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案于海明无罪!此刻世界回到了她本来的样子,邪不压正!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1


昆山案于海明无罪!此刻世界回到了她本来的样子,邪不压正! 

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

 

导语:

个案的发生或许有偶然因素,但是法治的进步却应该是必然结果。

 

正文:

于海明无罪!

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同日,昆山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定会写入中国法制史。

本案也应该写入中国法制史。

 

我们要向于海明先生致敬,致敬他的勇敢,也要向所有关注此事的公众致敬,他们发出了正义的呼喊,此刻,个案足以推动法治!此刻,世界回到了它本来的样子,邪不压正!

 

这是划时代的进步,也必将成为中国法治进步史上不可略过的一页。

 

或许,从推动法治进步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当下刑法对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或可将其命名为“于海明条款”或者“龙哥条款”,用于鼓励社会正气。

 

条款内容为:“即公民在面临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直到危险彻底消除,公民都可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

 

关于正当防卫,这是可以写入教科书的案例。

 

“昆山砍人案”的撤销,白衣哥于海明无罪,最大的意义是让老百姓敢于积极地、无顾虑地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自我防卫,减少社会暴力犯罪,促进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向前推进!所以说意义极大,信息量极大,与当前的扫黑除恶来说,正当其时!

 

本案激活了“沉睡”已久的无限防卫的法律条款,也贴近了常理民意,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于常识而非法条。

 

我们为敢于依法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昆山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点赞。他们是这一伟大进步的推动者!

 

正如昆山检察院所言: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警方通报中提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中国司法的建设、发展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司法已经在向前发展,从邓玉娇案,再到于欢案,再到于海明案,还有海南的陈天杰正当防卫无罪案,中国司法正在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对弘扬社会正气,压制社会不良势力有这显著的效果,可谓是大涨全国人民志气!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弃恶扬善,鼓励公民合法、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昆山案中,无罪的结果如果可以对未来相关的司法活动起示范作用,同时,通过该案推动对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才能称得上具有深刻的意义!

 

个案的发生或许有偶然因素,但是法治的进步却是必然结果。

 

昆山检察院:“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昆山检察院的结论掷地有声!面对不法侵害,我们本来就应该有勇有谋的与其作斗争,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湖北恩施邓玉娇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免罚

2009年5月10日晚,邓玉娇在“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三名镇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对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基于自卫目的,邓刺死镇政府人员一人,刺伤两人,以防卫过当,最终被判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该案被写入最高法年度报告。

 

山东聊城于欢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有期徒刑5年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之后于欢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江苏昆山于海明案件:正当防卫,无罪

本案直接在侦查阶段就撤案,公安机关认定,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撰写于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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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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