的收集,不去听取员工对非法集资是否知情的辩解。尽管法律规定可以从客观行为去推定主观态度,但是仅仅以员工有金融工作从业经验,或者认识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就推定他们有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明显属于过度推理。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意见》中关于“综合分析判断”的规定,实际上仍然为司法机关认定员工共同犯罪提供了较宽的解释空间。 

为什么这几年司法机关会倾向于追究更多员工的责任?

第一,平台在推广金融产品时会有雇佣支出,员工尤其是销售人员还会根据业绩计算薪酬。追究普通员工的责任,是不是基于他们的工资和奖金来源于集资款项,不将他们关押起来,他们不可能那么老实退钱?

第二,平台一旦爆雷,投资难民到公安报案,到政府部门喊冤,甚至问责金融部门。追究普通员工的责任,是不是延续“总有人要负责”的应对方法?是不是认为追究更多员工的责任,可以凸显政府保护投资者的态度?

第三,公安阶段关押的员工,检法系统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检法系统继续追究普通员工的责任,是不是为了规避国家赔偿和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追究?

第四,同一个平台,不同区域的分公司,同职称、同级别的员工在A市被作为嫌疑人追究责任,但在B市就只是证人。这是不是反映了这种追究责任的恣意?

妄下定论不可取,仅提出疑问,供诸君思考。 

但是,我们需要讨论一下将普通员工纳入追责范围的代价。

被追责的员工,基本上都是有多年金融从业经验的人才,他们大部分有高等教育背景,有银行、理财公司的从业背景,而且青年居多。入狱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前程。另外,普通员工当中有不少将自己毕生的积蓄在涉案平台投资,而他们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工资收益,基本上不会得到保护。赔了夫人又折兵!金融创新近10年了,还在政府的放养阶段,每一个平台都是潜隐的定时炸弹,如果普通员工轻易就被追究责任,那么谁还敢投身金融创新? 

笔者并不否定要追究平台控制人的责任,但在追究员工的责任时,应持有审慎的态度,不能恣意认定共同犯罪。

金融创新不应以更多员工入狱为代价,这不是金融创新必经的、可以忍受的阵痛。要做到金融安全,不能再以杀鸡儆猴的土办法,金融部门应发挥起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的资金,保障金融工作者安稳从业。有职责的部门真正担当起来,而那些无办法知晓实际控制人背后操作的员工,就无需肩负本属于监管部门的调查职责,也不需要为监管不力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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