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30
深思考“昆山纹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我不得不倾向于认定“白衣男”是正当防卫(尽管正当防卫的规定太书呆子,不接地气)。我不掩饰地认为律师对案件的认知终极受意识形态及价值取向的影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
【“电动车男”反击“宝马男”应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这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刑法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
具体到电动车男反击宝马男的视频里,可以看出,电动车男空手面对宝马男的持刀追砍行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面临着被砍死、砍伤的重大危险;此时,电动车男为制止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勇于夺刀反击并致宝马男死亡的,属于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还应得到嘉奖,嘉奖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关于昆山街头砍死人的几点看法】
1.本案事实:被砍者纹身男车压实线撞人,违规有错在先。后又仗势欺人,先对白衣男拳打脚踢且不罢休,又返回从车里拿出携带的长砍刀将白衣男砍伤,因用力过猛或凶狠致刀脱手,被白衣男抢先拾刀反砍身亡。
2.本律师认为,本案死者纹身男并非良善,先违规撞人又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更变本加厉当街行凶,用刀将被白衣男砍伤,一错再错,已构成犯罪。白衣男忍无可忍之下奋起反击,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3.由于纹身男穷凶极恶,先殴打后用刀砍伤白衣男。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白衣男在当时情形下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杀死加害人也属正当防卫。
4.纹身男跑回车边,但目前不知是逃跑还是欲跑回车里再寻凶器,白衣男在当时性命攸关的情形下持刀追砍,会是争议焦点。但本律师认为,只要加害人纹身男还有行动能力,白衣男便还可能遭致更凶狠的报复,危险并未消除。根据可期待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常识,符合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不为过分。法律不应对防卫人过于苛刻,否则,正当防卫权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5.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该案中白衣男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纹身男打斗中身亡罪有应得,白衣男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6.当然具体案情需要调查和证据来证实,如果最后认定白衣男属防卫过当,则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以罚当其过,亦是宏扬社会正气之善举!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李筱林
据新京报评论文章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市震川路一起持刀砍人事件中,花臂男仅仅因交通小纠纷就回到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到骑车男面前连续挥了四次砍刀,第五次挥刀时,砍刀竟然脱手甩到马路上,骑车男是抢到了砍刀的,开始反击花臂男,花臂男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之所以说骑车男是正当防卫,首先,花臂男处理问题的方法就是不容分说直接取刀即砍,不计后果:其次,花臂男车上藏刀,随时做好持刀行凶的准备,危险性极大:再次,花臂男并没有因用力过猛刀被甩出而停止行凶,而是与骑车男争夺砍刀毫无疑问是要继续行凶。而骑车男此事拿刀不动,极有可能被花臂男夺去砍刀,砍死骑车男。所以骑车男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不应对正当防卫行为顾虑重重,百般苛责,不敢定论,让正当防卫成为噤若寒蝉的冷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关欣
【中国式正当防卫】中国的正当防卫就像故事里的鬼,很多人都在说,但是根本没多少人见过。事实上,放宽正当防卫的门槛有利于激起国民的正义感,有利于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另建议把被害人过错明确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写入刑法。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郭铸满律师团队领队:郭铸满
对于近日发生于江苏昆山,名曰“宝马男”与“白衣男”由于“路怒”引发的血案,我在浏览实况视频之时,也注意到众多吃瓜群众对此事发表的诸多见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法律人,藉此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但受制于力薄才疏及罕见寡闻,文中观点难免失之偏颇甚至具有严重错误,欢迎各位拍砖赐教。
首先,本案的导火索在于“宝马男”,其不该将机动車开入非机动车道,更不该主动挑起事端而一错再错。视频显示,“宝马男”虽经同行人极力劝阻但依然不依不饶地攻击“白衣男”,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侵害行为,当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尚不好评判。
其次,在打斗中,“宝马男”觉得以拳打脚踢这种方式对“白衣男”施暴不解气、不泄恨,遂中途返回,从车中拿来砍刀继续攻击“白衣男”,从而使伤害行为进一步升级。
再次,对于“白衣男”而言,自身健康乃至生命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时,法律赋予他以防卫反击的权利,如果不加以一定程度、一定力度的反击,白衣男有可能身负重伤或死亡。尽管画面显示“宝马男”的攻势不是那么地凌厉与致命。
