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法律武器反击你?幼儿园中的禽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5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携程亲子园事件未了,又曝出红黄蓝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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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针扎、脱衣、冷冻…让无数家长在这个寒冬再次体会到无以复加的震惊、愤怒!

很自然地,人们都会想到事件中的老师构成什么罪?怎样处罚?

如果说,携程事件教会了国民:虐童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次,我们想搞明白,虐童事件的频发是否与该罪惩罚力度不够有关。

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设了一条,作为二百六十条之一,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从立法背景来看,此罪的设立与前些年的多起虐童案有关,其中以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幼师虐童案最为典型,但涉案老师随后被警方释放,原因是刑法没有对非亲属虐待共同相处人员如何处置的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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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年后,因为虐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云南老师孙琪琪和广州的许立欢,前者用刺过木桌、椅的针头刺戳了60多名幼儿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 年有期徒刑;后者拎起摔伤一名幼儿导致肢体偏瘫被判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 6年6个月。

量刑比对刑法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量刑来看,“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明显较轻。

我国刑法中关于虐待行为罪名还包括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虐待部属罪(第443 条)、虐待俘虏罪(第 448条),其法定最高刑分别为十年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刑法典》中的虐待被保护人罪(第 225 条)、《葡萄牙刑法典》中的虐待罪(第 152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虐待罪(第 117 条)、《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疏于照顾及虐待青少年罪(第 213 条)、《意大利刑法典》中的家庭虐待或者虐待儿童罪(第 572条)均规定此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虐待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似我国刑法中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虽然,我国犯罪构成“立法定性并定量”与国外的刑法往往倾向于扩大犯罪的处罚范围的方式不同,但就对犯罪对象的保护来看,力度明显较弱。

对比国外的量刑,境外大部分国家(地区)都对虐待犯罪处以较重的自由刑:《德国刑法典》中虐待被保护人罪的法定刑为 6 个月以上10 年以下自由刑, 而加重犯的法定刑为 1 年以上自由刑,此罪基本犯未遂的也要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自由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虐待罪的法定刑为 3 年自由刑,而虐待未成年人为其加重情节,需判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自由刑;我国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 中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的法定刑为循公诉程序的监禁 10年,循简易程序的监禁 3 年;《澳门刑法典》 中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又使之过度劳累罪的法定刑为 1 年至 5 年徒刑,此罪加重犯的法定刑为两年至 8 年徒刑或 5 年至 15 年徒刑;“台湾刑法典”中妨害幼童发育罪的法定刑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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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建议

虐童案的频发,一再挑战国人的神经,新增虐待监护、看护人罪亦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故而,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加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定刑,可考虑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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