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4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与研究秘书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的税务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罪徒刑,而且该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本罪的入罪标准提高至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但对于税款数额动辄上十万、百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入罪的标准依然是很低的。因此,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来说,需要通过案件行为本身来寻找突破口,以期达到无罪的效果。

笔者通过搜集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文书,包括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对搜集到的检察文书进行分析、归类、总结,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发展趋势,归纳出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点,以便为辩护人提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2018年,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共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一年,全国各地严厉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立案办理的案件也明显增加,查处了很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深圳“海啸1号专案”,涉案金额500多亿元;浙江龙泉“1·16”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进行搜索,一共搜索了3431份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2308份,不起诉决定书为1123份,不起诉率为32.73%。相对于万分之一概率的无罪判决来说,32.73%的不起诉率是相当的高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起诉与不起诉占比

二、案件年份比较

可能是因为 “打骗打虚”专项活动的原因,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数量比之前几年都要高,2018年的案件数量为3431件,比2017年的2979件还要多出452件,案件数量上涨了15.17%。随着“打骗打虚”专项活动的继续进行,2019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或者还会有所增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不同年份的数量比较

三、地域分布

在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江苏、浙江这两个省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分别为1005起和723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9.31%和21.23%;其次为上海198起,占总数的5.77%;之后是四川、广东、山东、湖南、安徽等省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案件数量占比


虽然,江苏、浙江两个省份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重灾区,但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最多的也江苏和浙江这两个省份。其中,浙江省的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为463件,占不起诉决定案件总数的41.27%;其次为江苏省,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为207件,占不起诉决定案件总数的18.45%;接着的是,四川、湖北、江西、湖南等省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不起诉决定占比


就单个省份而言,浙江省2018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728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463起,不起诉率约为63.6%;江苏省2018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1005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207起,不起诉率约为20.6%。

在我国这样一个无罪判决率非常低的国家,这么高的不起诉率是让人感到非常惊讶的。究其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是非常复杂的,不仅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也要具备专业的税法知识,专业性很强,而办案人员大多不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知识,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分歧。

四、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

在这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哪几个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呢?哪几个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最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案件数量最多的前十家人民检察院


从以上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为108起;其次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和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都为71起;接着的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55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47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45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44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42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39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36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的前十家人民检察院


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的人民检察院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一共63起,结合前面提到的数据,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数量为71起,却有63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率高达88.73%。接着的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40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34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32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31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27起;大冶市人民检察院25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24起;沛县人民检察院23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23起。

五、不起诉决定类型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笔者选取了上述前十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共322起案件,对这些案件以不起诉的三种类型进行分类,其中,法定不起诉只有8起,占2.48%; 存疑不起诉37起,占11.49%;数量最多的当属酌定不起诉,共有277起,约占8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不起诉类型占比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珠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8起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中,有三起是由于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而不起诉,有两起是由于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起诉。

1.被不起诉单位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18]15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厂的实际经营者梁某某在与**县**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罗**取得该公司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66700元,税额67811.12元。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厂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厂不起诉。

2.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构成标准,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杭州**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介绍,以支付4%手续费的方式,非法取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70 000元,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39 230.76元,涉案发票均已抵扣。

2017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杭州市拱墅区国税局补缴税款人民币39 351.25元,并同时缴纳滞纳金人民币846.05元。

2017年12月15日11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拱宸桥派出所主动投案。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杨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而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考量的因素是当事人是否存在着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自首;

(2)初犯、偶犯;

(3)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4)主观恶性小;

(5)认罪、悔罪态度好;

(6)犯罪数额较小;

(7)已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

(8)立功;

(9)社会危害性小。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需要说明的是,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前提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共有37起案件是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但仅仅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解释,并未给出具体的说理。

辩护人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等方面去论述、反驳办案机关的观点,以求达到不起诉的结果。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税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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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

经济、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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