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释放:P2P暴雷潮中另一种自由的味道——非法集资罪案审查起诉期异地取保律师工作手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10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并非不捕释放,并非不起诉,并非撤销案件,但人出来了。

这种自由,你造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今年P2P暴雷潮中的一个高频罪名。

因此罪,从3月下旬到10月中旬。H州市的M某某,三次被限制自由,或因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因私(被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非法拘禁)。

又三次重获自由,回到无拘无束的世界。

自己自首后,又经过取保走出了看守所。

这是怎样的一种体验?

闲话不扯,先来看看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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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律师朋友打电话问:“看你这几年十几个成功取保的案子,我现在也有一个案,你帮我看看:给公安局写一个取保申请行不行?”

这时,我便会想起自己走上专业刑辩路之前长长短短的一幕幕,不禁莞尔:专业刑事律师怎样踩在节点上做该做的事,其实真的并非一两句话就能讲清楚。

更重要的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情况,该如何应对也是因案而异的。

最近H州市的这个案子,一波三折,其中经历,便是最好的证明。

一进警局:候门一入深似海

3月21日上午9时。

经过通宵工作,带着连夜赶出来的总字数达3万多字的材料,律师与M某某来到H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3万字的材料?

是的。包括:《自首书》、《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分析》、《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目录》、《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问话笔录》等。

开门见山说明来意后,递上法律文书。

由于案发地在H州市某区,接警人员请示后,通知区公安分局经侦前来接人。

10:30,目送M某某被两名警员带着,走进警局,律师赶往机场,踏上了当晚的返程班机。

其实,选择自首地是有讲究的,律师并非不知道案件发生在某区的地界,为什么还要选择在市公安局自首?

因为…说起来有点无奈:越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执法相对规范些。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弄不好,自首,会变成“被抓获归案”,白白丧失一个40%上下减轻处罚或免罚的机会。

离开警局陷危难:被非法拘禁如何6分钟破解?

人,暂时进去了,然而事情才刚开始。

22日早,9:30。律师手里的电话响起,接听后是一串略显紧张的问话:“你是不是张律师?是M某某的律师…”

原来,当天律师离开后,警方以无人报案将M某某释放。

第一次“进去”,就这么出来了。然而,待警察再联系时,M某某失踪了!

办案警察在电话里,叮嘱律师一旦知道当事人的下落,立即与其联系。

中午12时半刚过,办公间隙,查看手机时,律师发现手机上有一个陌生电话发来的一连串断断续续的“不好”、“我在某某超市对面某某酒店某房间,联系警官”、“快点”、“在卫生间”等字眼的短信。

火石电光的一刹那!

基于十多年基层侦察民警的经验,律师断定:这是千里之外,H州市当事人发来的求救信号!

立即,拨通办案警官的电话,告诉他这个信息。

电话那头,却犯了难:你还是找派出所吧,我们去到现场不方便,也没那么快。

一秒钟左右的时间,同样是基于多年警察的经验,律师认同了警官的观点,迅速拨通了当地的报警电话。

案情、位置、信息来源、初步判断…

再次拨通之前的电话时,得知:M某某已经被解救出来了,这时,时间刚刚过去6分钟!

第二次“出来”,律师解救,6分钟!

解救当事人于危局,事后才得知,M某某当时被人抢去了随身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件,再耽误下去便可能被转走钱款。

你看,假设没有丰富的侦查经验,身处此地,如何从容应对?

然而,真正的考验在后面。

回归自由:家属眼中“不可能的任务”

经历自首、释放、非法拘禁、解救、刑拘后,律师开始了漫长的为当事人申请取保过程。

原因很简单明了:当事人身体不适宜羁押。

这一战,耗时5个多月。

算起取保的申请,在刑事拘留后第31天,即“黄金37天”中案卷材料去到检察院的第一天,办案律师即来到侦监科检察官的办公室。

C姓检察官,年轻、干练,阅读法律文书后,对远道而来的律师表现出敬意,但谈到取保问题后直言不讳:“案值较大,涉及人员这么多,而且没有退赔受害人,这个案子是不可能取保的。”

律师的回应,直指案件关键:“M某某既然能自己投案自首,也没理由再自己跑掉。而且,她的身体状况,确实身体肌瘤存在癌变的可能,这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病历我们已经彩色复印了,希望您可以先不急着答复,待看完材料后请求完领导,再作决定,到时我会打电话了解的。”

然后,还是批捕了。

接下来,一程又一程,先后数数,竟跑了十二趟!

