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进阶九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24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进阶九法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济职务刑事部

“以案论辩”第八讲警察律师面对面刑辩实务研讨会上的发言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注:本文系2018年11月22日,作者作为点评嘉宾,参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济职务刑事部“以案论辩”第八讲警察律师面对面刑辩实务研讨会时的点评发言。发表时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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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广义上包括刑事控告,是当前刑事律师迅速扩展的业务之一。总结之前廖莘主任、张文明主任、杨晨副主任和钟其胜副主任的发言,我试图用四个能力、三个技巧、两点注意事项加以总结。希望以自己的亲办案件经验,对今天参加讲座的律师朋友有所裨益。

一、着力提高四个能力

认真以听了前面几位嘉宾的分享,简要讲,侦查阶段的辩护,我认为,可以用专业、证据、沟通、系统工程四个方面来概括。

首先说专业。

刑事律师的专业体现在经过艰辛的工作,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要看刑事方面的专业功底。有些案,往往就是一个点,甚至一句话就能解开公权方的心结。比如笔者去年办理的一起不批捕案件,向检察院递交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申请,当面沟通时,说服检察官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郭某向‘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是有合法的请求权为基础的。”这一句,从根本上解开了这个案件的症结。

为什么呢?郭某因为自己承租的档口租期未满时被亲戚兼老乡,其实就是他的表舅私下顶走。知晓后,两方请来同样是老乡加亲戚的朋友从中说合,达成合解,由“受害人”一次性赔偿20万元,签了协议。后来,郭某被合伙人误解,认为郭伙同其表舅(“受害人”)一起顶走了档口,在返乡过年时,合伙人妻子到郭的家中辱骂郭。郭虽然得到了20万赔偿,其实还是有损失,又受到合伙人的妻子辱骂,很窝火。为泄愤,也为表明自己的清白。在去年5月参加“受害人”也是表舅儿子的定婚宴时,去现场闹事,导致菜盘等洒落。因此,郭某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无论是索要财物的时间、还是动机,很明显都是不构成的。

这里还要多说一句,刚才前面的嘉宾都讲到“37天黄金救援期”,其实也不都是37的,郭某这个案子,就是第38天中午才放出来的。那天中午11点,我去了看守所。当事人家属、亲友,好几个人,在看守所门口蹲了一溜儿。我再次给电话检察院,确认没有批捕,后来12点钟,人放出来了。去年我们还有一个案子是第39天才放出来的。这里涉及到实务操作中的存在的一个问题,大家应该知道。

这是不构罪的一种情形,即无罪。现实中,足够的专业,要求我们能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可能实现无罪的效果。

同样是去年番禺区的一起案件,我们掐准时间去到检察院约见检察官,看我跑了大老远从市区过来,检察官也挺认真。但真正的沟通就5分钟。为什么?因为这个案子本来是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内部废品加工后自行出售,这种行为在同一个区有大量判例,对这种行为都是定职务侵占,而非盗窃;可以一旦按职务侵占定罪,由于涉案财物为废品,所以不能按当事人翻新、加工、包装后卖出去的价值作为涉案金额,而应该按物品加工之前的价值,这些货物因为都是按废物处理的,实际价值只有100元左右,根本达不到职务侵占罪6万元的入刑点,所以应该是无罪的。我们提前已经把类似案例准备好,基本事实大家都清楚,讲完以后。第37天夜里,当事人梁某老婆一直守在看守所门口,12点钟人放出来了。

其次,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

刚才廖律师讲到律师讲到侦查阶段提供证据的问题,提供证据时确实要注意风险问题。我是这样处理的。比如今年初有一个北京的P2P的案子,在第37天成功取保出来,跟证据的运用有很大关系。当事人焦某某是涉案公司注册的股东,占股8%,在公司运营中,也有过分红。但客观证据显示,他是没有参与运营管理的,也没有介绍别人投资的行为。我们当时整理出12份证据,提交给检察官,北京的检察官非常负责,后来我回到广州了,还打我电话,跟我核实情况。这个案子之所以成功,证据很重要,我们当时把焦所在微信平台的沟通内容、受害者微信群受害者沟通内容、焦某工作邮箱等证据全部整理出来,按顺序排列。提交上去,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交证据确实是有风险的,怎样防范呢?我们的作法是:一要注明证据来源,是谁提供的;二是证据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保存;三是律师提供证据系为侦查机关侦查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真实性由侦查机关认定为准,律师对案件的真实性不负法律责任。这些注意事项,也是我们经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

