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正当防卫”不能机械理解

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1


最近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砍案,引起网络普遍关注,法律人也是观点鲜明众说纷纭。一种人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宝马男逃向宝马车就是不法侵害终止,单车男捡起刀具追杀属于“事后防御”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人也从法律规定出发,认为整个司法界都错误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从宝马男持刀砍人那一刻开始单车男就处于“无限制防卫”状态,宝马男逃向宝马车不能判断不法侵害结束,单车男完全有理由相信宝马男可能从车上拿其他武器甚至驾车继续侵害,而驾车侵害是单刀无法制止的,法律不强人所难。至于说宝马男没有从车上那其他武器出来,也没有开车撞人,让我想起《大话西游》中的唐僧,要等到孙悟空吃了自己才有真凭实据。宝马男不是逃向宝马车反向方而是宝马车方向,谁能判定他是逃跑而不是继续拿武器?

微信图片_20180901095530.jpg

持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指责持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人“脱离司法实践谈法律规定”,“不接地气”,误导当事人不适当“防卫”,最终锒铛入狱。持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人指责持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人为造成“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不仅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且助长暴徒嚣张气焰。中国司法界应该从对法律规定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按照“立法目的”与刑法原则做出合理解读。更有甚者,对我国司法实践“原则上不承认正当防卫”进行阴谋论式的解读,认为真实目的在于否弃“防抗暴力”的自然权利,面对任何暴力都不准反抗。

“江苏检察在线”统计了100宗涉及正当防卫的生效判决,只有6%被承认。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于机械,导致该条款被讥讽为“僵尸条款”。“江苏检察在线”甚至提出遇到暴力侵害不能反抗只能逃跑。我评论说,“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古人是明知不敌才如此。如果逃不过呢?如果身边有妇孺呢?难道面对暴力那些跑不快的只能被消灭?昆明爆恐事件,竟无一个是男儿,无人敢反抗只能逃跑,这锅谁来背?遇到暴力侵害只能报警,你以为警察是曹操,说到就到

微信图片_20180901095536.jpg

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是逻辑,“江苏检察在线”统计数据已经表明大量反抗暴力侵害的行为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说明司法部门恪守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理解有误,需要根据实践进行调整。那些公然挑衅老百姓良知的案件,例如南京彭宇案,其实就是法官错误理解、教条式理解甚至随心所欲胡乱解释法律的结果。即使另有隐情,法官难道不知道这些裁决结果流毒难尽。说好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呢?

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来体现民情矫正“法律的傲慢”,这就需要法官充分注意到逆天而行挑衅老百姓良知的判决会造成严重后果。每一次司法裁决都是一次个案引导,司法本该是惩恶扬善,却变成了保护暴徒约束正当防卫,焉不知“一次判决的不公,其恶果超过10次犯罪”?

微信图片_20180901095543.jpg

余安平,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案件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余律师还是惠州市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宪法宣讲团成员。

 余律师是2014年度惠州市优秀法制副主任、2014年度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得主,先后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等著作;并发表了《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律师的原则与妥协》、《审前辩护的蜕变: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等文章。多次接受惠州电台、惠州电视台、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等媒体采访;长期从事刑事辩护,每年都有几单无罪释放案件。联系电话:13725087936,邮箱:redfoxzhuof@126.com。


阅读量:7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余安平

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1320091149926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