最后,是“白衣男”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责的问题?我个人以为:“白衣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原因在于:“白衣男”通过反击扭转不利局面后,即在“宝马男”连连躲闪意欲逃避时,“白衣男”应主动放下砍刀或持砍刀于手中而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白衣男”对“宝马男”造成伤害但白衣男无需承担责任。因为要求一个正在面对不法侵害,内心十分恐惧心理高度紧张的被侵害者而言,要求他恰到好处地拿捏把握正当防卫打击的度,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法想象的。问题在于“白衣男”在本该收手之时而并未收手,持续加害“宝马男”并致其最终死亡,至于是何种心态促使他要将“革命”进行到底?我觉得既可能是“宜将剩勇追穷寇”思想使然,也可能是由于暂时性的失去理智所导致。俗话说“善人孬了,砂锅溢了”,意思是人在被彻底激怒时是何等的可怕。况且,免了急了都咬人,何况是人乎?话说到此,我们还应好好思考下“白衣男”在本案中具不具有无限防卫权?至少,从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力度与被侵害人所处的现实环境来综合分析,我觉得尚不具备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实施的条件。这个案子,与发生在前面的一些案件非常类似,法官不仅要进行法律审判,其自身亦面临道德审判。同时,一场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可能又要上演,我们不妨擦亮眼睛以静观其变。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苏明飞
有分析文章认为根据法学理论,电动车主在宝马司机逃跑后继续持刀追砍,确实涉嫌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化教条化,并引用美国的美国“不退让法”论证本案电动车主系正当防卫。但我想说的是抛开法律来谈案件的定性本身是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判断的标准只能是刑法。本案真正的争议点在于被害人逃跑以后实施的砍杀行为系事后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传统理论认为,当行为人放弃攻击行为逃跑以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已经失去紧迫性,此时的防卫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构成故意犯罪。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防卫人而言,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有的行为人表面上停止了不法侵害,实际上是在伺机进行更严重的不法侵害。所以很难要求防卫人随时停止防卫行为。另外基于不法侵害的愤怒等原因,在不法侵害结束的短时间内持续实施防卫行为,可谓人之常情,法律不能过分苛责,如果一概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也不符合常理。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明峰
白衣男“砍杀”纹身男的热点持续发酵,当中有段子手的调侃,有理性者的深度思考,有人肉搜索者对纹身男生前的各种信息的披露。而对于法律界,大家正对正当防卫理论正在进行白热化探讨与反思,我认为我国的正当防卫理论的确存在很大问题,正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所言,是在“在书斋中设计出来的”,这个理论设计者根本没有切身体会过被侵害者遭受他人侵害所处的环境以及内心。
其实本案的完整细节还是不清楚的,特别是白衣男追砍纹身男的追击距离及追砍的时间以及次数是不清楚的。目前白衣男已被刑拘,尽管网民都在呼吁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作为无罪处理,但是从现有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估计直接认定白衣男正当防卫可能不太现实。
个人认为,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院可以认定白衣男是防卫过当,但量刑方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就是在不明显违背当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另一种“大家都能看懂的”(你懂的)形式认定白衣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进而以判例的形式赋予国民的更进一步限度的防卫权,实现个案推动法治的目的。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李伟
本律师认为,白衣男应属正当防卫。面对如此凶悍并手持长刀的纹身男,白衣男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险当中,白衣男只有奋起反击,才能保证自己不被非法侵害,因此,白衣男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复杂、苛刻,如果此案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本律师不认为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会是正义的,法律应该赋予社会正义,赋予普通老百姓有积极正当防卫的权利以及法律保障,而不应该为了所谓的“社会维稳”而致老百姓的生命之不顾,这明显不妥。
如果不认定白衣男正当防卫,本律师认为,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软弱无能的,是懦弱的,是违背正义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民丧失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反抗非法侵害的老百姓必定犯罪,不反抗非法侵害的老百姓受死,恶人当道,可悲,可悲。
突然,想起《义勇军进行曲》: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吴斌
【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不要让法律成为“庇护坏人”的刽子手】每一单案件都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和警示意义。昆山震川路龙哥事件,如果案件最终仍旧以存在死亡结果而一刀切地客观归罪,对其科以远超其行为本身的刑罚,那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将形同虚设,法律将变成“庇护坏人”的刽子手。普通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之时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只能等着被动挨打、只能报警,如果警察能有效制止则皆大欢喜,如果不能,会无形中增加老百姓对我国暴力机关的怨念,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秘书长:胡丹
