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靠跑?受害人遭遇暴力袭击只能“不抵抗”?

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31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红星新闻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29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8·27”街头砍人案,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29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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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砍案”引起法律界热议,一部分律师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宝马男逃向宝马车说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自行车男追上去砍杀就是故意犯罪。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构成“无限制正当防卫”,宝马男持刀行凶则自行车男的正当防卫不受限制,宝马男逃向宝马车无法判断是逃跑还是去车上拿其他犯罪工具甚至驾车行凶,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宝马男没有开车,他可以说是逃离现场侵害终止。宝马男逃向宝马车,万一是开车行凶或者拿出其他武器例如车头锁、棒球棍呢?这样的桥段在影视剧上以及现实案例中并不鲜见。我们不能要自行车男去准确遇见宝马男离开现场是驾车逃跑而不是驾车行凶,宝马男持刀行凶那一刻自行车男就处于“无限制防御”状态,宝马男逃向汽车危机并未解除 。

在不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中持第一种观点较多,他们缺乏办案经验,更强调“法理解释”。在刑事辩护律师中,持第二种观点较多,他们天然同情“犯罪嫌疑人”,甚至质疑“正当防卫”条款被人为制造“冬眠”。正在律师界争论不休时,官方微博“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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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靠跑?受害人遭遇暴力袭击只能“不抵抗”?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江苏检察在线:【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 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裁判文书网上大量“正当防卫”都不被支持,法治社会本该被提倡的正当防卫,竟然被理解为不被允许的“以暴制暴”,中国司法界“集体有意识”偏袒暴徒,公然否弃刑法“正当防卫”条款。面对暴力袭击竟然只能“不抵抗”只能“逃跑”,这些司法部门的法理思维是如何形成的?公然藐视“正当防卫”条款的违法裁决,是谁给了底气?从司法实践中否弃面对暴力侵害的正当防卫,也就让见义勇为更加尴尬。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5名恐怖分子持刀砍杀29人砍伤100多人的恶性事件,我们指责“竟无一个是男儿”抱怨男人缺乏血性不能起来反抗,焉不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排斥“正当防卫”捆住了“男儿”手脚?

大量反抗暴徒行凶的“男儿”被当成斗殴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处罚,也就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明哲保身”成为生存哲学。当年南京彭宇案恶化中国社会风气流毒难尽,我们关心昆山会不会把本案制造成刑事界的彭宇案。正当防卫条款不应该“冬眠”,法律应该保护无辜者,而不是纵容行凶者,更不能要求自卫者都成为徐晓东那样“一招制敌”的搏击高手。

江苏法官,义无再辱。法律不能成为耍赖或作恶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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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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