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1
“昆山砍人案”得以撤销,“犯罪嫌疑人”于海明被认定属正当防卫,无罪。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本质之一是弃恶扬善,在此案的处理中体现了。此案的处理,若能对以后的司法活动起示范作用,及透过个案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缺憾,对立法加以完善、修改,才谈得上深具法治意义。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昆山宝马哥被砍死案”发生后,大部分法学家及律师的观点其实是于某涉嫌“防卫过当”,但大家呼吁、建议警方把于某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处理。这里面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标准把握比较严苛。现该案不负众望,已尘埃落定。我们认为该案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郭铸满(律师团队)
“昆山砍人案”的撤销,最大的意义是让老百姓敢于积极地、无顾虑地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自我防卫,减少社会暴力犯罪,促进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向前推进!所以说意义极大,信息量极大,与当前的扫黑除恶来说,正当其时!
---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王润泽
对案件通告的解读及疑问(以后我们法律人及所有人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正当防卫?)
1.7秒内连砍五刀……
问题:是不是说明第一刀是致命伤?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时候是真正的防卫?
2.宝马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问题:如果砍中了,且是致命伤呢?
3.宝马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
问题:如果追赶过去又砍到了,且分不清什么时候是致命伤又该如何?
4.案发后立案罪名?于海明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为何采取措施?是否意味着承认当初办错案?
5.于海明继续追砍,是否询问理由及当时主观想法?如何回答?倘若回答没想那么多,就想弄死他,该怎么定性?
6.案件视频及部分资料如何爆出?
7.是否是民意影响司法?如果不是资料提前爆出,参考于欢案……
---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张冬冬
这才是关键,价值的选择:龙哥和于海明在本案并不是受到同样的看待。在龙哥提刀的时候,他的权利就自然让位于海明。龙哥用到背砸于海明的时候,于海明是可能的生命健康危险,于海明捡刀捅刺龙哥的时候,龙哥是现实的危险。这个案件价值选择就在于,过错在先的龙哥,提刀击打于海龙的时候,法律已经抛弃他了,他的生命法律已经漠视了。他的可能给别人带来的危险,让位于自己的现实危险。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小林
“昆山砍人案”最终得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海明被认定属正当防卫,无罪。这是中国正当防卫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它激活了“沉睡”已久的无限防卫的法律条款,也贴近了常理民意。为敢于依法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昆山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点赞。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
昆山白衣男(电动车主)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民众一颗悬着的心总算落下了!
包括法检人员在内都认为,这是里程牌式的决定,对中国司法影响重大。
一、法律不外乎人情,民众的正义情感受到印证;
二、“僵尸条款”第二十条活了;
三、本案的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甘定中
这一次的正义既没有缺席也没有迟到,这是法治进步的里程碑,本案应当载入史册。周五晚上我所部份律师把酒夜话,有的说根本就是防卫过当,因为于某某不应该连续砍、捅,更不应该在纹身男逃跑时继续追砍;有的根据美国大法官的法理观点认为一个人不可能面对砍过来的大刀作出冷静的思考,怎么反抗都不过份。但是判例大数据说明无罪几乎不可能。我是唯一认为无罪,不论结果如何都要满怀希望,尽一切努力去抗争的。我坚信,100分的胜利可以由1分的希望加99分的努力来成就!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争取,是因为尽力去争取才会有希望!