从邓玉娇案、于欢案到昆山白衣男反杀纹身男案,每次弱势一方反手杀死施暴人员,都能引起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一次大讨论,每次事件发生后都有大量文章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概念、条件、内容进行分析,但正当防卫条文依然如斯。由于已经有很多人写文进行了专门论述,笔者这次主要是从尊重生命角度谈正当防卫制度。
从司法机关角度上来讲,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并经合法审判,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例外情形就是正当防卫。对于一个案件是否适用正当防卫问题,司法人员不是案件当事人,其只能通过各种证据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或处境,设身处地把自己幻想成当事人,在自身面临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在案发时是否有其他可替代性选择?在司法人员的角度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类似死刑制度一样,应当慎用,即使这个人是个十恶不赦的人,但也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死者为大。故司法机关在案件初期不论以何种罪名对白衣男采取强制强制措施,都是出于死者生命的负责,也是对白衣男的负责。如果证据证实确实正当防卫,对白衣男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作为普通的群众,大家持着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想法,即“坏人”做坏事反被杀了,那是咎由自取,那是正义战胜了邪恶,当然,这也是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鼓励普通群众勇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两个思维的不同,不是因为本质上对正当防卫制度理解存在巨大差距,而是站立位不同。司法机关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适用正当防卫,普通群众是站在弱势人员角度上适用正当防卫。虽然思维方式不同,但是对正当防卫的本质追求殊途同归。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胡寒冰
【白衣男“砍杀”纹身男是正当防卫】当事人不是上帝视角,白衣男第一次回车竟然拿出长刀,那么第二次逃向宝马车,谁知道拿出什么杀伤性武器呢?白衣男对其追砍,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司法潜规则是,只要被侵害人死亡,就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这样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种宁枉勿纵的有罪推定思维影响。希望通过本案,能改变正当防卫认定的苛刻,不让正当防卫条款沦为“僵尸条款”,否则是违背了立法本意。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
【白衣男“反杀”纹身男就是正当防卫,并不过当】本人认为,白衣男应属正当防卫。纠纷引起的过错在于纹身男一方,事件初时就有纹身男殴打白衣男之举,白衣男理智处理与保持必要限度内的抵抗。纹身男见状反身回车抽刀,即刻提刀冲向白衣男便砍,并持续砍击以及具有激烈言语行为,过后证实造成白衣男脖子等部位多处受伤,明显的正处于纹身男行凶及威胁期间。正在白衣男生命健康遭受持续的、严重的侵害期间,他趁机夺刀砍杀纹身男,实属无限防卫限度内,并且行为对象自始针对纹身男。因此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个中争点的白衣男重新捡起刀继续对纹身男追砍行为无需过度解读,从整个“反杀”过程和纹身男最后图片看,致命伤的形成应发生在夺刀扭打期间,而不是在重新捡起刀再行追砍的过程中。当时纹身男行为仍反映出其夺回刀对白衣男行凶的意图,白衣男完全具有反杀的正当性,后续追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着实影响不大,因此,从相当因果关系考量,白衣男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过当情况,更不属于故意杀人情形,而故意伤害致死在无限防卫情况下无适用空间。
在当前的认定正当防卫之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规定的运用过于刻板、苛刻,致使正当防卫的法律效力和社会价值被大大架空。若认为白衣男所处的形势下实施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那对于白衣男莫不是只具有“你尽管受害,生死由命,我们会事后追究纹身男责任”的份?本人认为《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合适的,但司法实践长期存在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漠视,轻视了刑法规定,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本质要求,更无视了人类最基本的面对生命健康利益严重威胁下,正常且难以抑制的人性表达。
幸运的是受害人保护了自己,不幸的是一条生命的逝去,但是,若白衣男不实施正当防卫,却留下的只有更多更大的不幸与动荡!
不要让正义的制度,成为不正义之人嘲讽的靠山;不要让生命的保障,成为死神的推手;更不要让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如一张薄薄的白纸,一抹即黑,一戳即破!
因此,时不我待,在幸运与不幸的“反杀”中,让我们坚强的竖立起闪现着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和正义价值的实用的“正当防卫”之长城,真正激活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以真正实现《刑法》第一条所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誓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健炜
【白衣男“砍杀”纹身男是正当防卫】根本不存在互相斗殴的前提,而是纹身男一方过错在前并单方向白衣男发动攻击;待纹身男拿长刀砍白衣男时白衣男才反抗;当时场境若不砍死纹身男,死的极有可能是白衣男,这还不是正当防卫就不知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给我的体会是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书斋中设计出来的,不接地气,该修改了;司法实务中,死了人就要有人担责的做法也该改改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