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税免刑,真的是宗庆后拯救了范冰冰吗?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11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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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范冰冰之所以只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8亿元,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即补缴税款就可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否公平?这就涉及到立法理念,设立逃税罪到底是侧重惩罚犯罪,还是侧重保障税收?

二,虽然刑法修订不会因一人一事决定,但2008年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偷税案(3亿元)影响巨大,势必对修订产生影响。宗庆后偷税案的背景,是达能和娃哈哈的争端。偷税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才构成。而相关证据表明,宗庆后并无偷税的主观故意。

三,为什么空姐代购逃税8万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逃税数亿却免刑?因为虽然两者都是逃税,但分属不同罪名。前者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的是关税,后者是逃税罪,逃的是个人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而刑法对走私罪处罚比逃税罪更严重,这就涉及到立法理念的问题,显然立法机关认为偷逃关税,比逃避个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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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范冰冰逃税案终于有了调查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摄制过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追缴和处罚决定。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

范冰冰在微博发布致歉信,表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这一结果,全部在我此前的预测中。我在8月15日发表的《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可能因涉嫌逃税罪被“软禁”吗》的预测,即范冰冰逃税即使查实,也不会因此坐牢。因为按照目前《刑法》规定,范冰冰只要及时补缴税款,就不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问题一:为什么范冰冰补缴税款就可以免刑?

很多网友们提出,为什么范冰冰只要补缴税款,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我们国家,对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一向处罚很严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即达到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达到上述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范冰冰为何没有被判刑呢?这源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使触犯了逃税罪,仍然可以免罪。第一,是初次逃避缴纳税款,第二,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第三,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通常是罚款)。

范冰冰在此前并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她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补缴8亿多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收到刑事处罚。

问题二:真的是宗庆后拯救了范冰冰吗?

为什么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会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呢?

网上流传,正是因为2008年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偷税案(当时偷税罪还未改名为逃税罪),才促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才意外的在十年后,让范冰冰免于牢狱之灾。

《刑法》的修订,肯定是由多种因素导致,而非一人一事决定。但2008年宗庆后偷税案影响巨大,势必对《刑法》修订产生了影响。

宗庆后偷税案的背景,是达能和娃哈哈的争端,新华社曾发表评论称,“达娃之争”是强大的跨国资本与迅速兴起的民营资本的碰撞。

1996年,娃哈哈集团和法国饮料巨头达能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到2007年4月,达能和娃哈哈围绕“娃哈哈”系列商标权归属、同业竞争、合资公司控制权等问题发生一系列争端,双方矛盾激化,在海内外展开诉讼战和舆论战。

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

2007年10月,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宗庆后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

2007年11月,杭州市地方税务总局稽查一局正式立案,查实宗庆后应交而未交的税款为数百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如何定性,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磋商”。

2008年4月,媒体披露宗庆后偷税近3亿元的消息。宗庆后表示,举报人是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

宗庆后偷税案发生在2008年,当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但即使是按照此前的偷税罪,宗庆后也并不构成。因为偷税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才构成。而相关证据表明,宗庆后并无偷税的主观故意。

举报称,从1996年到2006年,宗庆后从达能和娃哈哈的合资公司获得工资外的收入(股权分红、海外收益等)大致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

根据达能集团和娃哈哈的合资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副本中第八条的规定,宗庆后有义务“负责就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利益,缴纳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税款、收费或征费”。也就是说,这部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宗庆后应当自行缴纳,而非由合资公司代缴。这对于宗庆后而言,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但是,尽管协议规定由宗庆后自行缴税,但宗庆后所拿到的收入是少了一部分的,并有证据表明,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曾告知宗庆后,会代其在新加坡缴税,所以宗庆后会合理认为上述收入已经缴税。

要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不法和主观有责,两者缺一不可。从客观角度,宗庆后确未缴纳个税,但主观上宗庆后并没有偷税的故意。

宗庆后应缴的个税近3亿,在稽查局立案前,已经补缴2亿多,尚未缴纳的数百万,显然也未达到偷税罪成立的10%比例。据媒体报道,这数百万之所以未缴纳,是因为计算有误,以为全交齐了,立案再查才发觉算法有问题。

宗庆后偷税案的关键不在金额的多少,而在于宗庆后是否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最终,宗庆后并未被认定为偷税罪。

问题三:为什么补缴税款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为什么会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这涉及到立法理念的问题,即设置逃税罪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目的一,为了惩罚犯罪。立法机关认为凡是逃税达到入罪标准,不管是否补缴和接收罚款,都予以刑事处罚;

目的二,为了保障税收。立法机关认为税收收缴入库,并给予行政处罚,其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如果是初犯,就不必给予刑事处罚。

所谓逃税罪的初犯,指没有5年内因逃税被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这就大幅度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显然,立法机关的理念是从侧重目的一转向了侧重目的二,促使逃税行为人有动力尽快主动补缴税款,从而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增加“初犯免责”做了说明: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其实,并非国内才有这样的规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上都有类似的规定。

当然,“初犯免责”条款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所以这次范冰冰逃税案的调查结果公布,才会引起舆论的反弹。

问题四:为什么空姐代购逃税被判刑,而范冰冰逃税却免刑?

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空姐代购逃税8万元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逃税数亿,却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呢?

这是因为,虽然两者本质上都是逃税,但分属不同的罪名。前者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空姐逃的是关税。而后者是逃税罪,范冰冰逃的是国税和地税(从2018年6月起,国税、地税合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等。

空姐代购逃税案发生在2011年,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在首都机场被查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被控逃避关税113万余元。本案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12月本案重审,法院对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100多万元逃税金额,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只对现场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最终改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也就是说,离职空姐李晓航确实是以走私逃税8万元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只要补缴8亿多元税款和罚款,即可免刑。

其实,空姐是没有赶上好时候。随着海外代购日益增多,如果对于走私数量不大的“人肉代购者”都以走私罪判刑,那恐怕监狱都装不下了。所以,走私罪提高了入刑标准。

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其中第16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就在空姐代购逃税案不久,可能和本案有关。

离职空姐李晓航被认定的走私逃税金额为8万元,如果放到今天,8万元尚未达到走私罪的起刑点,她完全就可以像范冰冰一样免刑了,只要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如果单从金额来看,离职空姐走私逃税8万元被判刑3年,范冰冰补缴8亿元税款免刑,确实看起来很不公。这就涉及到立法理念的问题。即立法机关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比逃税罪更严重,偷逃关税,比逃避个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危害性更大。

问题五:当年刘晓庆真的因为偷税罪被判刑了吗?

其实并没有。

网上流传刘晓庆曾因偷税罪被判刑,其实并不属实。

真实情况是:刘晓庆因偷税罪被逮捕,但并没有被判刑。她在看守所羁押了400多天后被取保候审,补缴税款后,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刘晓庆偷税案发生在2002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自1996年以来,通过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1458.3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3万元。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2002年7月刘晓庆被批准逮捕。

在好友姜文聘请律师等帮助下,刘晓庆于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刘晓庆个人取保候审后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2004年5月,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当时还没有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检察机关对刘晓庆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在于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且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2004年4月,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三年。

网上流传刘晓庆被关押在秦城监狱,虽然出自刘晓庆本人之口,也并不属实。

监狱是犯罪分子服刑的场所,刘晓庆并未判刑,怎么可能关押在秦城监狱呢?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尚未有法院生效判决前,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

事实上,刘晓庆被羁押400多天,是在北京市看守所,而非秦城监狱。

以上是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所作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的贡献。

周筱赟写于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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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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