第三,是做好沟通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沟通必须用事实说话,但侦查阶段,偏偏又看不到卷宗,怎样跟公权力方沟通呢?我们的经验,就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以往的案例。这就是专业刑事律师所讲的“两个穷尽”,即: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穷尽案例的搜索。

比如上面讲到的职务侵占案例,我们不光找到了案例,而且都是办案单位所在区的,很有说服力。另外,提供相关案例,也不是律师单方面的行为,这也是公权方所希望看到的,比如今年经办的善林金融案,Z某某是广州市二宫等两个分公司的负责人,提交法律意见时,检察官问我:有没有案例?所以说,面临同样的案件,律师思考的问题往往和检察官、法官思考的是一样的,怎样准确认识?提供有借鉴价值的案例,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最后,侦前刑事辩护是个系统工程。

去年广西一单案比较有代表性,蒙某某因为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这个案件是当地非法征地引起的群众集体抗法,导致镇书记被殴打至重伤。案件的难度,在于同案有人已经在一年里陆陆续续被判刑7个月到1年不等。那怎么可能取保释放蒙某某呢?我们当时是两个律师一起去做的,案件去到检察院前,我们已经将案件中存在问题,通过举报信、反映函等形式,寄往广西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市五套班子的主要领导,直接披露案件中间的核心的强拆强征土地等违法行为,这个作法引起了当地的重视,市领导前往案发地查看、了解了情况。当然,这些是以后了解到的。当时和检察官沟通时,我和当事人儿子一起去的,开始时,不安排接见。说是检察官出去办事了,我说那请跟你们领导反映下情况,这个案子的问题比较严重,按照高检规则,也是应当安排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那边说你等等,又回去汇报,反复三次。后来跟我说,承办检察官回来了。

安排当面听取意见时,这件案子因为倾注了时间和感情,所以沟通时,整个人都充分调动起来了,当时讲到动情处,我自己眼泪都快出来了。我说:“我是从大城市过来的,我办完案就会离开,但是我没想到你们当地的司法环境是这个样子…”检察官听得也很认真。临走,我还是跟检察官表白:“我们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大老远从广州过来,希望检察官能审查这个案子里的问题,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案件不能得出应有的结果,我们肯定还要跟下去的,希望您能把律师的意见反映给审批的领导。”后面在第37天晚上,接到电话,人放出来了。当时心里,特别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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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讲讲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三个技巧。

具备上述四个能力后,我认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还应注意三个技巧。

首先是可视化。大家知道,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触的相对方,不是警察,就是检察官。公安机关因为在案件初起阶段,对事实把握并不准确,也无法做到专业;检察官,因为时间紧迫,难以精准对案件定性。可视化能极大提高沟通效率,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能让辩护人的观点充分为公权方所了解。这个问题是我和公安派出所一副所长沟通时受到的启发,他当时讲,“你写了那么多东西,密密麻麻,派出所的人那么忙,哪有时间看?你列个表、画个图,清晰的多,他们有需要时才会去看你的文字。”后来在M国G某某涉嫌被非法拘禁、合同诈骗等4罪侵害案中,我们就用了这个方法,把资金流向、人员关系甚至法律关系都画成图,这个方法效果很好。

