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3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前言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是指虚开发票100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以上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进行检索,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期间,一共有1672份虚开发票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1331份,不起诉决定书为341份,不起诉率为25.61%。

三、案件年份比较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上图表是虚开发票罪案件在2014年至2018年的分布情况,从图表可知,除了2014年的案件数量是94起以外,2015年至2018年的案件数量都在300起以上,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2016年,一共537起,其次是2018年的367起。预计在“打骗打虚”的大背景下,2019年虚开发票罪的案件数量可能也不低于300起,并且相对于2018年案件数量还会有所增加。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上图表是相应年份中虚开发票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其中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的年份也是2016年,一共116起,其次是2018年的112起。但是,以不起诉率而言,2018年的不起诉率是最高的,为30.51%,而2016年的不起诉率仅为21.6%。

四、案件的地域分布

笔者也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做了相应的数据分析,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浙江这两个省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那么,虚开发票罪案件数量会如何分布呢?虚开发票罪案件是否还会“青睐”于江苏、浙江。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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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表显示,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黑龙江省,一共为421起,占总数的25.18%;其次为江苏省的210起,占总数的12.56%;第三名的是浙江省,案件数量一共159起,占总数的9.51%;之后是上海、山东、安徽等省份。虽然,江苏省或浙江省的案件数量不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是最多的,但也位于三甲之列。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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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黑龙江省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但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却不是最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仅为5起,占不起诉案件总数 1.47%,该省的不起诉率也仅为1.19%,远远低于其他省份的不起诉率。而不起诉案件数量最多的前三个省(市)为:浙江省的55起,占总数的16.13%;其次是江苏省的45起,占总数的13.2%;接着的是重庆市的42起,占总数的12.32%。

五、案件数量前十的检察院

就案件在各省份的分布来看,案件总数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黑龙江、江苏、浙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三的分别是浙江、江苏、重庆,但具体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又会如何分布呢?下面,笔者对案件数量排名前十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进行分析。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从以上的图表中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检察院都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161起的案件数量位居榜首;其次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为105起和63起。从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分布来看,黑龙江省独占四席,而且都属于哈尔滨市辖下的检察院,一共有377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5.55;其次为江苏省的两家检察院,分别为高邮市人民检察院36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23起;另外,上海市、山东省、北京市、重庆市各有一家检察院上榜。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在前十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方面,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28起拔得头筹,其次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14起,第三名的鼓泽县人民检察院13起。从地域分布来看,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当中,浙江省有三家检察院,重庆市有两家检察院,而江苏、江西、山东、北京、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各有一家检察院上榜。

六、不起诉决定的类型占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笔者以2018年的不起诉决定为样本,对112份不起诉决定按不同的不起诉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其中,法定不起诉为5起,约占4.46%;酌定不起诉为90起,约占80.36%;存疑不起诉为17起,约占15.17%。以上数据显示,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约为法定、存疑不起诉案件之和的四倍,因此在虚开数额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及符合虚开发票罪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辩护策略。

虚开发票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七、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无罪辩点归纳

笔者通过对2018年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整理,归纳、提炼出涉嫌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辩护要点,具体如下:

(一)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构成虚开发票罪,其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本案中,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与各矿、各车主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各车主属于挂靠安顺捷公司进行运输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4]58号)中载明: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该复函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上述方式开具,不能认定为虚开,复函中虽未对普通发票作出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更不宜认定为虚开。因此,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二)具有真实交易,且不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而是出于业务入账需要

案号: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18]5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是在具有真实经济交易的前提下,不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而是出于业务入账需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三)自首、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社会危害性小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四)坦白,认罪悔罪,补缴税款

案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决定书(播检公诉刑不诉[2018]45号)

不起诉理由:院认为,赖某甲、赖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虚开发票的金额不大,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赖某甲、赖某乙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赖某乙不起诉。

(五)虚开发票做账系为了将贷款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没有逃税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流失

案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18]2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公司虚开发票做账系为了将贷款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没有逃税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六)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

案号: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绩检刑不诉[2018]2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公司没有与他人发生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521200元,虚开税额156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七)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社会危害性小

案号: 营口市人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改变了小部分品名(煤127.440元),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社会危害性小,其次,客观方面上是造成了部分税款流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某甲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八)行为人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营口市人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 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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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

经济、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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