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庭前会议”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出于个人办案风格以及对案件本身的选择,近年我亲自办理的案件都是相当重大、复杂、疑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件),这类案件在正式开庭之前,都是要召开庭前会议的。

对于处理疑难案件,多年以来我们已经总结出了一整套十分完善并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简单来说,将案件事实、证据分解成一个个小的元素和细节,然后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精心准备每一份法律文书以及和承办人沟通的意见。谨慎处理好每一个辩护环节,最终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对于这种办案方法,必然会导致海量的工作,所以我的这套方法非团队协作无法实现,我要求团队每个成员,包括我自已都必须秉承“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态度去处理每个案件细节。所有小的成功,最后会汇聚成整个案件的成功。

承办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可能影响开庭审理顺利进行程序性问题,如回避、管辖、是否公开审理、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收集、提供的无罪证据等事项,以提高庭审的效率。

通过从我们参加的庭前会议的经验总结,庭前会议中最核心的环节是审判人员向控辩双方征询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意见,其作用在于: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应当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以简化。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当中已经包含了部分正式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内容。因此,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应当以关键证据为中心展开。

在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各种《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

在传销案中,主要是关于“数据库”的鉴定意见。最具争议的情况是侦查机关通过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采取远程技术抓取的数据信息,我们需要对这类信息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有理由的高度质疑,准备好书面意见以及与鉴定人沟通的问题提纲。在庭前会议中,如果关于“数据库”的鉴定意见被法官认为是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这个案件的主要事实基本可以确定。

在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存案件中,表现为各种资金流水的鉴定意见。公安、检察院是侦控思维,在证据里面只能看见被告人收到了多少钱以及还有多少钱没还的鉴定意见,很少看见兑付了多少钱的鉴定意见。由于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又存在不同时期参与案件的情况,款项归还、兑付的事实和金额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员的定罪或量刑。辩护律师除准备好对已有鉴定的质证意见外,还需准备好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书面材料。在庭审之前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筹码。

任何一个辩护环节都是围绕辩护策略展开,每一个点的成功辩护都是为了整个案件的成功而做出的努力。所以,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我对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的要求是将其纳入到整个辩护体系中来,成为庭审质证、举证工作的一部分,与被告人本人在庭审中的所有发言、辩护人庭审发问、发表辩护意见及书面的质证意见、举证意见、书面的辩护词相互呼应,推动整体辩护策略的实现。

庭前会议效果如何,可以直接预判审庭的方向,不可不慎!

 

阅读量:18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