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01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那次我转发某同事上央视“普法”的文宣,一些人说“上央视”的很容易。我回应说人与人不一样,有人上央视“认罪”,有人上央视“自吹”,有人上央视“讲法”,有人上央视“献媚”,能一样吗?人家立马转话题——余律师上央视干嘛?我只能“谦虚”回答说,我们不少同事上过央视,我没有上过央视,只是办过上了央视的案件。办理上央视的“热点案件”,其实让我更多是难以放开手脚。最近又有一单上了央视的“热点案件”,更是让我不得不一改“高调辩护”风格。办理“热点案件”,律师需要“八项注意”。
1、不接受采访
辩护律师在“热点案件”中往往处于舆论劣势,“新闻审判”已经将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定为坏人甚至恶人,对受害方充满同情。此时辩护律师最好的方式是不接受采访——如果有什么需要澄清,完全可以由当事人的家属来完成。律师不接受采访,也就避免自己处于风头浪尖,可以静下心来全神贯注办案。一些律师认为办理“热点案件”应该借机宣传自己频繁出镜,他们忽视了最好的宣传是辩护效果,正如金牙大状律师王思鲁所言“案例为王”。当然,如果是家属“不小心”请来媒体关注庭审或者媒体“自己过来”参加庭审,辩护律师当然“尊重大家意见”。辩护律师需要避免被一些部门借口“律师炒作”制造麻烦,要知道“此时无声胜有声”。
2、不制造话题
辩护律师不仅不能接受采访,而且不能制造话题。一些媒体出于“吸引眼球”的市场需要,会对律师的一些观点做出“惊人”转述乃至曲解。我当年提出“女方穿着牛仔裤,男方体力相对于女方不占绝对优势,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脱不下来”,就被人曲解为“穿牛仔裤不算强奸”,好好的无罪案例差点让流言糟蹋了。既然辩护律师被广泛关注,甚至各地媒体都想了解情况,这就需要律师不去发表“出格言论”。当年药家鑫案,不能不说媒体制造话题发挥了太多消极作用。
3、不接受禁令
辩护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即使是普遍关注的案件也不能接受来自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禁令”。即使有人说这个案件不能无罪辩护,即使有人说这个案件罪名已经定论,辩护律师也应该坚持原则。须知“热点案件”有广泛的舆论关注,此时律师接受禁令意味着在舆论面前放弃专业立场,也就失去了专业价值。我上次办理的死亡(失踪)二三十人的大火案,以及这次的幼儿死亡案,都是坚持无罪辩护。我习惯从犯罪构成要素入手,见招拆招。辩护律师不能因为是“领导关注”的案件就忽视了自己是专业律师,正因为是“领导关注”的案件,律师更应该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让该案件变成证据确凿的“铁案”,而不能留下“翻案”的空间。一些案件换了领导就“翻案”,这就说明当时的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没有“严格把关”。
4、不担心投诉
这年头从业多年的律师没有被投诉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知名律师,只要这种投诉不是针对自己的“程序疏漏”,而是针对自己的“尽职辩护”。办理“热点案件”,少不了在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和质证方面与办案机关发生冲突,此时应该据理力争,不能因为被投诉而妥协。当然,辩护律师也应该是风险风控大师,不能“出昏招”授人以柄。我当年在“三打两建”期间就因为某案无罪辩护被检察院投诉,政法委协调时就有前辈说他年青时也象我一样,对我不妥协的辩护立场表示理解,只是作为过来人提醒我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让人反感甚至误会。我后来就总结说刑事辩护不能“盛气凌人”,应该“温柔一刀”,表达清楚就好,不留破绽不制造对立情绪。
5、要保持冷静
“热点案件”的家属容易激动,甚至一激动就六神无主,“病急乱投医”想出各种办法甚至“昏招”。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保持冷静,一方面明确办案机关迫于舆论压力会关注“社会效果”甚至会把“社会效果”放在“法律效果”之上,因此该案件要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正因为是舆论关注、领导关注的案件,办案机关也会加倍小心谨慎,证据选取方面会更加仔细,当事人有冤屈也容易被查明。此时律师应该主导办案策略,切忌被家属一时冲动带离正常发展方向。辩护律师更多是“两线作战”,既要督促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应法律,又要劝说家属有耐心有信心,辩护律师甚至需要客串“心理分析师”和“舆情分析师”。
6、要尽责尽心
“热点案件”往往受到广泛关注,办理的好则是借助大众传媒最廉价的高效营销,处理不好则容易被彻底否定。辩护律师此时任何差错或者亮点都会被无限放大,这就更需要尽责尽心。办理“热点案件”要比普通案件更多一些细心,例如搜索类似案件需要全面开展,必要时可以借助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不是让律师看结论而是看论证。如果自己初次办理“热点案件”或者深知自己能力有限缺少“金刚钻”,就应该及时向专业律师甚至专业前辈律师求助。一些律师很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次接到“热点案件”明知自己缺乏经验却不愿意与他人合作结果案子办糟糕了。焉不知“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经常在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就是因为我从不掩饰我有一批专业人士做朋友,他们可以充当我的“智囊团”。消防安全,没有比消防公司的总工程师更专业吧?死亡原因,没有比老法医更内行吧?
7、要应对舆论
辩护律师处理“热点案件”不能“炒作”,但需要关注舆论关心的焦点话题,并作出应对。舆论关心的,往往就是领导关注的,也是办案机关需要关切的,更是辩护律师需要相信解释的。辩护律师有效的武器是法律法规,能够对案情做出合理解释,实现了法律效果则社会效果也是实现了一半。辩护律师无法对社会效果做出评估,也无法对领导究竟关心什么做出研判,但辩护律师可以对案件自身的证据基础与法律依据做出剖析,用法律事实说服办案机关,须知事实胜过雄辩。辩护律师无需面对舆论,党政机关定期的新闻发布比律师意见更具有说服性,律师只需要说服办案机关,办案机关自然会去说服舆论。
8、要集体决定
辩护律师对于“热点案件”最好“大兵团作战”,不仅两名律师代理案件,而且借助律师事务所的资源甚至律师协会的资源“集体决定”。我办理的“热点案件”基本都是与小胡律师一起“操刀”,同时会提交给卓凡刑事部“疑难案件分析会”,必要时可以提交给律师协会让会长、副会长帮我“解祸”。这种集体决定办案模式,不仅是“群策群力”,也是减少办案疏忽。一旦通过疑难案件分析会甚至律协专门讨论会形成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见往往充分考虑到案件可能无罪、可能轻罪的各种情况,还能避免被人“抓小辫子”。精英律师再厉害,也没有精英团队“狼群战术”有效。如果是异地案件,疑难案件分析会甚至可以隐去部分内容,邀请检法部门的专家参与讨论,听听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应对。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教授一起分析“热点案件”诊断“疑难杂症”,更能举重若轻。
办理“热点案件”,辩护律师需要“讲法律讲技术”,更应该懂舆情懂人情。辩护律师眼中不能只有法律与证据,还要清楚如何借力借势。当年“特别审判”小同志批示要使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江华院长就提出把律师请回来,这也说明实现了法律效果才能实现社会效果甚至政治效果。“热点案件”,更需要讲法律。经得起律师考验,当然也就经得起历史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