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强东事件探讨我国属人刑事管辖权

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5


从刘强东事件探讨我国属人刑事管辖权

胡寒冰: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金牙大状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刘强东在美国明苏尼达州被指控性侵犯罪事情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各大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也是峰回路转,至今对案件情况未有准确报道。虽然此事件仍需美国警方的调查取证,但笔者考虑更多是中国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刑法规定的属人刑事管辖权。

一、属人刑事管辖权概念及现状

我国最早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属人刑事管辖权,根据1979年刑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适用属人刑事管辖权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相对于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扩大了属人刑事管辖权适用范围,依据该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属人刑事管辖权是指国籍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者注册地在本国的单位在本国边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享有管辖的权利。

虽然我国规定了属人刑事管辖权,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仍以属地刑事管辖权为主,实际上在域外案件上属人刑事管辖权却很少适用。根据在裁判文书网等查询的案例,目前我国有三宗刑事案件涉及属人刑事管辖权,分别是周某盗窃案((2017)云2822刑初329号)、伍某绑架案((2017)粤刑终378号)、刘某等人组织卖淫案((2016)粤04刑终301号)。各国规定属人刑事管辖权目的是维护国籍国司法主权,但事实上各国又规定了属地刑事管辖权,这就难免出现国籍国与犯罪行为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产生冲突,这也造成了属人刑事管辖权事实上执行起来存在诸多问题。

二、属人管辖权适用存在问题

1.国际司法协助不畅

世界各国对于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都是以属地管辖权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这也是一国出于方便刑事管辖目的,毕竟一个国家对他国发生的刑事案件要求行使管辖权,则存在可能干涉他国内政情况。况且犯罪行为地所在国出于司法主权独立考虑,一般也不会将案件移送犯罪行为人户籍所在国管辖。前文查询到三个案例虽然都是在境外犯案,但最终之所以有我国法院审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均是在我国境内抓获,事实上我国在未有任何引渡协议下不可能将本国公民移送他国或地区管辖。属人刑事管辖权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各国出于自身司法主权独立目的,对于国际司法协助都持谨慎态度。同时各国司法体系与司法发展水平不同,司法机关对证据规则与证据认定标准不同,也是国际司法协助中面临的一个难点。

2.外国法院判决后,部分侦查机关可能未意识到我国对案件仍有管辖权

对于1997年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如果说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正当防卫”条款是僵尸条款,那么属人刑事管辖权则是属于死尸条款。对于大部分在国外执行刑罚完毕被遣送回国的人员,部分侦查机关可能认为其已经由犯罪行为地刑事处罚,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我国出于司法主权独立的考虑,对外国判决是消极承认的,根据1997年刑法中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故中国公民虽在外国已经执行完毕刑罚,但并不当然免除其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入境地侦查机关而言,潜意识内仍是按照属地刑事管辖权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另外启动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程序也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虽然国家出于司法主权独立原则写入属人刑事管辖权,但是对一个人犯罪行为重复评价并不符合人权的要求,这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定罪量刑需要证据,由于目前与我国签订国际司法协助国家只有极个别国家,我国侦查机关很难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得犯罪行为地国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就很难再次启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

回到刘强东事件,由于还需要美国警方继续调查取证,目前尚无法下定论。假设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美国方面可以拒绝向我国警方提供相应的司法协助。虽然刑法规定中国司法机关有属人案件管辖权,但因中国侦查机关无法获得相应的证据材料,很难再次启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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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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