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21
吴斌: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如果你的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你是否会六神无主?你是否会心神不宁?你是否会坐立不安?其实这些情绪,大部分家属都会有。毕竟很多当事人及家属都是头一回遇到这种“烦心事”。为了帮助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有些家属甚至会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希望可以用钱摆平;而这些家属往往在花了大价钱并且在找“关系”失败后,才会退而求其次地想起去寻找律师帮助。
当然,还是有相当多的家属,是积极主动地托熟人介绍律师、通过身边的朋友介绍律师或者通过网络找律师。无论是找关系失败后找律师,还是因为相信法律直接找律师,作为家属的你,都需要选择合适自己的律师。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一、家属的疑惑
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当事人首先会被侦查机关送到经办派出所或者刑侦大队等讯问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在24小时内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后会被移送看守所羁押。
当然,想找关系的家属,基本都想掐在这个时间点赶紧托人找关系“捞人”或者“拆数”,但笔者见过很多这种托关系“捞人”失败的例子,最终都是以花费大量金钱为代价且还起不到任何作用,最后没办法了才想起找律师,但此时,往往已经囊中羞涩或者不愿花太多钱委托律师。当然,最糟糕的是把案件搞成了“烂尾”,才想到找律师进行补救的。可谓:可怜之人亦有无奈之处。
笔者接受过很多当事人刚被抓,家属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咨询的案件,大概归类起来有这么几种必问问题,比如:家属能不能会见?会不会很严重?家属想取保候审,要怎么申请?什么时候会判刑?会怎么判?判多少年?等等。
家属这么一问,如果笔者很快告诉你,要判十年以上,你会觉得靠谱吗?如果笔者说判一年以下,你会觉得很欣慰吗?笔者并不是心理专家,也不是“神算子”,报喜不报忧更不是笔者作为律师的职责。如果笔者给你法律意见,你就自认为可以自己当辩护人,那你就太天真了。如果真的那么简单,还要律师干啥,那就更加不会存在很多家属花重金委托律师的事情发生了。更何况,即使你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百度,以及买两本刑事法律书籍,你都未必能搞懂案件的真正实质性辩点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点在哪?
因此,家属简单的咨询,笔者也未必能做出一个很精准的判断以及回答,再者,家属介绍的案件情况,也并非案件的全部内容,也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因为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讲求事实,讲求证据、讲求法律依据以及讲求辩护策略。无论案件是无罪,还是罪轻,都需要笔者亲自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针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也可以理解成医生的问诊),才能深入案件了解案情,并在笔者亲自办案过程中,吃透案件,以此制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以及每一阶段、每一步的辩护思路以及辩护工作,并在办案的过程中,笔者会争取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并针对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供公检法参考。因此,这些都是结合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奥秘之处,三言两语并不能得以概括,所以外行人以及家属了解以及提供的案件情况,都有可能是比较片面的。
换一句话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问题就摆在那里,就看家属想怎么解决?如何解决?
二、刑事律师介入的必要性问题
1.律师介入前的一些琐碎问题
有些家属对律师的了解甚少,一咨询或者一问问题就是律师费多少?能不能取保候审?胜算的概率有多少等问题?其实,还没深入了解一位律师,就直奔收费主题,是不恰当的。
毕竟,律师在不了解涉案人数、不了解基本的案情、不了解案件所在地,很难判断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所需付出的办案时间,也不知道案件的办案难度以及其他办案成本;因此,很主观、很片面地以律师费多少去委托律师,以收律师费多少去衡量律师的好坏,其实是极其片面以及不恰当的。
律师需具备敬业精神、执业操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强大的抗压能力等,面对刑事案件以及各种大案要案,可以应对自如,并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应对策略以及应对技巧。
2.侦查机关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问题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有黄金救援37天一说(可参考:笔者的原创文章《刑事案件侦查阶段: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笔者经办的多起案件,均在37天内得以成功取保候审。最近,成功取保候审的是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并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且当场形成辩护思路以及辩护策略,解决了当事人多天未能破解的疑惑,毕竟很多涉案当事人均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法律专业性问题只是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懂;在看守所里面的“半仙”也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胡乱给意见;因此,笔者的及时出现,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法律专业问题上,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浇灭当事人头上的那股“焦虑感”。
笔者会见完后,立即赶往公安机关,并针对案件情况与经办警官进行沟通,了解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情况以及办案思路,并根据在看守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情况,阐述辩护律师的法律观点以及意见。
随后,根据在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从公安机关了解的办案思路以及涉案事实、涉案证据等之后,笔者认为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很快笔者就开始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当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想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难度是相当之大的,但笔者并不因此而气馁,而是制定周密的辩护策略,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时打下基础。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能批准取保候审也是非常好的。
当事人被刑拘的第30天,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笔者将事前已经撰写好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并面对面约见了经办检察官,并根据案件情况,阐述了当事人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第37天,检察院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逮捕决定。很快,公安机关就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终于在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
3.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以及确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问题
阅卷是考验一名刑事律师专业功底的最好考题。比如在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才能实现快速高效的阅卷,捕捉有效案件信息,并制作阅卷笔录,随后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显得尤为重要。这个过程,用简短的文字并不足以概括。但,总的阅卷笔录思路就是根据刑事案件的八大证据种类进行质证,并寻找辩护要点,整理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观点。
举个笔者经办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第一次会见后,笔者就得出初步判断,当事人是无罪的。笔者对多达355卷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里面存在大量被公安机关诱供的情况出现,且对主观上的明知问题明显违背常理。并查阅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能对其定罪量刑,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出货单、快递单、现场扣押的物品、电脑主机、司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能否确定当事人有罪的问题。如果确定不了当事人有罪,且当事人也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理应作为首选。
笔者办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会根据阅卷情况以及阅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安排去看守所进行会见,就阅卷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证据材料等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阅卷情况以及会见核实的情况,撰写《法律意见书》以及面对面约见经办检察官,就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交流笔者的观点,并了解经办检察官的办案思路,争取获得更多的辩护信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走好每一步,并做好每一步的辩护工作。
4.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问题
当然,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审判阶段就不需要再另行阅卷。
如果审判阶段有新的证据材料,那必须要提前跟法院沟通,安排进行阅卷,以免遗漏其他对案件有利的证据材料。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办经验,在审判阶段时,会提前跟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先行沟通辩护观点。随后,针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情况,撰写好《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发问提纲》以及《质证意见》等。
在开庭审理之前,笔者会提前安排好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会见沟通,让当事人了解开庭流程以及开庭时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做足开庭的准备以及需注意的有关细节,以争取一个较好的判决结果。并在会见时,提出笔者的主要辩护观点、辩护策略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等。依法依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争取获得一个较好的庭审效果,让判决结果向笔者以及当事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
当然,有些家属或者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的真正奥秘是什么?笔者总结如下影响开庭效果的若干事项:开庭纪律、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当事人开庭时的应对能力、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的发问策略、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观点以及辩护律师的综合辩护策略等。
当然,刑事案件的实际办案过程,比本文所阐述的内容复杂、多变。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较强的沟通技巧以及随机应变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说了这么多,你是否知道了为什么要委托专业律师?但无论家属做什么选择,均要根据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本着理性思维进行抉择,切勿冲动消费以及盲目消费,毕竟刑事案件具有不可逆性,错过了关键环节,很难进行弥补,即使能弥补,家属以及当事人所付出的代价都会相当之大。
自由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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