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29
吴杰臻: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刑事律师
今天想谈谈昆山震川路龙哥砍人被反杀事件。
事情最后的结果就是,纹身男被反杀,肠子满地。
后续爆出来的资料显示,纹身男是黑社会成员,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目前,电车男已经被刑事拘留。
现在电车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上,吃瓜群众与法律人士的看法泾渭分明,反差很大。
那么,电车男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面对持刀暴力砍杀,进行反击,造成对方伤亡,是正当防卫。
然而,正当防卫要求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纹身男的刀被强后,电车男继续追杀,后面补的几刀算不算正当防卫,就很考验法学狗了。
关键在于纹身男“逃跑”,究竟算不算侵害停止了?
我看了监控视频,纹身男的刀被抢走后,他是抱着腹部逃跑的。这应该就是在抢刀过程中腹部被捅了一刀。从他的死状看来,肠子满地,很可能这是致命伤。
电车男是不是防卫过当,其实要看两个关键:
第一,死因鉴定,是不是抢刀过程中造成致命伤的。后面追砍,很难形成垂直刀伤,估计都是非致命的。
第二,电车男怎么辩解他为什么要继续追砍纹身男?如果他说,我被他砍了几刀,后面很愤怒,就想砍他。那就很难说是正当防卫了。
如果他说,他们人多,是黑社会,害怕他回车里拿刀或拿枪,所以追。但纹身男都跑草地上了,为何还要砍?
当时纹身男往宝马车方向跑,就算侵害停止了吗?他有没有可能会车上拿刀,或者拿枪呢?有没有可能想回车上开车撞人呢?
显然,这些都是不能排除的。
如果后续警方在车上搜出管制刀具、枪支,那就更证实了这种担忧并非过分。
在短短的2分钟里,让被侵害的一方去相信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显然是不现实的。
此时此刻,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在这样的恐惧支配下,纹身男把对方打到无还手之力,才能相信是安全的。
如果我们要求普通人像警察那样用擒拿技把对方制服,强人所难了!
当然,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见到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可能斯文人(文人学者)都没有尝试被人砍杀、强奸、家暴过吧,他们无法理解在危急场合中人的心理压力、害怕和反抗本能,他是不可能做到精准打击,符合坐在书桌里冥想出来的合理程度。害怕心理可能会导致他认为继续砍对方,自己才会是安全的。
如果小时候遭受过严重的校园暴力,相信会有所体会。
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反杀施暴者的案件也不少,有激情反抗致人死亡,有预谋反抗致人死亡的。之所以判有罪,是人们往往问:你为什么不向警察求救,不向居委、妇联反应?偏偏选择了不必要的反抗手段?
事实上,他们报过警,求救过,但没有用。
最终忍无可忍,想结束这种被施暴状态时,根本不可能控制自己的防卫限度。
在没有陪审团制度下,司法实务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案例阐释是不是过于机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