其次,是勤快。最近看到一个香港律师晒他小孩对大陆公安的印象。他小孩对大陆警察的印象,有一点给我印象给深,就是“大声(或才说是威严)”。这个也是我几个客户的反应。最近有一个客户跟我从派出所出来,脸一直都青着。我问他,他说:“他们讲话好大声!让人很害怕。”这是东莞的一个控告案,对这种情况用什么办法呢?因为我自己做过十多年警察,包括在基层一线的派出所执勤,很能理解一线警察的心理。他们一方面很辛苦,另一方面,他们同样是有同情心的,看到群众真正处于危难,是内心有所触动的。怎么办呢?我跟当事人说:“我们多跑几趟,勤快一点,用我们的行动打动他。”因为这个案子,我们跑了三趟,接下来可能还要跑第四趟,但同样是原来的警察,现在对我们的态度好了很多,会就案件中的问题,把律师拉到一旁,轻声细语地讲他们的看法。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当然,律师需要坚守底线,在沟通的同时,就专业问题上不能谦就。

第三个技巧就是坦诚。侦查阶段,检察官也好,警察也好,对律师的一个刻版印象就是:律师嘛!肯定是帮“坏人”说好话的。那么作为我们,一定要坦诚,用同理心做好准备工作。

比如今年在北京办理的焦某某涉嫌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和检察官当面沟通。她可能也很少接到律师专门申请当面听取意见的,带着我一路找办公室。因为检察官也忙,几个房子都在用,她找到一间又给别人推开门,问要多长时间。她说十五分钟,让对方等等。我讲:不用那么久,五分钟,我们就能讲清楚。

开始听我讲了基本情况后,她问了一个问题:“那有没有人指控他犯罪?”我当时就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假设,我一味地讲没有没有!肯定是不会被相信的。而且,就这个情况,我之前反复已经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过。于是我如实讲:“这个案子里,确实有一个总经理刘某某,他和焦某某关系紧张,在公司设立前开会时,也会拉上自己的亲信挤兑、嘲讽焦某某。焦某某也是因为这个,在公司成立前就退出管理了。但律师现在确实看不到卷宗材料,也请检察官在翻阅案卷时,注意审查,除了刘之外,还有没有其它可以证实焦某某有罪的证据。”这样的表达就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后来在第37天,接到当事人家属电话,警察通知她办理取保手续。


三、两个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辩护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主要讲两点,就是“快、准”,供大家参考。

其一,什么是快?就是会见要快。

刑事案件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一定要快。这一点,专业的刑事律师一定要谨记。

上月一个国某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子。家属本来是周五找到我,讲完情况后,因为一起被抓的有10多人,他还想等到下周一。因为一个嫌犯家属委托的律师在周一会见,想等了解情况后再决定。后来周四,这事都差不多忘记了时,当事人家属的一个亲戚给电话,说这个家属哭得很厉害。我还有点不相信,后来电话打过来,果然在电话里,就听到那头一直在哭诉。这时,我就想,人家家里这么大的事,一个大男人都哭成这样,做律师的,怎么能拖拉呢?后来周五一早上委托,我一早去排队,第一时间在周六早上就见到了当事人。这个讲的是快,一定要站在当事人立场,帮当事人和家属着想。

其二是准。是讲跟侦查阶段跟检察官的沟通的点,要抓的精准。

比如还是讲北京焦某某涉嫌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我在与检察官沟通之前,就一直琢磨一个问题:检察官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我认为律师的思维这个时候一定要比检察官延伸得更长远。为什么?因为你跟检察官沟通的时间是有限的,你对案件比检察官了解的深,你讲的东西,当时检察官可能听明白了。但他(她)可能事后又在脑海中浮现出案件的一些其它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当面沟通时所没有提及的,他当时也不会想到这么多。但后来想到了,怎么办?他会因为种种原因,就不再找你了,或者是忙,或者是其它原因,但这个案子,他的心结打不开,可能就这么批捕了。这样的沟通就是失败的。焦某某的案子,我当时自己就在琢磨一个问题,也是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焦既然没有参与管理,为什么要注册为股东呢?而且是占股8%的大股东?他拿什么入股?具体案情,我就不展开了,但当时这个问题,是我主动提出来的,也不怕检察官反而对当事人引起更多怀疑。从结果来看,当时对案件问题精准的把握,并主动跟检察官沟通,这个判断是成功的。

以上总结起来,就是九个要点,供刑辩律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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