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汽车收取押金,为什么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4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三加壹”平台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名主要负责人被抓捕归案。深圳市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加壹”)推出了一个合伙人模式,只要缴纳5万押金,就可以成为合伙人,不仅能在名下拥有一台新能源汽车,还能月月分红,合同到期后押金全退。吸引了一批投资者,但半年后有的人没有拿到车,被告知“没有那么多车”,想退款却一直退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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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样是收取押金,为什么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负责人被抓,摩拜、哈罗等共享单车却没事?

摩拜、哈罗等共享单车公司将单车租赁给客户使用,收取客户的押金,从民法上来说,双方是在履行租赁合同,用户的押金,实质上是抵押担保,这种做法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惯例的。例如我们租房子,或者出差住酒店,按照商业惯例,也要向房东或者商家交纳部分费用作为押金。商家收取押金,为了防范由于客户过错等原因,造成租赁物损毁的风险。

但摩拜、哈罗等共享单车毕竟是利用互联网,新兴发展的一个领域。相较于传统的租赁业务,共享单车的不同,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在于打破了传统租赁模式的“一物一押”,形成“一人一押”的结构,这样就出现了“一份资产,多份押金”的资产运营格局。这种运营模式,是共享单车运营中,最为核心价值。这也是共享单车盈利的基础,因为共享单车是按注册用户人数来收取押金的,所以在市场上可能会出现注册用户人数远远大于共享单车数,收取的押金远远大于市场投放单车价值的情况。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点。首先,摩拜、哈罗等共享单车,是在交通部门官网上能查到已备案的公司,是在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范围内经营的企业,2017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共享单车的合法性地位。其次,在退还押金时,客户只能取回本金,没有高额的利息,也不符合利诱性的特征。最后,在共享单车的模式中,大量资金的沉淀,“押金池”的形成,可以说未来以“共享经济”为名展开的互联网租赁业务都会有这样的状况存在。如果绝对禁止这种模式,无疑会导致互联网商业运营举步维艰,扼杀额新兴的发展和创新,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也有人认为共享单车押金模式,符合非吸中的“利诱性”特征。虽然共享单车在退还押金时并不支付利息,但是其在支付押金时,服务条款中暗含的“持续性、便捷性”,也可以解释为“利诱”。笔者的看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可知“回报”已经被限制解释在“货币、实物、股权”,或者与以上三者相类似的物质利益回报。“持续性、便捷性”的服务和回报,很明显不能等同于与上述三者相类似的回报。

2.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什么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虚假承诺,是否会涉及集资诈骗罪?

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公司收取押金,不同于共享单车收取押金。三加壹公司承诺投资人在交取押金后,不仅能拥有一台新能源车,还能每月分红,符合非法集资中构成要件中,“利诱性”的特征。也符合非法性—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此外还有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的特征。

根据媒体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公司“账面上的现金流会很夸张”,但这些资金投向了何方?并未向交去押金的合伙人公布。三加壹平台此前做出的众多承诺并未兑现且存在造假的情况。

集资诈骗是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更高,性质更严重的犯罪,最高刑期为无期。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除了要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四个特征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现在三加壹平台做出了众多虚假承诺,无疑是实施了欺诈行为,那么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这是主观上的判断,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例如资金的流向?是流向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违法行为,都会被用于判断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3. 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吗?

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量刑上,负责人相对于自然人犯罪来说会轻,退赔退缴也会比自然人犯罪要少。然而要认定为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资格、意志、法律、利益这四个条件。资格条件,是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不能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法律条件,是单位必须实施了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能够由单位构成。意志条件,是单位犯罪必须是整个单位意志的体现,即经过一定的单位程序,形成的共同意志。利益条件,是指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是归单位而非个人,这个可以结合资金流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来认定。

4. 投资人及时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类案件,嫌疑人非法集资的资金是归投资人所有。警方目前已经公布了案件相关信息,后期还有可能会召集投资人前来登记相关信息,投资人这时要密切关注警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作为受害人,一定要尽早登记。在法院判决后,会根据投资者登记的数额,以在案查封、扣押追缴的财产为限,按比例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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