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2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这个九月的第一天,各种圈、群里,传出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被撤销的喜讯。
这一次法治胜利后的狂欢,又是中国式的。
之所以说“又”,是因为印象中这样的胜利,已有前例。而之前国民印象最深的,当数2009年,湖北修脚女工邓玉娇,使用修脚刀对撼酒后“欲行奸淫之事”的邓贵大,并导致后者死亡。但那次,邓玉娇仍走完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全流程,只是最后被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免予刑事处罚。
而这次,应然的正义,转化为实然的正义,而不是被错认为犯罪,在我们这片成文法国家的土地上,实为不易。
这一次法治的胜利,短短的几天里,不亚于一场“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国民大讨论。从庙堂之高,到江湖之远,从引车卖桨者,到声名显赫之士,借助便捷的网络,纷纷传递着自己对事件的看法,各种观点碰撞,有罪说,无罪说,而不同言说中,又延伸出若干的分野。
不同于2009年邓玉娇案件时,铺天盖地的报纸轮番报道和野三关镇限航、限制采访的严阵以待,这次的讨论,发生在手机上、朋友圈、各个群里:有调侃的跟风视频;有严肃的截图德国法的比较法研究;有人发出美国女子占用残疾人车道,男子上前理论被女子男友推倒后开枪射击,根据“不退让法”未被拘捕的附文字视频(三周后,开枪男子迈克儿被检方以杀人罪提起公诉);有美国法庭上无助女子痛哭流涕,陈述人生不幸,被人性化免除200美元罚金的庭审视频。
虽然风格各异,但没有恶搞,没有哗众取宠,众声之中,充满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白衣男)结局的担忧,充满对法治上升为国家方略后的地方性司法功能紊乱的忧心。
正如电影《辩护人》中主人公所言:我可以离开这个国家,可我的子女还要在这片土地上生活,我没有理由不为法律的公正而战斗(大意)。
是的,每个人对于海明结局的担忧,也是对自身的担忧。没有谁的生活是孤岛,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救于海明,就是救自己。
愚钝如笔者,在案发后,草就一篇《花臂男.邓玉娇.管制刀具及茶》,在对本案属于明显的正当防卫进行表述之余,更多的,是对案件结果,深深的担忧。
这种担忧,并不因这次案件的撤销而减退:作为寂寂无声如你我者,谁能想像自己成为下一个于海明时,还能“享受这个于海明的待遇”?
因为,势单力寡如你我者,无力发动足以引发大西洋海啸的“蝴蝶效应”。
所以说,刘海龙暴死后,刑法的无限防卫权仍只是苟活着。
有好事者,找出了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和现行刑法典第32条之规定进行比较,并将奥地利刑法典、法国1994年刑法典、瑞士刑法典、日本1907年刑法典条分缕析,逐一列举其异同。
然而细心对照,单从条文表述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被俗称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并无落后的嫌疑。
根据昆山市公安局公告,行凶者刘海龙,为甘肃镇原县人,自卫者于海明,陕西宁强县人。现行凶者暴毙,自卫者身心亦受巨创。
有人戏称“两个西北人,以生命和热血,在异地他乡,谱写了中国法治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全国人民普及了“无限防卫权”。
有人认为:“从推动法治进步角度讲,龙哥之死重于泰山,感谢龙哥,龙哥不朽。”
话虽如此,龙哥对国家法治进步的贡献,却极可能是短暂的。从邓玉娇被审判后免于刑事处罚,到刘海龙暴死后于海明被撤销案件,一次全民讨论风暴所及,换回的不应是无限防卫权的一性次被激活。
因此,撤销案件的消息刚一传开,王思鲁律师即建议法律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修法意见:以此案处理作为示范,透过个案,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缺憾,对立法加以完善、修改,明确正当防卫的若干条件,防止正当防卫者被行凶者侵害后,受到现行法律的二次伤害。
笔者深以为然。
作为曾在广州火车站等治安复杂地段,从事执法工作十数年者如在下,深知警方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担忧。但在当下,以热点事件为契机,完善法律及执法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首先,城市街道和人流密集地段视频监控高度发达,为调查取证提供了极大便利。
其次,手机使用的普及,而手机录像功能,为群众原始、准确记录案发情况提供了可能
最后,公民法制意识,亦得到了极大的普及,而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权,通过此次事件的大讨论,亦可知,公民朴素的法律意识,与精确的法律设计完全可以殊途同归。
倘如此,应然性的法律条文与实然性的司法实务,应去除手术刀式的精准的要求、书斋式的冷静的分析、形而上的理性考量,而体现对受侵害者弱势方的大比例的立法上的关照、对行凶犯罪者法律设计上的先天不公、对特定环境下受害者无助恐惧如驱魔般欲消灭行凶者于无形之心理之体恤,进而,更好体现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行为,进而实现社会之有序以至达成良法之治。
倘能如此,则龙哥之死实为有幸于中国,而刑法之无限防卫权,方不止于苟活。
张王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