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胚胎竟也可以转基因?再不增设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05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昨日,引发全球科学界强烈质疑的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的始作俑者、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终于在香港举行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上露面,发表演讲并回答问题。但贺副教授的回答,基本上属于答非所问。(此事的背景见我发表于凤凰网评论的文章《科学界集体质疑的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为何出现在中国?丨凤凰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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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当被质疑该试验是否违背医学伦理时,他一再强调经过孩子父母的同意,让艾滋病感染者生下健康的孩子。但是,事实上目前医学上艾滋病阻断技术已经相当成熟,自然状态下可以生产健康婴儿,根本无需采用基因编辑技术。当被问及为什么不采用艾滋病阻断技术,他说中国贫困地区负担不起费用。但是,他们就能负担起基因编辑的费用了吗?难道不是基因编辑技术比阻断技术成本高出无数倍吗?

本人专注于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本不想过多评论此事。但是,事关整个人类的命运,我实在没想到潘多拉魔盒竟然由中国人开启,我的良知让我不能保持沉默!我作为法律人,想从法律上分析这一问题。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试验,在科学上有突破吗?

周筱赟的回答:在科学上没有任何突破,但在医学伦理上有重大突破,把医学伦理的底线击穿了。

基因编辑并不是新技术,只是在欧洲、美国,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适用于人类胚胎。在中国,同样是被禁止的。

关于人体试验,国际社会早就有伦理规则的共识。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知情同意、有益性、最小损害、风险最低原则在内的12条人体试验基本原则。其中第17条规定:“如果医生觉得没有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恰当的评定和令人满意的处理,他们应避免参与涉及人体对象的研究项目。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大于可能的好处或已得到有利结果的确切证据,医生应停止一切实验。”

而贺副教授的试验,恰恰是违背上述原则的。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上还存在风险,脱靶的情况非常常见。未来对这两个孩子的潜在风险,尚不可知。对于基因编辑试验错误的农作物可以销毁、动物可以人道毁灭,但对于基因编辑错误的人类该如何处理?这两个基因编辑婴儿已经诞生,不可能去毁灭,已没有任何挽回余地。她们未来还将结婚生子,造成基因飘移。我认为,基于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公开孩子的身份。只是可怜这两个孩子,从一出生就成了试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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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副教授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主流科学界一致抗议,122位中国科学家联合署名发表声明,直指这项所谓研究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来形容。国家卫生健康委也表态该试验违背医学伦理,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违法吗?

周筱赟的回答:违法,但处罚非常轻。

科技部对此事表态称,基因编辑婴儿如果确定已出生,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将依法处理。但问题在于,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

由于近年来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在法律层面,存在巨大的空白。所以贺副教授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处罚非常轻,定性为犯罪更是几乎不可能。这也是贺教授能绕过层层监管,进行该试验的原因。

目前与基因编辑婴儿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有两份:

一是2003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国科发生字[2003]460号);

二是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1号令)。

前者是规范性文件,后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

《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此次试验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一、二条规范。但《指导原则》并无罚则。

《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行政责任,但只限于对违反办法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项目研究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轻的处罚,根本无法遏制科学狂人进行非法人体试验。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试验,犯罪吗?

周筱赟的回答:贺副教授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找不到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中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的犯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句空谈。

对于因非法人体试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而医疗事故罪定罪,是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构成要件。非法行医罪则是针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但是,贺副教授的人体试验,获得了临床试验批文,婴儿已健康诞生,上述罪名都无法构成。

立法者对于涉及人体试验的罪名设置,偏向于注重现实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忽视了对人体潜在的危害,以及对整个人类未来的危害。

人体试验具有不可预知性,尤其在严重违反医学伦理的人体试验。比如这次对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可能存在误操作,将被试验者置于不可预测的危险之中,导致的后果可能延迟几十年后才被发现。对于这种潜在的伤害,目前是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认定的。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对人类未来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这意味着从此人类可以按需制造。未来人类将从基因层面分成有钱的高等人和没钱的原生人类,重大疾病成为穷人的专属名词。好莱坞大片中未来高科技的黑暗世纪,很可能在不出一二十年的未来成为现实。这就是国际主流科学界一致反对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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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就一切都晚了!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治基本原则,刑法必须保持谦抑性,不能让公民的行为动辄入罪。贺教授的行为尽管违法,但在现行刑法中很难找到对应的罪名。这就是立法滞后带来的问题。然而,这种科学狂人的行为,将引发全人类的危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这种情况下,我郑重建议尽快增设新的罪名:“非法人体试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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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目前还无法立即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那么应当加强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医学伦理审查制度。尽管有规定,人体试验许可的取得首先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目前伦理委员会都由所在单位组织,这就让伦理审查徒具形式,基本上任何人体试验都能通过伦理审查。这种局面应当立即改变,伦理委员会应当由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与申请者可能存在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在这种制度下,才有可能堵住漏洞。

潘多拉魔盒已经打开,现在所做的一切补救措施,也许只是尽量推迟这一天到来而已。强烈推荐电影《月球》和《黑客帝国》三部曲,这就是未来高科技黑暗时代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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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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