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高俊芳等人被提请批捕,罪名为何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30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导语:

1.对相关问题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成为了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2.移送逮捕,说明警方搜集到了一定的定罪证据。

 

正文:

在今年2018年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时,警方并未对外公开罪名,而在7月29日公布移送逮捕的信息时,警方公布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这说明,警方可能初步掌握了相关狂犬疫苗对人体实质造成损害的证据和事实。

涉案药品:狂犬疫苗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长春长生涉案,是因为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涉嫌违法犯罪。即便狂犬疫苗即便本身安全性无问题,但是如果其在功效性方面不起作用,延误治疗,也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涉嫌罪名初步公布:生产、销售劣药罪

所谓劣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和以劣药论处的药品,主要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根据新华社的调查报道,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新华社的报道中还提到,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何谓“严重危害”,既包括直接伤害,也包括延误治疗

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构成本罪,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并非只要生产了劣药,就会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或以其他犯罪论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或重伤,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无期。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表现为人体器官、功能的的丧失、减弱或者生命终结,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问题,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后导致人体器官、功能直接受损;

第二类则是疫苗的有效性有问题,即服用疫苗后,未产生有效抗体,导致病人无法接受及时的救治、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难以治愈。

两种情况都能看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严重后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

当然,如果最终检察院认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改变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其他罪名,这些罪名的入罪并不需要造成人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也有了各自的严格标准,是否能够准确适用,还要看公安机关的搜集的相关证据。

何谓“提请逮捕”?

高俊芳是于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应该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也就是说,法律给了公安机关30天的时间拘留嫌疑人,在这三十天内,警方决定是否要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被逮捕后,至少有两个月时间的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经过相关批准,还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


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之所以将本案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可以推测的事,因为在过去几天的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本案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

而本案所谓的存在犯罪事实,关键点就是两点:1.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2.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

对于生产和销售劣药的行为,据新华社报道,7月6日至8日,药品监管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即责令企业停产。此后,长春长生公司为掩盖事实,对内部监控录像储存卡、部分计算机硬盘进行了更换、处理,销毁相关证据。近日又有警方追回被丢弃的60块硬盘的消息传出,相信警方已经初步掌握了相关证据。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的事实,目前还没有确切消息,相信警方已经初步掌握,否则本案根本不会以该罪名立案。但是具体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在后续的案件公开信息中,肯定会有相关的涉及。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近几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未见异常。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率为万分之0.2,未见严重不良反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的(如可能毁灭证据、自杀、逃跑等等),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应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条件的,就会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目前高俊芳的状态依然是被刑事拘留,其还没有被执行逮捕。


所以整个逮捕的流程大致为:

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书后审查作出决定(7天内)-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并不排除在之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改变罪名

本案在拘留高俊芳时,并没有对外公布涉嫌罪名,目前在移送逮捕时公布了涉嫌罪名,但是,并不排除在之后的侦查工作中,发现其他相关犯罪事实,从而改变罪名或者增加起诉的罪名。

比如近期宣布移送审查起诉的钱宝网张小雷案,该案在刑事拘留张小雷等人时对外没有公布具体罪名,只是以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替代;在本案执行逮捕的信息公告中,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公告中,张小雷的罪名变更为更重的集资诈骗罪。类似的情形在涉及面广、案情可能较复杂的案件中很常见,比如吴英案也有类似罪名变更的情况。

罪名的变更在整体上反映出了办案机关的刑事侦查的方向和案件的走向。

相近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案还有另一个被广泛讨论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因为该罪名不需要像生产、销售劣药罪那样一定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要被确定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所以对相关问题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成为了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假药的打击,要远远严于对劣药的打击,只要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何谓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其他以假药论处的药品。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江苏曾有一个案件,被告人申某某生产假冒福尔生物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对外销售,2007年9月3日,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伤后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年1月20日,被害人赵玉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经检验,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而这批狂犬疫苗,正是申某某所出售的那批假冒狂犬疫苗。司法鉴定意见,赵玉英系患狂犬病死亡,而相关证据又能够证实被害人赵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发作,其死亡结果与使用假药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另外,申某某还出售了假的人血白蛋白,最后被告人申某某被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所以可以缓期执行,是因为法院认为:“鉴于申某某具体犯罪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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