---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钟强
做为一个法律人要坚守对事实最起码的尊重和自己的良知,以及法治的信仰。第一次看到网上的视频我就内心确认电瓶车主是完完全全的正当防卫行为,在刑法上应属无罪,这是基于我内心最基本的事实判断、合理性判断与价值判断。昆山公安机关迅速查明案情,迅速做出认定并迅速撤销案件,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客观事实,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巨大进步,重树法治权威和信仰,有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秩序,让百姓在具体案件中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同时,感谢所有仗义执言而勇于发声的网民共同努力追寻正义。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宇
“昆山杀人案”,按“撤销案件”处理的结果,是顺应民意的选择。它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一丝曙光,但这并不能代表法治中国的到来,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贾东亮
昆山案件警方通报一出,获赞无数,定性正当防卫,符合大众最朴素的道德常识判断,也符合正当防卫立法本意。
不少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促进法制建设,甚至有言曰里程碑案件。此案件在查明案发经过后依照法律及以往判例并不难以确定,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并非只落于纸面或休眠,查阅判例不难发现,一直在适用,并且本案中并无特殊与突破。于某某面对他人持刀行凶,其行为是为了自身安全而下意识的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此时不能期待于某某做出求助公权力,或不采用暴力即可制止对方威胁,甚至要求于某某明确知道防卫行为到什么程度方可制止危害。于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以正对不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昆山公检法工作人员点赞,正义来的非常及时。
看到有说“一场法律人的狂欢落幕了”,我想说,作为法律人更应对生命存敬畏之心,讨论无妨,理越辩越明,只是在“命案”之上论“狂欢”实有不妥。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王宋爽
法治的进程有赖于个案的推动,特殊正当防卫地激活需要有正义感的人们共同推动,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人坚决地抗争、呐喊,赢得了圆满的结局。
进一步退两步、进两步退一步系几千年法治进程中的常态。
法治应当体现于每一个个案,法律人应当继续为真理而斗争为、正义而呐喊。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达军
让正当防卫真正成为保护人们生命财产的尚方宝剑 为什么警察的正常执法会受阻?为什么有人动不动就敢挥刀相向?为什么好人越来越怕坏人?因为正当防卫的成本太高了,因为正当防卫的要求太苛刻了,因为正当防卫不知何时找不回来了……正当防卫,和谐社会每一分钟都离不开你!你不应该死去!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欣
这些天忙于案件、金融资产项目处理以及新办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开业筹备,对昆山宝马哥“反杀案”只能抽空关注,无暇撰文表明态度。当时,看过一遍视频,只觉得这类案件,按照惯例肯定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果然,不久白衣男子于某就被刑拘了。
看网上的言论,观点截然不同地分为两大阵营: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非常具有教科书式的思路:看到视频中刘海龙所持的刀脱落,被于某抢到后开始撤离,但于某继续追击,最终致刘海龙毙命。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乏“严谨”“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坐在屏幕前,冷静地用刑法理论去“精准”地分析于某地行为,全然忘记了激烈对抗的现场和并非机器运动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看到了于某追着刘海龙的行为其实是一个连贯的行为,是在用自己的行为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这个观点在下面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中已经阐述的非常详尽了,不再画蛇添足。况且,该结论还得到了昆山市检察院的肯定。只是轮不到法院来立功了。窃以为,在这个阶段撤案,是实现最快的公平。不要等审判历经千辛万苦最终来个无罪释放,再来一句什么正义不会迟到等鬼话。事实上,如果这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阶段,最终的结果极不乐观。这也是目前刑事律师为什么侧重审前辩护的现实所在。
今天刚刚发布了昆山警方的通报后,很多刑事律师群里一片欢呼,很多律师建议将今天设定为律师纪念日,以纪念中国法治的进步。还有律师建议将正当防卫条款改名为“龙哥条款”,以表示龙哥之死不是白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如同美国那个臭名昭著的米兰达创造了保护人权的“米兰达规则”一样。不管怎么说,这次昆山宝马哥的“反杀”事件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对打破僵死的正当防卫条款,鼓励公民积极地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升中国社会的民气具有极大的正面影响力。
这次事件的迅速定性,公检机关对于某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让很多摩拳霍霍要去支援的刑事律师失去了机会。但是,我们宁愿失去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的机会,我们更愿意看到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得到正确的认定,不让邪气横行,不让法律蒙尘。
相信经过于欢案的二审改判,经过昆山宝马哥“反杀”案的撤案,中国的正当防卫精神进一步被激活,人的尊严的正义的实现进一步被展现,正气被弘扬。
九月一日,我们记忆里是典型的开学之日。2018年9月1日,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正确认识开学了。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程达群
昆山于某正当防卫一案,经过多日来公众与专业人士的关注和呼吁,终于尘埃落定。与于欢相比,于某是幸运的,经过几日羁押后,清清白白从看守所走了出来。但冷静的观察,如果没有媒体和法律人的持续努力,本案的走向就很难说了。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公众的关注下,勇敢走出曾经的怪圈,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相比之下有了重大进步。我希望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不要等着媒体介入和公众关注,要及时、坚决、直接宣布不构成犯罪,尤其不要采取强制措施伤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须知正义才是最高的法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辛本华
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毫无疑问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这样处理首先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的相关条件和精神;第二,这样处理与社情民意相吻合,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安抚民心,平息民众的焦虑;第三,这样处理,也是对反抗黑恶势力的勇敢行为的一种鼓励,是对善良风尚的一种积极引导,也是对黑恶势力的一种极大地震慑。应为昆山警方的英明正确行为点个赞。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黄利红
定了。反杀者无罪,可以回家。刘海龙的死,将对中国法治产生深远影响,极大唤醒国民的守法意识;而于海明无罪,他是幸运的,感谢网络,感谢法治的政府。正当防卫事件,对律师业来说,也将产生积极影响,前进一大步。值得深思。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贤春
昆山“行凶不成反被砍死”案,结局是众望所归的!
