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20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上个月媒体曝光高铁“霸座男”事件后,该名男子孙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在180天内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正当不少人以为这件事情能起到警戒的作用时,昨日,又有媒体曝光出永州—深圳北G6078列车上,一位女乘客再现霸座行为,不仅如此,这名女“座霸”更是各种语出惊人——
从视频中可见,这位女“座霸”持有座位号为10D(靠过道)的车票,强占了其他乘客的10F(靠窗)座位。无论这位乘客是真的不懂乘车座位安排规则,抑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在乘警及列车工作人员的解释之后,依旧一味地强词夺理、甚至颠倒是非,不过是愈发暴露她的傲慢无礼和对社会规则的藐视。
问题一:乘警或者列车工作人员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时,乘客到底有无权利拒绝呢?
笔者在视频中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乘警要求女子出示身份证查验时,女子却直言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
(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
……
(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
(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换言之,这次事件中的女子是拒绝配合乘警查验其身份证件即属于违法行为。在铁路公安乘警出示执法证件(警察证)后,为了确认人、票、证一致,乘警时有权查验乘客身份证件,乘客是有义务予以配合的。
问题二:乘客可以坐别人的座位吗?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乘客和铁路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这是没有争议的。关于乘车座位,在旅客与承运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中是如何约定的呢?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一言以蔽之,旅客有权利按照票面记载的车次、座位、乘客对号入座,对于不是其购买车票所记载的座位,旅客是没有任何权利私自强占的,且乘警及列车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当然,如果得到其他座位乘客的同意,在不扰乱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法律首先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乘客之间完全可以自由交换座位的。
问题三:女“座霸”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
笔者认为,对于视频中女“座霸”的行为应当从两个层面分析,一个是合同违约处理的层面,另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层面。
首先,我们从合同违约处理的层面分析——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事件中的女“座霸”不听劝阻,坚持强占座位,足以认定其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在合同的角度上,女子已然构成违约,承运人(铁路公司)不仅有权利终止双方运输合同关系,还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当时的情形下,根据《规程》,铁路运营方完全可以对该名女子拒载,责令其下车且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以恢复列车正常运行秩序。
其次,我们从治安管理处罚的层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这位女“座霸”的行为不仅阻碍了铁路乘警依法执行职务,更是凭一己之力扰乱了高铁列车上的公共秩序。根据最新消息,衡阳铁路公安处对女“座霸”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铁路部门对周某某作出180日内限制购票乘坐火车的决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该名女“座霸”予以从重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但笔者认为公安部门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未免显得过轻,实在难以对当事人甚至全社会起到震慑、教化的效果。
本文结语
对违法行为处罚过轻的后果就是违法成本低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挑战法律规则的权威、底线,最终导致法律变成笑柄。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高铁不文明乘车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铁路部门缺乏一套明确有效、条文完善的惩罚指引。笔者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铁路部门规章,却找不到一套完整的对肆意占座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的明确、有效的惩罚指引。
笔者认为,对于强占座位的行为人,既然在法律上已经能评价为“失信乘车人”,执法技术上应当更加直接、高效。铁路乘警在最近车站强制失信乘车人下车的同时,公汽、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部门同步、即时作出限制其购买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的决定,也许效果比“罚款200元”来的更好——
试想一下,一位失信乘车人还没到目的地就被强制下车后,在远离市中心的高铁站,在隔壁的汽车站不能买票乘车,打车去机场也买不了机票坐不了飞机,竟然就这样没办法去到目的地了。这位失信乘车人手上一个几十上百万的项目因其到不了目的地面临无法谈成的巨大风险。这将要失去的大项目加上滞留期间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被扣减的工资,相比于200元的行政罚款,违法成本居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指数增长!
当然,天无绝人之路,实在找不到去目的地的方法的时候,失信乘车人或许也可以勇敢地尝试一下最近知名度很高的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