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监测报告是只什么鸟(以水污染为例)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4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在案件材料里都会看到有关部门的监测报告,它如影随形,摆脫不掉。他到底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听听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律师给你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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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到物理、化学、生物等专业知识。监测报告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地位相当于定海神针,污染环境罪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才构成,监测报告里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才达到环保部门移送公安立案条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有18类之多。

看看监测报告是怎样产生的吧

一,要找到外环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37条(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

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2.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

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

只有将汚染物排入外环境才对环境造成污染,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经过检测,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才能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监测报告是污染环境罪立案的必要条件。

二,要由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在外环境中取样,取样具体的点位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再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而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则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找到取样点后,根据《水质采样技术指导》规定,采样位置应当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大于1米的时候,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在水深小于或者等于1米的时候,在水深的1/2处采样,不可搅动底物沉淀物。

监测报告从准备,采样,监测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辩护律师对他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调侃一句,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监测报告对当事人来说不是只吉祥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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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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