本案是全国各界极度关注的一个案件,类似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本案,是公安、检察机关果断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快速作出结论的一个案件。
本案,对于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社会各界,对于本案的舆论参与,是空前的,这也正印证了我们国家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一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就是法治法进程还不能适应美好生活需要!
为本案结局喝彩!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谭宗成
昆山宝马龙哥被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成功撤案,真是划时代的进步,也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不可略过的一页。或许,从推动法治进步角度讲,龙哥之死重于泰山,感谢龙哥,龙哥不朽。
PS:建议把正当防卫条款改名为“龙哥条款”以示纪念,就像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一样。
---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公典
经过查询从2004年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无罪之案例比国家一级文物更稀少,公民正当防卫权实际近乎是名存实亡。昆山纹身男被反杀,公检机关实事求是、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并彻实落实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白衣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正当防卫立法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惩恶扬善的初衷和目的,应当点赞。这种认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正义标准,符合公众期望和常识常理常情,因此令人信服,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公民正当防卫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望成为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经典案例,是法律的胜利,是正义的裁决。向为非作歹之徒昭示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公理和法律不可践踏的常识。值得为之喝彩!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筱林
只有法律人才知道,这是怎样的划时代的案件,又是怎样的诸般巧合风云聚会才爆发出来的案件。感谢摄像头的完美位置,感谢于海明最初打不还手的坚忍,最主要是要感谢龙哥,将恶人表演地淋漓尽致。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姚志刚
无罪的背后必然经过各部门多番相当激烈的博弈,其实哪怕是有舆论的介入,这个结果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这几天网络上充斥着众多律师、法学教授、媒体和民众的奔走呼告,大家的发声或许微不足道,但汇聚起来就是汪洋大海。于海明是幸运的,可是还有那么多没有进入公众视野、本应被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却没有被认定的错案,这些案子恐怕早已淹没在历史的墙角。
所有的进步都必然伴随着阵痛、甚至是牺牲,从推动法治进步的角度来看,宝马男的牺牲很有价值,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中国的法治进步必须记他一笔。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胡丹
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制度价值上的指导意义
1、暴力,特别是欺凌型暴力十分可恶;
2、此案后,良人有了反抗甚至是激烈反抗的循例依据;
3、7秒内连续捅刺、砍杀5刀,是面对行凶的正常反应,紧急情况下,谁也不可能是防卫精算师,“危险程度缓解、危险解除”的判断只能是书斋里的太极推演;
4、别纠结宝马男当时是持刀"击打"还是持刀"砍杀"了,认定行凶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无争议,谁敢保证击打之后不会是砍杀呢?
5、如果说舆论影响了司法,这次也是正面的。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谭仲萱
守护正义温暖善良人的心
---有感于昆山警方撤销“砍人死”案
今日,昆山市公安局的一则《警方通报》,给社会广泛关注的“砍人”案画上了一个漂亮的句号。给昆山警方点个赞!
昆山警方对民众的关注不回避,积极调查,回应关切。警方就相关问题一一回应社会舆论关注。昆山警方快速回应,值得肯定。
笔者认可昆山警方的决定及说理。昆山警方对于海明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定性,像久旱甘霖般滋润善良人的心,我们欣喜地看到”正当防卫“条款不再是摆设。对理由的阐述,情、理、法交融,于情于理于法,昆山警方都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不仅顺应民意,更因快速反应。难能可贵的是,昆山警方实事求是,对死者刘海龙也给出客观的回应。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张宋标
在处理结果出来之前的评述:“基于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上拿刀的事实,电车男有合理理由相信宝马男第二次跑回车边是去进一步升级武器。不能简单认为往后退了几步或转身跑了几步就是逃跑,当宝马男绕过车尾远离汽车溃散时才好确信其是真正逃跑了,这才解除了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当然,车上如果搜出还有刀或枪自然更有印证,就是没有搜出如果只是电车男的主观判断我觉得也不能绝对说就是假想防卫或防卫不适时,毕竟这符合当时场景下的正常人判断标准,不能完全以事后情况来做纯客观分析,不然就是客观归罪了。当然,电车男供述自己怎么想的及他当时听到宝马男二次返车途中说了些也显得很重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晏山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