手边花花绿绿的登机牌,就攒了一大把。

为什么会见这么频繁?

经历两进两出,真正走进看守所后,才体会到自由的珍贵:活动空间受限、人际距离狭窄、夏天没有空调、冲凉没有热水…

出去,我要出去…

而且随着案件的深入,大量当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付款凭证、记账簿、银行流水、电子网银转账调取..当事人自己找是最方便的。

事实上,面对上图如山般的会计账簿,公安在短短几月的办案时间里,也没有更多时间寻找“无罪”证据。

这时候,只有自己,才是最清楚所有来龙去脉的。

每次会见结束,当事人都会扯着噪子:“你下星期什么时候再来看我?”

时间久了,当事人也对外面的人际关系开始怀疑:我的会计有没有帮你打印到那些账簿?K这次安排你在哪里住?L怎样现在这样说我?W的女儿、儿子托人找关系的事情如果揭发对我有什么好处..

但有一点,她是坚定的:我M某某是外地来H州市发展的,对当地人际关系我是不相信的,无论如何,我不相信通过关系能“捞”我出去。

也有几次,要强的当事人听到亲人的消息后,眼角一次次的湿润了…

术业专攻:取保的法律窍门在哪里?

肖文彬律师有言云: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律师的书面辩护。

此话有理。

既然当事人系主动归案,回头又为她申请取保候审?不是自相矛盾?

所以,今年8月底,听到律师说“很可能取保出来”,旁边她的朋友也瞪大了眼珠子,脱口而出:“这怎么可能!”

因为他知道,这个外地来的律师,在当地肯定没有任何关系。

可是,专业真正能那么“牛叉”?

但随即又笑逐言开:“那你弄吧,你真要是能弄的出来,我们和家人肯定感激你!”

事后证明,专业刑事律师专业解决各种不可能。

这种专业,确实是通过一份份法律文书表达:

《关于建议贵院对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M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M某某与C某间资金往来明细》、《关于M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调取可以证明M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申请书》、《关于对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申请书》、《M某某案人物关系图》、《M某某案资金流向及比例图》、《关于M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与法律文书一同递交的,还有经过律师团队辛苦工作后,整理和收集的初步证据。

另外,根据多次会见,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存在威胁、指名问供等情况。

这些情况汇总起来,形成一份份法律文书递交给检察官。

所有的工作,也都在加深检察官对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认识。

而这种认识,都有力促成了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推进。

当然,所有工作,都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但是通过专业作为体现出来。

单就取保候审来讲,律师先后递交的申请就包括:《M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保申请书》、《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M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对M某某进行身体检查并办理取保候审之紧急申请书》…

步步惊心,也是步步紧逼。

而之所以一次次递交取保申请,而且依据不同,乃在于对案清了解的深入,乃在于当事人身体情况的变化。

本案中,取保候审申请的依据,更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延伸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等“法律的细节”: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同时,对“社会危险性”的评判,需要援引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正如王思鲁律师所言:“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的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开创未来,而来不得半点虚张声势。”

凯歌:奏响在坚韧不拔的努力过后

11月中,H州市已然秋高气爽,广州也是少见的凉爽宜人。

律师的电话响起。

又是熟悉的H州市号码:接到通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然而,倒退到国庆前,律师接到驻所检察官打来的回复电话:考虑到案件情况,检察官最近对嫌疑人再次进行了体检,经征求办案公安机关的意见,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然而,倒退到9月中,律师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还是递上了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紧急申请书。

再次想起律师同学的问题:我有个案子想给公安递取保申请,你帮我看看该怎么弄?

还是只能笑笑。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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