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点:长春长生高俊芳等人可能面临什么刑罚?

作者: 新浪法问 日期 : 2018-07-31


新浪法问

据人民网近日报道,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报道称,7月23日以来,经公安机关侦办,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7月29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审理正在进行中。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法律人士看来,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人可能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 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构成本罪,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并非只要生产了劣药,就会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或以其他犯罪论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或重伤,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表现为人体器官、功能的的丧失、减弱或者生命终结,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问题,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后导致人体器官、功能直接受损;第二类则是疫苗的有效性有问题,即服用疫苗后,未产生有效抗体,导致病人无法接受及时的救治、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难以治愈。两种情况都能看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严重后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当然,如果最终检察院认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改变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其他罪名,这些罪名的入罪并不需要造成人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也有了各自的严格标准,是否能够准确适用,还要看公安机关的搜集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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